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交通肇事案
案例报送单位: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供稿:陈黄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审稿:颜映丰
检索主题司:交通肇事、逃逸、主观故意、自首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小马在缓刑考验期内与涉案人小雄、小远喝酒后分别驾驶两辆摩托车行驶。途中小马碰撞到在路上行走的小姚,致使小姚当场死亡。小远驾驶摩托车载小马淼棉逃离现场,小雄开走肇事摩托车。经交警部门认定,小马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小马投案自首。检察机关以小马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调查与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小马在案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小马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罪。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小马有期徒刑三年,并撤销对小马宣告缓刑,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行为人撞死一人后离开现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定罪标准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躲避警方控制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被公安机关控制之前,交通肇事行为人必须履行“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迅速报警、听候处置”的法定义务。若未来得及履行或履行期间即被警方控制,便不存在交通肇事逃逸问题。如果在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尚未采取强制措施时,行为人擅自离开,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综上,交通肇事逃逸构成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定罪标准。交通肇事罪入罪客观条件都已有明文规定,排除行为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等例外情况,只要行为符合客观要件,即构成交通肇事罪。二是肇事行为人擅自逃离。所谓擅自,是指未经被害人、被害人家属或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同意,逃离是指以逃避法律追究为目的离开。如果因紧急情况为被害人的利益,如寻求帮助将其送医院,或因被其家属殴打以致有受伤甚至生命危险,或是就近到有关机关接受处理,均不能认定其为逃离。另一方面,逃离的空间应包括而不限于交通事故现场,如果行为人将受害人送到医院未报案且未通知其家属无正当理由离开;虽报案或通知家属却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实际上并未自愿处于有效控制之下,可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承担相关责任的故意。三是行为人离开出于自主自愿。行为人同样在事故中受伤,需要马上接受治疗或当场丧失意识及行为能力,从而被他人带离现场的情形在实践中的确存在。如果行为人确在事故中受伤急需抢救,应由本人或通过他人及时报警后就医,若丧失意识,则在恢复意识后第一时间报警或此前已由亲友代为负责处理报警救治等事宜,皆可排除逃逸的主观故意。再有,若行为人本意要留在现场等候处理,但由于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行动过激等原因,有危及其人身安全的高度可能性,行为人虽未报警,而是暂时离开现场寻求他方调解帮助,此种情形下行为人存在承担法律责任的意愿,且离开现场并非出于自愿,故可不认定为逃逸。
本案中,肇事行为人已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明知自己的行为已导致严重交通事故发生仍擅自离开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护人提出行为人案发后受伤处于半昏迷状态,由别人送其回家,其离开现场是失去本身意志控制的,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制裁的故意,不应认定为逃逸。根据其亲属提供的证言,行为人虽然在事故中受伤,但尚未丧失意识,本可自行报警后再行离开,但其任由同伴带离现场且未履行法定义务,直到回家后经过近十个小时,方在家人追问下说明情况,并在家人陪同下投案自首。由此分析,行为人离开现场时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擅自离开现场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人事后投案的时间已过了“迅速报警”的有效期间,属于交通肇事后自首,不影响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典型意义】
交通肇事行为人同样在事故中受伤,但未失去自主意识,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已造成严重交通事故,但既未及时自行或通过他人报警,也没有与受害人家属联系,任由他人带离现场;回家近十小时后,在家人询问下才告知实情,并由家人陪同前往自首,这并不影响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本案提醒: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后没有积极履行法定义务,而是采取消极逃避的态度,存在逃逸的主观故意;后前往自首的行为与之前逃逸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独立行为,自首不影响对逃逸行为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