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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条文及释义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制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本法第四十六条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释义]:本条是对制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行政处罚法只对罚款决定与收缴罚款机构分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对于它的具体实施办法则授权国务院制定。
第六十四条[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处罚法生效日期以及有关规定修订问题的规定。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本法制定前已制定的一些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作了规定,有的规定与本法一致,可以继续施行,有的与本法不一致,就应进行修订。对这些法规和规章应当依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并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或知情不予制止的,应从重处分。使用法定单据应写明罚款数额、罚款理由等事项,并盖有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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