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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亮点——民法典构建下的和谐家事关系(九)
    • 2023-05-18 09:30
    • 来源: 汕头电台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司法局
    • 【字体:    

    主持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开始施行,这是该法实施30年来的又一次“大修”。经过修订,新法由过去的9章61条增至10章86条,针对当前结婚生育、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作出了积极回应。那么,此次修订有哪些亮点?与过去相比,又有哪些区别和改变呢?今天我们请詹律师来和我们谈一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亮点。

    亮点1丨生育手术须经妇女本人同意

    主持人:生活中,一些医院在实施生育手术或其他与妇女相关的特殊医疗行为时,如选择顺产还是剖腹产、是否进行无痛分娩等,通常将丈夫或者妇女的其他亲属列为手术风险告知书的知情同意人。如该知情同意人不同意,即使妇女本人同意也无法进行手术。

    如果妇女本人处于昏迷或无法自己抉择的特殊状态下,手术需要家属签字有其必要性;但在妇女本人清醒、可独立抉择的情况下,是不是更应该尊重本人意愿,由本人进行决定?

    詹律师:

    是的。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明确提出,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由此可见,新修订法实施后,医疗机构面对妇女的生育手术或治疗,妇女本人的意见才是最重要的。

    亮点2丨性骚扰维权渠道拓宽,救济途径更明确

    主持人:

    性骚扰是近年来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在平时工作、学习或生活中,有不少女性曾遭到性骚扰,令受害者防不胜防又苦不堪言。很多影视剧也或多或少涉及了性骚扰话题,如《我的实习生活》《杜拉拉升职记》等,又如今年热播的法治剧《底线》中的李芳凝遭遇的职场性骚扰。那么什么是性骚扰,法律是否有明确的界定?

    詹律师: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明确指出,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并且给出了遭遇性骚扰的明确救济途径: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新修法第二十五条则详细列举了八条措施来指导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包括①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②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③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④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⑤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⑥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⑦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⑧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主持人:在此之前,《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仅对禁止性骚扰作了概括性规定,而修订后则进一步完善了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如对性骚扰的方式作出列举式规定,这意味着将其区分为若干种类型,包括你刚刚说的:言语性骚扰、文字性骚扰、图像性骚扰、肢体性骚扰和其他性骚扰,并且也对妇女维权的途径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明确妇女可以采用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种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我们知道,发生在校园和职场里的性骚扰最为常见,因此校园中的女学生和职场中的部分女职工属于弱势群体,更易受到处于支配地位的人员侵害。针对于此,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有没有进一步的规定呢?

    詹律师:

    新修法明确了学校和用人单位防范、制止性骚扰的职责,进一步降低性骚扰的发生几率,拓宽了妇女维权途径。新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也就是说,不论是中小学校,还是大学,今年起所有学校的规章制度中都应当要有包含预防处理性侵害、性骚扰工作制度的内容。

    亮点3丨人身安全令保护再“升级”

    主持人:我们通过之前的反家庭暴力法的普法节目中,知道可以通过人身安全令保护来维权,这次新修订中对此也做了“升级”,请詹律师为我们介绍一下

    詹律师:

    新修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家庭暴力时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本次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拓展了人身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使处于恋爱关系中、恋爱关系中止后和离婚后的女性也可以获得人身保护令的保护,填补了之前的漏洞,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亮点4丨首次明确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主持人:

    案例:宾馆经营者老李发现前来登记住宿的一名男子抱着一个12岁的女孩,孩子处于昏迷状态,男子神色慌张,解释说是自己女儿睡着了。但老李办理入住登记时发现二人姓氏并不一致,且男子拿不出女孩是自己孩子的凭证。作为一名宾馆经营者,考虑到种种异常,不排除发生了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老李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实践中,一些强奸、猥亵、泄露妇女隐私、拐卖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场所可能位于宾馆、酒店,而住宿经营者最易发现此类行为,如果能够采取相应措施,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和制止此类犯罪。

    詹律师: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对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规范,要求其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这是对住宿经营者课以安全保障和及时报告义务,防止其“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也是及时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的有效途径。

    亮点5丨农村妇女财产权利保障更明确

    主持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确认、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及土地征收补偿领域,还存在因性别而区别对待的情况。关于农村妇女财产权利保障方面,本次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有没有更明确的保障规定呢?

    詹律师:

    本次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了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新规定贯彻了平等保护的理念,增加了可操作性的条款,明确规定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亮点6丨共同财产可要求联名登记,申报共同财产成为法定义务

    主持人:

    案例:今年5月11日澎湃新闻 一则“全职太太起诉离婚才知丈夫资产过亿”引起大家关注,于红与秦蓝结婚近二十年。为了照顾孩子和丈夫,于红成为了全职太太。因秦蓝工作繁忙,两人聚少离多。二十年来,秦蓝每月交给于红生活费,负担家庭各项开支。婚后夫妻二人渐行渐远,于红起诉要求与秦蓝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法官询问夫妻间的共同财产时,于红着急了。这些年秦蓝从不让自己过问、插手家里的生意,对于家里的存款、房产、股票、证券及其他大额财产情况,自己更是一无所知。于红向法院申请夫妻共同财产调查令查询秦蓝财产,发现秦蓝多年来经商有道,名下房产众多,资产过亿。

    所以说啊,现实中,由于夫妻双方中的男性常常在收入或者经济条件方面优于女性,而夫妻共有财产可能登记在男性单方名下,造成离婚时女性举证责任方面的困扰。

    詹律师: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可要求联名登记,申报共同财产成为法定义务。新修法第六十六条 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这条规定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女性共同财产的登记权利,避免今后夫妻共同财产举证方面的困难。

    新修法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会要求双方分别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说明,不得隐匿,如果有隐匿财产的行为,会对隐匿一方实行少分或不分,但往往不具有明确强制性。本次修订使该项义务成为法定义务,有利于减少隐匿行为,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此处修改也和民法典的相关条款相对应。

    本文部分观点、内容来源于网络文章。

    相关选择题:

    1.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明确指出,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ABCD)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A言语   B文字   C图像  D肢体行为

    2.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  1  申报  2  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   3   财产。(A)

    A人民法院,全部,少分或者不分

    B对方,绝大部分,少分   

    C对方,绝大部分,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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