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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
  • 2014-09-16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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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

    (共2项)

     

    一、强制内容:暂扣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兜售商品的物品和有关工具

    法律依据:

    《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兜售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物品和有关工具,要求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暂扣的物品和工具应当及时发还。”

    执法机构: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大队

     

    二、强制内容:限期迁出或者拆除擅自在公共绿地内开设的临时商业、服务摊点

    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执法机构: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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