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适用的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全省各地住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执法)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建设机关)已出台当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可参照执行本规则;其他未出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地区建设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建设机关在依法享有的住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应当符合设定该项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国家和省批准的深化改革事项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第六条 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规定不一致,相互有冲突的,存在上下位法关系的,应当适用上位法;不存在上下位法关系的,其适用应当遵循《立法法》有关规定。
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规定不一致,相互无冲突的,应当适用并在处罚决定中列明全部有关法律规范。
第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结合本规则,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执行。
第八条 《裁量基准》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将违法程度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个档次,并细化相应的处罚基准。
第八条 如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情形的,应当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的处罚方式或者选择幅度的较低限进行处罚。如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处罚。
第九条 《裁量基准》表格中“违法情节和后果”一栏的违法行为次数统计限于执法机关行政管辖范围。
第十条 《裁量基准》表格中“违法情节和后果”一栏“危害后果”档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涉案标的、违法事实、现实后果、主观恶性程度等因素。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该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一)案情重大、情节复杂、争议较大的;
(二)处罚较重,可能造成行政处罚执行困难或较大影响的;
(三)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需要集体审议的。
第十二条 (一)《裁量基准》表格中“违法情节与后果”一栏“危害后果”需进行质量、安全事故等级认定的,详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和《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
(二)《裁量基准》表格中“违法情节与后果”一栏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裁量基准》表格中“行政处罚” 一栏的“以上”、“以下”含义均同对应法律原文含义。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5年1月7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的《广
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