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引入话题:
人在很多时候往往只看到“利”而看不到“险”,大部分人吃亏、掉“陷阱”的事,都是从贪图蝇头小利开始的。有偿使用闲置银行卡,每天日结 1000 元。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不费吹灰之力就能月入数十万元?此等躺平赚钱的好事自然会让不少人都心动不已。然而,轻信这些轻松又赚钱的“美差”,不仅会上骗子的当,还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李律师:是啊,随着国家有关部门开展“断卡行动”以来,全国办案机关受理的涉及帮助跑分、套现的刑事案件呈井喷式增长。根据裁判文书网的数据统计,仅2021年全国涉及帮助跑分、套现的刑事案件数就达万起,涉案人数众多。如此高发的帮助跑分、套现刑事案件,也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罪名推上了全国第三大罪名的行列。除了案件数量众多,这类案件同时呈现出了被告人低龄化、大量学生涉案的特征,社会危害性较大。
主持人:那么请问李律师,帮人跑分、套现究竟是什么意思呢?
李律师:所谓“帮助跑分、套现”,就是利用自己或他人的正常的银行卡、信用卡、微信收款码、支付宝账号等支付工具,帮助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收取、转移资金,从中赚取佣金的行为。
主持人:那帮助跑分、套现有可能构成何种罪名呢?
李律师:根据帮助跑分、套现根据行为模式不同,主要可能构成以下罪名: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事前与他人没有通谋,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行为,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可以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事前与他人没有通谋,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而提供收款、转款、提现等转移、隐瞒帮助行为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
3、洗钱罪
事前与他人没有通谋,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其提供收款、转款、提现等转移、隐瞒帮助行为的,以洗钱罪定罪。
4、上游犯罪的共犯等
事前或事中与他人通谋,明知他人实施何种犯罪行为、如何实施等,例如开设赌场、电信诈骗,仍为其提供银行卡、二维码等支付结算工具,或者提供其他帮助收取、转移受害人钱财,或者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按照上游犯罪的共犯处理,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择一重罪处罚。
主持人:那么帮助跑分、套现会面临何种刑罚后果呢?
李律师:这种帮人跑分、套现的行为有可能触犯到三种刑法罪名:
第一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种犯罪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种是洗钱罪,其后果是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主持人:请问李律师,您刚刚说到的帮信罪的情节严重又是什么意思呢?
李律师:构成帮信罪需达到“情节严重”,具体情形如下: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8)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20张以上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主持人:原来是这样,我了解了,那么李律师,请问帮助跑分、套现在日常生活中有哪些表现形式?
李律师:在目前多数案例中,跑分、套现通常表现出以下形式:
1、出售、出借银行卡、信用卡、或互联网账户等支付结算工具;
2、使用淘宝店铺、拼多多店铺等,进行虚假刷单,帮助收取被害人钱财,或者转移犯罪所得款项等;
3、提供刷脸验证、转账、提现等帮助行为。
主持人:诶,李律师,既然帮信罪在日常生活中如此常见,那么我有一个问题,在“帮信罪”的办案实践中,有的嫌疑人找各种理由辩解,“事先我不知情”、“我不知道银行卡、电话卡借给别人也是犯罪”。那么,不知道是不是就代表不追究了呢?
李律师:关于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本罪的定罪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属于明知,而是否明知的界定标准除了“两高解释”中第11条明确的7种规定情形外,还应参考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行为人是否履行了管理职责、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等情况综合判断。所以,办案人员仅凭口头上说不知道借给他人两卡是做什么用的,并不能当然免责。
下面我与大家分享几则案例,从案例中我们来详细探究相关的法律问题。
主持人:去年1月至2月,杨某发、杨某富、夜某、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身份证、手机、银行卡等资金支付结算帮助。涉案银行卡单向流入的资金均超过30万元,其中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超过3000元,从中非法获利1.1万元。李律师,这个案件最终法院认为要如何判定呢?
李律师:去年7月19日,大姚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杨某发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夜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杨某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主持人:2021年6月,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名下的 2 张银行卡及银行卡密码、手机等提供给他人使用。2022年4月,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仍将自己名下一张银行卡及银行卡密码、手机、手机交易码等提供给他人使用。李律师,这个案件最终法院的判定结果是什么呢?
李律师:经过法院调查,2021 年6月13日至6月14日,王某的2张银行卡共转入249253.5元,其中81314元属电信网络诈骗资金。2022年4月20日,该卡共转入988890元,其中308662元属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王某此次获得返利5900元。最后法院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
主持人:2020年3月,被告人严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应许某(另案处理)的要求,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后将上述两张银行卡及绑定的电话卡及U盾提供给许某等人,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
经查实,2020年10月间,被告人严某某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收取被害人张某某因电信网络诈骗汇入的金额共计人民币45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卡收取被害人秦某某因电信网络诈骗汇入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65176元。李律师,这个案件最终法院认为要如何判定呢?
李律师:被告人严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法官认为,被告人出卖个人银行卡为诈骗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工具,使得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得以实施,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导致被害人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无法追回,应当认定被告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主持人:2021年1月至3月,被告人周某组织范某等人办理手机卡、银行卡、U盾等物品,交由他人使用,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银行支付结算金额总计人民币约1.638亿元,关联诈骗案件金额总计约299.33万元。
被告人华某联系被告人冀某等人,银行结算金额总计约4270万元,关联诈骗案件金额总计约87万元。被告人陈某联系杨某等人,银行支付结算金额总计约2010万元,关联诈骗案件金额总计约30.6万元。七名被告人共获利1284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等七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并向金湖县公安局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李律师,这个案件法院认为要如何判定呢?
李律师:本案各被告人主观上自以为不参与上游犯罪就不是犯罪,为非法牟利组织他人办理银行卡并提供上家使用,该行为帮助了犯罪分子接收赃款,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被告人周某等七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将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主持人:据《法治日报》报道,截至2022年1月31日,全国法院一审审结在校大学生涉嫌“帮信罪”案件398件449人。
现实中,大学生等群体涉世未深,很容易被犯罪分子盯上,被“兼职”“低成本,高收入”“零风险”等话术欺骗、利诱,从而进了“帮信罪”的坑。
一些大学生犯“帮信罪”,不仅会让其当下承担法律风险,而且会在将来留下“案底”,给自己的升学、就业以及社会生活埋设障碍,代价不可谓不大。
李律师,您能否为帮助大学生远离“帮信罪”提出一些建议呢?
李律师:关于帮助大学生远离“帮信罪”,我认为要利用综合手段强化预防机制,从源头减少大学生的帮信犯罪活动,降低“帮信罪”带来的社会治理成本。
其中,学校应主动承担起法治教育责任。针对“帮信罪”等大学生易从事的犯罪活动,不妨与公检法机关合作定期普及法律常识,帮助其树牢法律意识,打好“法治预防针”。
与此同时,要加强对大学生日常行为的关注,发现大学生有“借卡”“卖卡”等不良倾向,要及早介入。
此外,公检法等部门以及公共媒体也应积极发布“帮信罪”典型案例,开展送法进校园、模拟办案、以案释法等活动,戳穿“帮信罪”的伎俩和套路,引导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守住行为边界。
当然,大学生也要树立法治思维,不被蝇头小利诱惑,对犯罪话术要保持警惕,不被违法犯罪分子所利用。同时也要养成良好的生活和消费习惯。部分大学生超出自身经济条件的消费习惯,不仅容易落入“校园贷”的陷阱,还容易被违法犯罪分子欺骗诱惑,向他人出售“两卡”进而落入“帮信罪”陷阱。
大学生是“帮信罪”的重点群体,因此,加强对大学生犯“帮信罪”的预防就成了“断卡”行动的重要一环。公检法以及教育部门、学校、家庭、大学生应共担责任,形成合力,健全机制,从源头强化对“帮信罪”的预防,共建法治校园。
主持人:那么在生活中,我们要如何避免落入“帮忙跑分、套现”的陷阱呢?
李律师:首先,我们要时刻谨记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淘宝账户、阿里账户等,重视个人的信息安全,不轻信他人、不贪图小利,拒绝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出租、出借、出售。
其次是要理性对待兼职,对于帮助联系他人办卡、帮助他人代办公司、代办单位结算账户或用个人账户帮助他人转移资金获取提成等兼职,我们要如何应对呢?谨记三点:1、要坚决杜绝这种“兼职”;2、并将此行为的危险性和违法性告知其他有意向参与的同学,避免同学因不了解实情而上当;3、将此种“兼职”信息的线索提供给公安机关,让他们顺藤摸瓜,开展侦查,把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最后,在日常生活中要注重防范,积极配合金融机构、通信部门开展银行账户、手机卡实名制核验、账户风险排查等工作。对于非正常渠道下载的App谨慎使用,不登录非法网站,不随意绑定账号,不随意转账汇款。如遇个人相关信息泄露或银行卡被盗刷,应尽快挂失并及时拨打报警电话。
主持人:是的,近年来司法机关对于电信诈骗活动是重拳出击,开展了为期三年的“断卡行动”,所以全国涉及“帮信罪”的案件也屡创新高。作为普通人要提高反诈防骗意识,对于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的信息要高度警惕,切莫因小失大。
问题1:帮助跑分、套现有可能构成何种罪名呢?(ABC)
A.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B.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C.洗钱罪
问题2:帮助跑分、套现在日常生活中有哪些表现形式?(ABCD)
A.出售银行卡、信用卡
B.出售互联网账户等支付结算工具
C.使用淘宝店铺、拼多多店铺等,进行虚假刷单,帮助收取被害人钱财,或者转移犯罪所得款项
D.提供刷脸验证、转账、提现等帮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