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所以,尚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环卫服务单位要向市城管部门申办相关许可方能开展服务工作。
那这个“相关许可”究竟应该如何办理呢?这一期,就让小编来告诉大家吧。
受 理 范 围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建设管理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建设管理 申请内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 受 理 条 件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一)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的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的功能; (三)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申 请 材 料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车辆行驶证; 4、企业组织机构、技术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和技术方案以及有效执行的情况说明; 5、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合同; 6、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7、安装船舶安装行驶、车辆行车定位和记录设备证明; 8、与粪便处置场所收纳管道规格匹配的证明; 9、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及专业资格证书; 10、提供按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的规定,为员工购买保险的证明材料; 11、所属环卫机械、设备、车辆、船舶的清单、照片; 12、合法的水域清捞船只的证件; 13、企业业绩证明(中标通知书、合同、经营协议书); 14、居民身份证; 15、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16、提交固定的办公、作息、停车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17、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18、授权委托书; 19、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的相关证明及材料。 办 理 流 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单位登录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网站,进入政务服务专栏,查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网上办理。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单位申请单位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收件回执》、《收件回执》、《受理回执》;申请单位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单位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至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并出具《准予通过决定书》、《许可证》;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单位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涉及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的,申请单位需到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单位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并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单位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并出具《准予通过决定书》、《许可证》;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单位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