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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法】“私搭乱建”不可取
  • 2024-03-15 16:12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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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汕头好多游客哇,自家宅基地门口空地简单搭个铁皮棚房,趁着“旅游热”卖点特产,不用报备吧?”

      “不行!私搭乱建也是违法建设,城管蜀黍不允许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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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建设棚屋、私自搭建车棚

    顶楼搭建阳光房等

    这些五花八门的违法建设

    不仅严重侵占公共空间   

    还扰乱社会公平正义

    “违建普法”上线了

    大家跟随小编一起学习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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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违法建设?

      违法建设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等。具体如下:

    (一)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未按期拆除的;

    (五)未经批准的各种改建、扩建、搭建、加建、新建建筑;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

    二、私搭乱建危害有哪些?

    严重侵蚀公共资源;

    严重影响城市整体形象;

    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严重阻碍消防通道……

    三、私搭乱建

    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并清理现场,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其中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三)侵占现状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五)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六)在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七)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阶段来,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加快推进存量违建治理步伐,以“遏新增、消存量”为原则,推动全市违法建设治理不断提质增效,进一步提升我市宜居环境质量。

    目前,部分地区

    仍存在私搭乱建等违建现象

    在此,市城管局呼吁市民群众

    请大家坚决抵制私搭乱建行为

    争当人居环境整治的“践行者”

    共建共享美丽汕头!

      

    来源:局执法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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