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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城乡规划局 财政局 发展和改革局 临时建设 自行拆除保证金管理办法
  • 2016-10-28 17:23
  • 来源: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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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建设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城市形象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金平区、龙湖区行政区域内临时建设自行拆除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临时建设自行拆除保证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金平区、龙湖区所辖行政区域内保证金的管理;濠江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人民政府设立或指定承担城市管理的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证金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金平区、龙湖区行政区域内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均应缴纳保证金。

    第五条保证金按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二十的标准市城管执法局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测算的年度建筑造价指标计算临时建设工程造价。

    第六条市城乡规划局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发出缴纳保证金的通知书,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5个工作日内到市城管执法局办理缴纳保证金手续。通知书中应载明拟许可的临时建设的用途、位置、建筑面积、平面、立面、高度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到指定银行缴纳保证金后,凭银行的收缴款凭据换取市城管执法局出具的证明,再向市城乡规划局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手续。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局对已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应当自核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核发证件情况和有关图件、资料等通报市城管执法局。

    第九条 保证金及产生利息为临时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所有,实行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退还按期自行拆除临时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或者统筹用于强制拆除临时建设。

    第十条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自行拆除并清理现场后,市城管执法局发还保证金及产生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

    逾期不拆除的,保证金不予发还。

    超出规划许可范围建设的,除按违法建设查处外,保证金不予发还。

    第十一条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未满,因城市规划的实施或城市建设需要,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予以拆除。自行拆除清理现场,发还保证金及产生的利息。逾期不拆除的,保证金不予发还。    

    第十二条 保证金的发还应遵守下列程序

    (一)临时建设使用期届满又不申请延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自行拆除并清理现场后15日内向市城管执法局申请提取保证金。

    (二)市城管执法局接到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取保证金申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联合市城乡规划局对临时建设拆除及清理现场的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开具验收合格证明。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验收合格证明到市城管执法局办理发还保证金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对依法不予发还的保证金,由市城管执法局予以收缴纳入专项经费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市城管执法局收缴的依法不予发还的保证金统筹用于临时建设强制拆除。

    第十五条 濠江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的临时建设自行拆除保证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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