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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取缔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喷涂宣传品和广告(以下简称“小广告”)的行为,净化城市市容环境,保护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整治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喷涂“小广告”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街道(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发现有涉嫌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喷涂“小广告”行为的,依法调查、取证后,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和处理。
二、违反规定,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喷涂“小广告”的,执法部门将依据《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清洗,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通知电讯运营单位依法暂停“小广告”中标明的电讯号码的服务;违法当事人接受处理并整改完毕的,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电讯运营单位重新开通被暂停电讯号码的服务。
三、“小广告”含有涉嫌伪造证件、非法出售发票、非法刻制印章、非法经营药品、非法行医、提供色情服务等违法内容的,执法部门将通报同级公安、市场监管、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2022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汕头市公安局
2022年11月11日
附件:《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汕头市公安局关于整治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喷涂宣传品和广告行为的通告》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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