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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舌尖上的美食”之相关法律解读
    • 2022-09-29 17:22
    • 来源: 汕头电台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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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在持续提高,不仅要求吃得饱,更是要求吃得好、吃得健康、吃得安全。近年来,国家在食品领域提出“光盘行动”、“食品安全”,一直倡导杜绝餐桌上的浪费,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今天我们和广东本力律师事务所的李洁芝律师相聚在律师有话说栏目,希望李律师能给我们带来有趣有意义的普法内容。

    林律师:主持人好,听友们好!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迫切需要,而食品安全问题一直都是全民关注的焦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关系到我国近14亿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始终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今天,我们就“食品浪费”及“食品安全”来和大家分享相关法律知识,并加之有关热点事件、案例进行讲解,以期能对大家起到一定的帮助。

    不知道主持人及各位听众朋友有没有关注这一现象:近几年国内直播节目在井喷式发展中,一些年轻人为了博C位,为了流量,为了吸粉,不惜触及社会公德,以公开糟蹋食品为荣。“一粥一饭,当思来处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勤俭节约一直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广为传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不仅是一种绿色的生活方式,也是对传统文化的遵循。

    主持人:林律师提到“食品浪费”这一话题时,我想起了去年发生的一热点事件,我来和大家分享一下:2021年,蒙牛真果粒是某平台选秀节目的合作方,观众购买其产品后可以为该选秀节目的选手投票,需“开瓶扫二维码投票”。部分粉丝为了给喜爱的选手投票而购买大量牛奶,完成投票后竟然公开倒奶,这一波糟践食品的可耻行为引发了众怒,人民日报和央视新闻也对此予以强烈谴责。

    这种浪费食品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

    律师:为了狠刹社会上的食品浪费歪风,坚决抵制餐饮浪费的行为,去年国家公布并施行了《反食品浪费法》。这一法律的出台,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变成装有牙齿的刚性要求,违法者必将是要受到法律的问责。显然,选秀节目的倒奶行为系顶风作案,这种倒奶投票的行为,把本来应当食用、饮用的商品废弃掉,已经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

    主持人:那此次公布的《反食品浪费法》对于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日常经营活动有没有具体的要求呢?

    律师:针对这一问题,《反食品浪费法》第7条就将餐饮服务经营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以及可能出现的食品浪费的行为作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例如,在经营场所内要以各种醒目的方式提供“适量点餐、反对浪费”等相关的提示;对食品的数量、分量等规格进行优化;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必须主动告知消费者防止浪费食品的规定并提供不同规格的餐具提醒消费者适量取餐,且不能在经营时具有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

    主持人:如若餐饮服务经营者未做到上述要求的,是否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反食品浪费法》第28条有非常详细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对食品浪费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机关是县级以上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政府指定的部门。

    其中第一款提到,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上述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其中第二款提到,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上述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其中第三款提到,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上述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可见,国家强化对餐饮服务的监管,坚决制止餐饮浪费的行为,对于违法企业从严从重从快加大执法力度,在整个社会形成不愿浪费的自律机制、不敢浪费的惩戒机制、不能浪费的防范机制、不易浪费的保障机制,直至转化为法律条款的刚性约束,成为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社会风气。

    主持人:是的,《朱子家训》告诫我们要爱惜粮食、知难勤俭。现如今,互联网上吃播、大胃王相关视频话题高达71.6亿次播放,话题下“十分钟挑战十层汉堡、半小时吃完100斤龙虾、一小时吃完20份兰州拉面”等花式吃播更是层出不穷。据了解,这些吃播博主在视频前狂喝猛吃,结束直播后便拼命催吐,造成巨大的粮食浪费。对于媒体行业违法行为,法律是否也有明确的规定呢?

    律师:有的,我们来看一下。 

    《反食品浪费法》第30条

    违反本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由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广播电台等媒体行业应当对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可见,互联网绝非法外之地,也必须要接受法律的制约和监督。新闻媒体更应当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开展《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报道先进典型,曝光浪费现象,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饮食消费观念,对食品浪费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

    主持人:非常感谢林律师为我们普及《反食品浪费法》的相关法律知识,相信听完这部分内容,各位听众朋友能从日常小事出发,坚决抵制食品浪费行为,将“光盘行动”落实到日常生活中。

    律师:“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能否保障食品安全,让人吃得健康、吃得安全,一直都是全民关注的焦点,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多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推动了《食品安全法》的逐步发展和完善。我准备了几个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案例,由主持人为大家介绍第一个案例。

    主持人:2017年9月22日,王明在某购物广场购买“呛面馒头”一袋,价格为3元,购买后王明发现该食品为过期食品。王明要求购物广场将问题食品退货,并给予1000元赔偿,但购物广场不同意,王明便将购物广场诉至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津0102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

    那王明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请律师为我们解读一下。

    律师: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依据《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6条之规定,食品销售者将已过保质期的食品继续销售的,应当认定购物广场主观上“明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法院认为,本案中问题商品为被告购物广场出售,且该商品出售的日期已经超过保质期,应当认定被告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王明要求退货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准许。

    主持人:王明购买的商品价值仅3元,却要求高达1000元的赔偿,这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律师:有的,我们来看一下《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前述可知,法院认定购物广场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王明也向法院提交了购物发票、照片、商品实物,作为消费者其已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现王明要求被告予以1000元赔偿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依据,也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主持人:本案中王明没有食用该商品,客观上也没有给他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购物商场能否以此理由进行抗辩呢?

    律师:这是不可以的。这一问题相关司法解释是有明确约定的。

    《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10条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对所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严格审查。具体到本案中,购物广场作为食品经营者,未对其所销售的食品安全进行严格审查,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王明并未食用该问题商品,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食品给其造成了人身损害的后果,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是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因此,王明的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

    主持人:听完律师对这个案例的讲解,已经对“食品安全”这一问题有比较清晰的认识。相信广大听众朋友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类似的情况,也能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律师:食品安全是我国不容忽视的问题,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也被称为“史上最严”, 其中,行政监管力度不断增强,有针对性地确定食品的生产、销售各个环节有关制度,打击违法行为,双管齐下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为。那现实生活中,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哪些情况会产生行政责任呢?我准备了一个热点事件,先有主持人为我们介绍一下。

    主持人:2021年8月,据新京报社会新闻部报道,“胖哥俩肉蟹煲”北京两家门店存在缺斤少两、大量使用过期食品原料以及隔夜死蟹当活蟹卖等等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如此,作为消耗最大的土豆也爆出有安全隐患。此事一出,该餐饮店立刻被推上了风口浪尖。北京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已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

    这一行为,该餐饮店需要承担什么行政责任呢?

    律师:我们来看看《食品安全法》第124条是如何规定的。首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有权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其责任形式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

    具体到本案中,该餐饮店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该餐饮店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主持人:除了上述的违法行为,还有哪些情况有关部门有权作出行政处罚呢?

    律师:《食品安全法》第124条是有非常详尽的规定,例如: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安全监管历来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食品安全法》就明确规定了“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如果出现上述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可以对违法企业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主持人:感谢林律师对这一问题详细的分析。如今,随着地摊经济的兴起与发展,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和小餐饮在我国食品供应体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多样的品种供给和灵活的经营模式,为人们提供了丰富便利的饮食服务,但是近年来食品“三小行业”的食品安全状况令人堪忧,成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重灾区。

    律师:是的。由于行业门槛低、流动性强、摊点分散、部分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漠等原因,给执法监管造成了较大的难度。特别是大街小巷随处可见的推车售卖的流动摊贩,无证经营情况突出,食品安全状况令人担忧。我准备了一个典型案例,先请主持人为大家介绍案情。

    主持人:2019年6月,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租赁某小区车库加工鹌鹑蛋,并通过流动摊点对外销售。因张某在生产、贮存、销售鹌鹑蛋的各个环节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导致食用该鹌鹑蛋的123人出现不同程度的食源性疾病,其中被害人周某被鉴定为轻伤二级。经检测,张某生产、销售的熏鹌鹑蛋、无壳鹌鹑蛋、带壳鹌鹑蛋中大肠菌群、沙门氏菌检验结果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张某这一违法行为,引发了如此严重的后果,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有明确的规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一款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本案中,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事件调查,此次事件被认定为食用鹌鹑蛋引起的聚集性食源性疾病事件。被告人张某属于无证经营的流动摊贩,其生产、贮存、销售食品的各个环节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致使123人引发不同程度的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而且,张某的行为造成1人轻伤二级,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主持人:那最后,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是如何量刑的呢?

    律师: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综上,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主持人:听完林律师的讲解,我最大的感受就是,法律已经建立最为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对违法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有力地惩处,是从全方位、多维度来保障百姓的食品安全。

    律师:是的,食品安全监管永远在路上,随着全民参与意识的增强,食品安全的“盲区”会越来越少,从田间到餐桌,从牧场到厨房,食品安全之路会越走越顺畅的。 

    主持人:食品安全需要你我共同的参与,需要你我共同的努力,我们应当秉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生命的美好从健康做起,身体的健康从食品安全做起,食品的安全从你我开始。最后,我们再次感谢林律师的精彩分享!

    案例及部分观点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

    相关选择题:

    1. 以下哪些行为,县级以上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政府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ABC)

    A. 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

    B. 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

    C.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

    2. 《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以下哪些事项?(ABCD)

    A 成分或配料表

    B 保质期

    C 贮存条件

    D 生产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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