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我市制定出台《汕头经济特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汕头经济特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落实,作为生活在这座城市中的一份子,你了解多少?
市民朋友(责任人、经营者),如何才能成为“门前三包”合格文明履责人、宣传者和监督员?
01“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工作原则和实施单位是什么?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门前三包”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所需工作经费投入,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在区(县)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02“门前三包”的区域是?
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下列区域为“门前三包”责任区域:
(一)责任人使用的临街地块;
(二)责任人所有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的外立面;
(三)责任人临街门口及其两侧建(构)筑物至人行道侧缘石之间的区域;
(四)集贸市场、建筑工地、住宅小区等责任区域,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执行。
“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具体范围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款规定划定,报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确定后的责任区域报送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03“门前三包”应当达到的要求和标准是什么?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一)市容秩序
1.不乱搭乱建、乱摆乱设、乱张贴、乱涂写刻画、乱吊挂、乱堆放;
2.不乱停乱放车辆,不私设地锁;
3.不擅自拆除、迁移市政环卫设施,不擅自设置路障等妨碍通行设施,不放置占道灯箱或者指示牌等。
(二)环境卫生
1.不倾倒、抛撒、堆放垃圾和废弃物,不倾倒污水,不污损外立面墙体和地面;
2.自备专门的垃圾容器或者袋装收集本责任区域的垃圾杂物并按规定时间倾倒或者投放。
(三)绿化维护
1.不践踏草地、损毁苗木,不擅自采摘花果,不在树木上钉钉、架线、拴系物品等;
2.不损坏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
04“门前三包”责任人应当履行哪些“门前三包”区域责任?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
(一)维护责任区域内市容秩序;
(二)清扫责任区;
(三)维护绿化,保护绿化设施;
(四)劝阻、制止责任区内他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
责任人为临街地块或者临街建(构)筑物承租人的,所有权人或者出租人应当督促承租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05关于“门前三包”区域责任书的签订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辖区内的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区域责任书。
“门前三包”区域责任书应当包括责任区域范围、“门前三包”的具体要求、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责任人的奖惩等内容。
责任人拒不签订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向责任人下达“门前三包”区域责任书。
06“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辖区各责任人的“门前三包”责任制检查评比制度,实行“日检查、月评比”工作机制。
07不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或履行不达标的,有何处罚?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的或者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未达到要求的,由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不落实“门前三包”区域责任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通报,并可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相关条例:《汕头经济特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