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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亮点浅析
    • 2022-11-20 21:05
    • 来源: 汕头电台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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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2022年10月3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而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经历两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40余万和30余万条意见,是近年来收到意见数最多的草案之一,该法的制订和修改目的在于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此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是围绕这个主题,结合新时代对女性保护的新需求进行了更新。如在就业过程中遇到的性别歧视问题、婚姻家庭层面的纠纷、肖像权名誉权等问题在此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都作出了“亮点式”的修订。相信有些听众朋友在日常工作、家庭生活中也会遇到类似的问题需要解决,那今天我们邀请的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的陈硕律师将一一为我们解析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亮点。那首先我想先问一下陈律师,能不能先给我们总结一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哪几个方面作出了修订呢?

    陈律师: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们好。其实我觉得刚刚主持人已经归纳得相当好了。那首先从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体系上来看,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是自1992年立法通过以后的第三次修订,并且是一次“大修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从9章61条,修订增至10章、共86条,新增了第八章救济措施来保护广大妇女民众的权益,并且将原先第六章“人身权利”前移作为第三章,并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以突出人身和人格权益的重要地位。而从新修订的规定上看,本次修订也是将妇女的权益保障更加精细化,例如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了对女性职场公平的保护,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规定“标准化”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等,这些都是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的亮点成果。

    主持人:好的,那我们就围绕这几个方面逐步展开来说说吧。第一个我们关心的问题当然就是职场问题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从职场的角度对女性权益作出了哪些保障呢?

    陈律师:首先就是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情形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无论在招录、晋职,还是在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培训等方面,都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专门作出了五条禁止性规定:(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用人单位若违反上述规定,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面临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除此之外,职场性骚扰的话题相信也是许多女性劳动者所关注的话题,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是层层进行打击,要求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以下八个措施(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若发现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并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主持人:讲到职场性骚扰的话题,除了规定企业的责任还有没有其他的相关规定?

    陈律师:有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性骚扰的相关立法精神,无论在制度的构建还是详细的规定上都有创新性的突破,立法不只是停留在原则性的规定上。首先,明确了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来实施性骚扰,这就从概念上为判定女性是否受到侵扰提供了依据;其次,如刚刚提到的,新法是第一次以明确的列举方式规定了企业对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责任与义务;再者,从预防的角度,规定了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最后,从保护的角度,规定了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店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未履行报告义务也将受到警告、停业甚至罚款的处罚。

    主持人:您刚刚还提到职场女性妊娠的问题,相信这也是许多职场女性非常关注的话题,在这方面新法还有哪些具体的保护性规定呢?

    陈律师:在生育保障方面,新法是明确保护女性生育的权利,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性正常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以及合同期限的保护,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除此之外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是旨在建立更加健全的妇女健康服务体系,合理满足妇女的需要,呵护女性的身心健康。例如,国家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和诊疗,提高妇女健康水平。国家采取必要措施,开展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健康知识普及、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保障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需求,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支持。第三十一条还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妇幼保健机构,为妇女提供保健以及常见病防治服务。用人单位还应当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以此去满足妇女群体多样化、差异化的健康需求。

    主持人:看来本次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考虑的问题也是非常的全面。那接下来针对其他民众关注的其他话题和修订的亮点我们也将继续请陈律师进行解读。

    第二部分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他亮点

    主持人:刚刚我们听了陈律师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职场方面规定新亮点的解读,那很多朋友想说我们女性除了职场身份还有婚姻家庭的身份,那新法在婚姻家庭的方面是否有特别的修订呢?

    陈律师:当然是有的。在完善婚姻家庭权益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从多个方面保障妇女在婚姻期间的权益:国家鼓励婚前体检,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要求记载其姓名等权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同时也有很多人反映丈夫在家中做“甩手掌柜”认为承担家庭义务是妻子的责任,新版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8条就规定了夫妻双方是应当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共同照顾家庭生活的。同时,法律明确规定,“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还有一种情况是,征地拆迁不给妇女分补偿款的情况,针对这方面的问题,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是明确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主持人:讲到这里,我最近身边有个案例想咨询一下陈律师,我一个朋友最近总是受到前男友的纠缠,对这方面是否有什么办法进行自我保护呢?

    陈律师:对这个问题我最近也是有遇到类似的咨询,我的当事人是因为离婚一直受到前夫的骚扰甚至是威胁,那对这方面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协助执行。人身保护令原本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本次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扩大了申请范围不止局限于离婚的情形,保护了更多女性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好的明白了,那陈律师对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有什么亮点可以和我们分享的吗?

    陈律师:本次新法的修订其实还有很多的亮点,那因为时间的关系可能也没办法一次性和大家分享完。那其实还有一个重点我个人觉得是十分值得关注的,那就是男女平等的教育问题。其实早在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时,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而我们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报告均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党的执政纲领,以此体现男女平等这项基本国策的重要性。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其实从各章中都体现了对这项基本国策的全面落实,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各个领域保障妇女的权益,平等地享有与男性一致的权利地位。为了令社会各层面都关注男女平等的国策,更是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共同关心和维护女性权益保护,通过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组织动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结合工作职责和自身特点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捐赠、资助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妇女权益保障事业。总的来说,是通过立法的形式为全体国民提供系统的教育服务,有利于强化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形成更高层次的保障妇女权益格局,矫正观念、推动男女平权。

    主持人:好的,今天的内容也是相当的丰富。以前在职场面试遇到的性别歧视问题总是困扰到许多毕业生群体,那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相信将有效地对这些不当行为进行规治。除此之外,无论是在婚姻家庭上还是在女性个人的人格权问题上,也是越来越多的规定给予更加明确的保护。最后陈律师您提到的这个从社会层面的教育问题我个人也觉得是特别重要的,只有在社会形成良好的意识,才能真真正正保护我们妇女的权益。

    陈律师:是的,在此我也分享一句我自己很喜欢的法谚,它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其实无论是男女平等也好,妇女权益保护也好,法律作出了规定都停留在成文法的层面,更重要的是每个民众内心真真正正对女性角色的尊重。所以本次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教育的问题也特别地重视,希望从制度化、体系化的学习教育中,更大范围地起到春风化雨、浸润人心的作用。因此我也希望今天的分享能给带给各位一些积极的想法,一起宣传和学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令我们的社会进一步地公平与美好。

    相关选择题

    1.(单选)下列不属于企业性别歧视行为的是?(D

    A.限定为男性优先;

    B.询问女性是否结婚;

    C.辞退怀孕女职工;

    D.女职工怀孕期间合同届满延续至产假结束。

    2.(单选)下列说法错误的是?(B

    A.文字也是实施性骚扰的形式之一;

    B.学校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选择性进行健康教育;

    C.住宿经营者有义务举报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D.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3.(多选)下列做法合理的是ABCD

    A.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

    B.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C.女性受到前男友骚扰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D.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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