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普法动态
  • 普法金榜
  • 法律法规
  • 投资“委托养羊”,这事儿靠谱吗?
    • 2025-07-07 09:32
    • 来源: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司法局
    • 【字体:    

      “只需投资2万元认养10只羊,三年间每年能领200斤优质羊肉,若不要羊肉,还能按每斤50元代售,累计收益高达50%……”这样一则广告,对那些想投资做点买卖的老年人而言,颇具吸引力。可这事儿,真的靠谱吗?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下称丰台法院)审结一起因委托养羊引发的合同纠纷,当事人花费2万元认养10只羊,结果等了一年多,不仅羊肉没见到,想和养殖场协商退款,还遭到了拒绝。最终,当事人只能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让我们一起来看这起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0日,张大爷夫妇看到某养殖场“我在内蒙有只羊”的广告宣传后,心动不已。与养殖场联系后,双方就委托养殖事宜订立《畜牧产品委托养殖协议》。合同约定,养殖场为甲方,张大爷夫妇为乙方。甲方负责销售环节的建立和管理,饲养过程的管理及相关标准制度制定,养殖的场地、设施和劳动力,以及羊所需要的物料,打包等费用等。乙方委托认养10只羊,委托认养的时间为3年,乙方向甲方共计交付的总金额为2万元。同时,协议还约定,协议期间乙方每年可获得200斤羊肉。若不要羊肉,每斤可按50元价格代售,累计收益高达50%。

      合同签订后,张大爷夫妇依约向养殖场支付合同款2万元。直到2024年,张大爷夫妇始终未收到羊肉。与养殖场负责人小李协商退款未果,他们将养殖场诉至法院。张大爷夫妇认为养殖场存在欺骗行为,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养殖协议》、养殖场返还2万元合同款、支付利息1万元,同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支付赔偿款6万元。

      庭审过程中,养殖场表示,双方就合同到期后委托款的退还并未进行约定,但由于实际经营情况不佳,现履行合同存在困难。为弥补乙方损失,同意解除案涉合同并按照实付金额进行退款。

      法院审理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双方必须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案涉的《委托养殖协议》虽未到期,但双方均同意解除协议,法院对此不持异议。结合合同约定的款项以及实际支付情况,法院判决养殖场退还张大爷夫妇2万元合同款。对于张大爷夫妇要求养殖场支付1万元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协议中仅对养殖场代售羊肉的价格进行了约定,并未对养殖场是否支付利息以及利息标准进行明确约定。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和养殖场的过错行为,法院最终酌定养殖场支付合同解除后相应的利息。对于张大爷夫妇主张养殖场存在欺诈行为,且要求三倍赔偿损失的相关事项,因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不予支持。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1.养殖场是否构成违约?

      张大爷夫妇与养殖场签订了《委托养殖协议》,从法律层面来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案中,张大爷夫妇按照约定支付了合同款项,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然而,养殖场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养殖场的行为显然违背了这一规定,构成违约。

      2.养殖场是否构成欺诈?

      张大爷夫妇怀疑养殖场存在欺诈行为,认为其根本没有实际养羊却诱导他们签订合同。从法律层面来看,认定合同欺诈需要严格的证据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案中,虽然养殖场未能交付羊肉且被怀疑没有实际养羊,但要认定欺诈,需要证明养殖场在签订合同时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张大爷夫妇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仅仅是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并不一定能直接认定为欺诈。法庭上,由于张大爷夫妇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养殖场存在欺诈行为,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其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1.谨慎理性理财,树立风险意识

      投资前先把项目“底细”摸清楚,提高防骗意识。不盲目“跟风”投资,务必了解清楚“理财产品”相关情况后再做决策。不相信“高息无风险”、不签署“空白合同”、不向私人账户转款。

      2.注意留存证据,及时主张权利

      为避免产生纠纷时“空口无凭”,要注意保留证据。尽量保留书面证据,款项支付尽量采取转账方式,以便留存凭证。若发现异常,要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3.多和子女沟通,避免信息困扰

      不少老年人投资理财前未与子女沟通,导致风险难以及时发现。老年人投资理财时,应在子女帮助下详细了解“理财产品”情况,做好风险防范。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司法局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