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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
  • 2015-03-12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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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2月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第4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志光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公告活动,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因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而向社会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务信息,适用本规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垂直经济管理部门的公告活动,可以依照本规定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内部管理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政府公告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包括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二)“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三)“政务信息”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社会发布的有关政府管理活动的信息。

    第四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务信息应当采取规定的形式,让与该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悉。

    第五条 市政府公告的形式:

    (二)《汕头日报》和《市政府公众网》;

    (三)汕头电视台、汕头有线电视台、汕头广播电台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网站;

    (四)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

    (五)能够让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时知悉的其他适当方式。

    第六条 下列文件以《市政府公报》为法定载体,在《市政府公报》上全文发布:

    (一)市政府规章;

    (二)以市政府名义或者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上述文件未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的,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文件在《市政府公报》发布后,《市政府公众网》应当全文刊登。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文件中规定具体生效日期。规章的生效日期应当在发布之日起30日之后;规范性文件的生效日期应当在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后。但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行政机关在发布公文、行政复议和诉讼中引用上述文件时,应当引用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的标准文本,并说明该文件在《市政府公报》的具体位置。

    第十条 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时,发布机关可以印制适量格式文件作为备案和归档使用。

    第十一条 除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文件之外,《市政府公报》还可以刊登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规,市政府工作报告,汕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财政预(决)算报告和决议;

    (二)重要政务信息;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摘要;

    (四)市政府作出的需要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市政府秘书长认为可以刊登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市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未经审查的,不予发布。

    第十三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法制部门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的说明;与其他工作部门职能相关联的,还应当提交与其他工作部门协商情况的说明;

    (四)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

    (五)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其他有关材料。

    市法制部门应当自受理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审查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送提请审查的工作部门。

    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问题、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经市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将延长审查期限及其理由书面告知提请审查的工作部门。

    市法制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审查意见送提请审查的工作部门的,视为同意提请审查的工作部门所报送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四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提请市政府办公室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发布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

    (三)市法制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市政府公众网》和其他政府工作部门网站刊登规章、规范性文件时,由制定机关提供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设立《市政府公报》编辑部,负责《市政府公报》刊发文件和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和呈批等工作。

    《汕头日报》编辑部负责《市政府公报》的终审工作,包括排版、校对、印制等工作;汕头经济特区报社负责《市政府公报》的发行工作。

    第十七条 《市政府公报》在《汕头日报》设立专版,不定期发行,每月汇编成专辑,并可以分专业、年度和其他类型出版专辑。

    第十八条 《市政府公报》每月专辑发行实行免费发送和按成本价格出售的方式。免费发送的范围为: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市政协及其工作机构、市纪委、汕头警备区、市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各新闻单位、中央、省驻汕单位、驻汕部队;

    (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汕的全国、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四)公共图书馆、档案馆;

    (五)市政府办公室决定发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其他单位以及个人需要《市政府公报》的,可以从《市政府公报》编辑部或其指定的发行点以成本价格购买。具体成本价格标准由市物价局依法核定。

    第十九条 《市政府公报》发布或刊登的文件可以复印,第六条规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复印件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对未经市法制部门审查同意以及未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市法制部门可以提请市政府作出责令改正的建议,逾期不改正的,市法制部门可以向社会公示该文件无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2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的《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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