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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托与普通家庭有多遥远?——民法典构建下的和谐家事关系(八)
    • 2023-04-21 10:53
    • 来源: 汕头电台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司法局
    • 【字体:    

    主持人:近日,俏江南创始人张女士的境外家族信托被“击穿”一事引发热议。众所周知,张女士因高调行事的风格使得她及她的家事受到网民的诸多关注,但这次事件,民众关注的不仅是这位公众人物,更主要是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托”这个“热词”作为财富管理和传承工具已被广泛讨论,而一些普通百姓不免还认为信托或者家族信托似乎距离遥远,有点雾里看花的感觉,但我们也关注到民法典已有遗嘱信托等相关规定,可见信托并非高不可及,今天我们请詹律师为我们谈谈信托与普通家庭的关系。

    首先什么是信托?

    詹律师:我国早在2001年4月8日就颁布了《信托法》,至今整整22年了。《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了信托的法律定义:“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以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方式,将您名下的财产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受益方式交由他人来处理。所以信托在我国其实是已经经过22年摸索的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顾名思义“信”就是基于信任,“托”就是托付财产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信托法律关系中有三方,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比如张三拥有一套房产,他基于信托的目的,将房产过户并交付给受托人李四,约定李四管理该房产,直到张三的儿子长到30岁时,如果能够符合某种条件的情况下,则将房产再过户并交付给张三的儿子,这期间张三、张三的儿子每月都可以得到房产出租的租金的50%,那么张三就是信托的委托人,李四是信托的受托人,张三和自己的儿子都是信托的受益人。

    主持人:听起来似乎有类似代理关系、代持关系,但肯定是不一样的,我们想知道信托的特征是什么?如何区分是不是信托?

    信托财产的特征

    詹律师:信托财产的特征可以总结为如下三点:

    1、转让性。信托的成立,以信托财产由信托人(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为前提条件。信托是一种为他人利益而转移财产并加以管理的制度。

    2、物上替代性。物上替代性是指任何信托财产在信托终了前,不论其物质形态如何变换,均属于信托财产。

    3、独立性。信托财产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其独立性。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

    这里特别要解释一下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比如刚刚提到的那个例子,房子的财产权到底属于谁的呢?

    主持人:既然已经过户给李四,那么可不可以认为是李四的?

    詹律师:过户给李四,并不属于李四,否则就是普通的财产转让性质了。李四只有权按照信托文件管理、处分财产。

    主持人:那么还是属于张三的吗?

    詹律师:财产也不属于张三,否则就是您前面所说的代持关系,所谓李四名义持有,张三实际所有,这就并非信托法律关系了。

    主持人:那么是否属于受益人张三的儿子的呢?

    詹律师:在未按照信托文件将房产交付给张三的儿子之前,不属于张三的儿子所有,张三的儿子无权主张所有权。

    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依据:

    《九民会议纪要》95条: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

    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在信托依法设

    立后,该信托财产即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固有财产。受托人因承诺

    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财产,以及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等方式取得

    的财产,均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利表现为信

    托受益权,信托财产并非受益人的责任财产。

    如何保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主持人:那么,如何保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詹律师:

    法律依据:

    分别管理、分别记帐】《信托法》第二十九条: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保存处理记录】【固定报告制度】【保密义务】《信托法》第三十三条: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这是法定的义务,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还能通过信托文件约定相关方式才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主持人:这就是信托法律制度规定的极为特殊和典型的信托财产独立性特征。这样也可以理解为什么信托财产具有隔离风险的功能了,因为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所以信托财产不会因为这三者的债务等问题受到牵连,是这样的吧?

    詹律师:非常棒,正是如此。法律已经设置了制度,保护真正的信托法律关系,委托人只要出于合法的信托目的将合法的财产真正交付,成为信托财产,那么委托人的债务就不会牵扯到信托财产,实现合法避债的功能。

    主持人:那么张女士的信托如何被“击穿”了呢?是信托的合法避债功能失灵了吗?

    詹律师:对,谈到这里,就可以水到渠成的为大家解释张女士家族信托被击穿这一事件了。首先,“击穿”这一说法还是形象的,实际上张女士设立了这样一个信托财产,并非无效或者不合法,但信托财产被张女士的债权人追索到了,没有产生隔离债务的后果。那么,为什么没有产生隔离债务的后果,是因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被破坏了。作为委托人,其对信托财产的控制权力超过了必要限度,以致让法院认为,这已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信托。

    根据2022年11月新加坡高等法院披露的裁判文书,张女士于2014年6月3日成立的离岸信托The Success Elegant Trust因其控制权过高而被击穿,即认定张女士是信托所在银行账户资产的实际所有人,同意了原告也就是欧洲私募股权公司CVC Capital Partners(简称“CVC”)提出的任命接管人的申请。该案原告实际是抓住了她使用家族信托项下银行账户资金用于自身购房的漏洞。业界人士据此也有说法认为是名为信托,实为代持。不过我们认为,如果不因为负债而被执行,信托财产的其他功能还是存在的。

    主持人:理解了,如果想通过信托达到合法避债的效果,必须遵循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否则依然存在被击穿,被法院执行的后果。那么,信托财产不被击穿需要注意什么呢?

    詹律师:

    1.信托财产天然具有避债功能

    根据《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这说明,信托除了这些法定条件之外,天然有隔离债务的功能。

    此外,《信托法》第四十七条: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2019年9月11日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5条:【信托财产的诉讼保全】……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 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账户为信托账户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当事人申请对受益人的受益权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信托法》第47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2.如何避免被击穿的后果

    但是上述情形之外,信托依然有被击穿的后果。总结国内信托财产被执行、被击穿的几个案件。我们认为设置信托还应当关注如下情形,才最大可能避免被击穿:一、设立信托的目的合法。并非为逃废债务,否则就叫欺诈性信托。如何判断呢?可以从设立信托的时间点来判断(法律依据:《信托法》 第六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二、信托财产来源的合法(法律依据:《信托法》 第七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三、委托人对信托的控制权不能过高。四、避免设置保留委托人解除权的不确定信托。

    主持人:是的,信托的目的是为了财富的管理、保值和传承,这才是信托应有的价值。我们看到案例中提到家族信托,那么信托有哪些种类呢?请詹律师为我们讲一讲。

    信托的种类

    詹律师:

    根据《信托法》: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

    信托可以分为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当然这种分法也存在一些争议。

    关于营业信托和民事信托,有一种观点认为,以受托人是否为营业性信托机构来区分民事信托和营业信托。以营业性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所从事的信托活动,是营业信托;反之,以非营业性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所从事的信托活动,是民事信托。

    营业信托:《九民会议纪要》第88条:信托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规定,以取得信托报酬为目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受托人身份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属于营业信托。由此产生的信托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营业信托纠纷。

    民事信托:著名法学家江平倾向于将民事信托理解为非营业信托。《信托法》执笔人蔡概还先生认为,相对于公益信托,民事信托和营业信托属于私益信托。民事信托与营业信托的界限,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直接规定。相对于营业信托,民事信托通常又称为非营业信托。

    这里要介绍一种信托的分类,即:

    自然人受托人的信托,也即非机构信托,当然属于民事信托的一种。结合信托法的规定,自然人受托人的信托可以定义为:

    委托人为了私人财富保护、管理和传承等合法目的,依据信托法及相关法律与行政法规规定,将其合法财产权委托给亲友等自然人受托,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及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信托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特点就是受托人是自然人。

    法律依据:《信托法》第二十四条: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持人:也就是任何人都可以将自己的合法财产委托给亲友,进行信托,是这个意思对吗。

    詹律师:对,所以信托是非常好用的一个财富管理、传承的工具,很多人认为信托是高大上的,是富人的财富管理和传承工具,望而却步,认为和一般老百姓无关,主要是针对营业性家族信托的。

    营业性家族信托的特征

    1.受托人以经营形式,以取得信托报酬为目的

    2.受托人为信托公司,需要专业信托牌照

    3.以金融机构为主导

    4.1000万元以上资产价值

    5.风控合规要求较严

    6.每年需要支付一定的管理费

    7.信托财产以现金、资管财产为主,投资增值是其重要内容

    8.受益人为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

    9.信托文件通常为统一格式文本

    民事性家族信托的特征是:

    1.受托人多为委托人亲友等自然人,不以取得报酬为目的,免费居多

    2.受托人不以此为业,无需专门登记与牌照

    3.以律师与亲友为主导

    4.没有最低资产要求

    5.信托方巡查自主设计、灵活可控

    6.除设立费外,无支付年度管理费强制要求

    7. 除现金、人寿保险外,更多是公司股权、房产、珠宝字画、知识产权等非资金资产权为受托财产

    8.受益人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多为财产保护与传承目的,投资理财不是必要内容。

    9.信托文件根据客户情况量身定制

    主持人:所以说,民事信托,尤其是自然人受托人信托非常灵活,没有最低资产要求,受托财产也有多样性,除了现金之外还有股权、房产、珠宝字画等等,而且信托文件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情况量身定制,对于保护、保值、管理私人财富确实有多设计空间,也是一般老百姓可以运用的一种财富工具。最后,就今天关于民事信托的普法内容,请律师为此做个总结,或者还有什么关键相关内容能和我们听众朋友分享的。

    詹律师:信托以信用为前提,以法治为基础,以财富为核心,信托作为一种家庭财富管理、传承的优良工具,未来必然能得到更好更广泛地运用。信托绝非遥不可及,民事信托已飞入寻常百姓家。

    本文部分观点、内容来源于网络、李魏律师的文章。

    相关选择题:

    1. 《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     ,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       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A)

    A信任、受益人

    B爱护、委托人

    C溺爱、受托人

    2.民事信托的特征?(ABCD)

    A受托人多为委托人亲友等自然人,不以取得报酬为目的,免费居多

    B以律师与亲友为主导;   

    C没有最低资产要求; 

    D信托文件根据客户情况量身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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