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
粤建建字[1997]31号
各市建委、城建(城规、公用、市政)局,深圳市城管办: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使路畅车通,严格控制挖掘占用道路。对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根据国务院令第198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以及道路的结构、使用年限和当年材料费等,特制定广东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办法,请各市照此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贯彻执行。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
广东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一、挖掘修复道路工程的内容:
1、破挖路面工程;
2、挖土方至工程高程和废渣土方清运;
3、地理设施安装工程;
4、回填压实沙砾至路面结构层底高程;
5、路基处理;
6、路面结构层修复工程;
7、交通维护工程;
8、安全维护工程;
9、其它工程。
上述1~4项工程内容属地理设施工程;5~9项工程内容属修复工程。
二、修复费的收费标准:
(一)修复费基价(A):上述修复工程套用93年《广东省市政工程单位估价表》现行收费标准、有关文件收费规定和当时当地材料市场价编制的预算价。
(二)道路整体挖掘质量损坏补偿系数(n)
1、水泥混凝土和沥青混凝土路面整体挖掘质量损坏补偿系数为3,即n=3。(为保证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质量,一般可采用整体修复式n=1)
2、预制块人行道质量损坏补偿系数为2,即n=2。
(三)道路使用年限系数(m)
如因特殊情况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道路使用年限制采取三至五倍收取修复费,即m=3~5。
(四)修复费计算标准:
修复费P=A×(n+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