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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有所养,遗赠扶养协议知多少——民法典构建下的和谐家事关系(四)
    • 2022-09-23 15:40
    • 来源: 汕头电台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司法局
    • 【字体:    

    主持人:近几年,随着我国人口年龄逐步老龄化,一些空巢、孤寡老人的养老问题日益凸显,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来保障自己的养老问题成为很多老人的选择。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协议签署不慎,可能会陷入一些“误区”,导致双方目的无法实现。

    今天我们请来詹律师为我们谈谈遗赠抚养协议相关法律问题,先看案例

    主持人:案情简

    “儿子不愿赡养母亲,母亲能否将百万元房产赠与扶养人?”(案例来源:“天津高法”公众号)

    戴某(女)于2013年城乡改建时,因自建房拆迁获得一套150平方米的安置房作为补偿,因看病急需用钱,戴某与征地办协商,将原分配的150平方米安置房,换成了90平方米加补偿款20多万元。

    戴某曾有过两段婚姻,第一段婚姻,1986年与庞大某结婚,生育一子庞小某,庞大某于1992年因故离世。第二段婚姻,2014年与蔡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后二人于2017年经法院调解离婚。戴某在结束第二段婚姻后,于2019年开始病情逐渐恶化,由于长期卧病在床需要人陪护照顾,早年拆迁获得的20多万元补偿也已所剩无几,戴某向儿子庞小某求助,庞小某不但不顾不理,而且还表示不愿意负担母亲后续的治疗费用。

    伤心无奈之下,戴某找到前夫蔡某协商扶养及其过世后的殡葬事宜,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协议书,详细约定了医疗、饮食起居等生活安排及扶养遗赠等事项的权利义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前夫蔡某如能按该协议书约定事宜尽职尽责履行义务,待戴某过世之后,其名下90平方米安置房的房屋就赠与蔡某。

    戴某与蔡某签订协议后,蔡某依约履行义务,直至2020年3月戴某离世。

    当蔡某处理完戴某的后事,拿出协议书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却遭到了庞小某的反对。2021年12月。蔡某将庞小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蔡某合法继承戴某名下房屋。庞小某辩称,其不同意蔡某的观点:

    第一,蔡某出示的协议书并非是被继承人戴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当年戴某因看病急需用钱,在特殊的情况下,戴某被迫才与蔡某签订了协议。

    第二,蔡某并未按协议书约定履行义务,且协议书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也不对等。蔡某扶养照顾、安葬戴某仅花费数万元,却约定其在履责后获赠价值百万元的房屋,有失公正。

    第三,子女是父母最亲近的人,父母生病子女当然会出钱出力,况且子女继承父母遗产是天经地义的事,从来没有见过父母的遗产不留给子女,而送给外人的事情。

    庞小某表示,戴某名下的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对于蔡某扶养、丧葬支出的开销。可以从戴某的遗产中扣除。

    主持人:案例谈到戴某与前夫蔡某之间的这份“协议”就是“遗赠抚养协议”,民法典对于“遗赠抚养协议”是如何规定呢,请律师为我们讲解。

    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58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解析: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它不同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体现了遗赠人和扶养人的共同意志,是一种互助性的转移遗产方式。

    主持人:好的,明白了,法律规定很明确,就这个案件,儿子不愿赡养母亲,母亲能否将百万元房产赠与扶养人,这个案子法院会怎么判呢?

    律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戴某与蔡某签订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签订过程是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签订完成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所查明的事实,蔡某对戴某生前尽了照顾义务,在戴某死后也为其处理了殡葬等事宜,法院认为蔡某有权依据协议约定取得戴某名下房屋。关于庞小某主张其作为子女也有出钱出力,照顾母亲戴某,子女理应继承父母遗产的观点,戴某在疾病缠身,无钱医治、无人照顾的情况下,与蔡某签订协议书,系戴某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认定有效。庞小某作为戴某的儿子,在戴某患病情况下未履行其本该承担的主要赡养、照顾义务,在戴某去世后又以对法定继承人明显不公为由,主张法定继承分配案涉房屋,有悖常理,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戴某与蔡某签订协议书,并不排斥其他亲属、朋友基于亲情、友情对戴某进行照顾,故法院对于庞小某的上述辩称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蔡某受遗赠取得戴某名下房屋的所有权利。庞小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持人:

    作为子女本身,既然选择了“不赡养老人不尽孝”,那继承开始也就“遗产无份莫懊恼”,每个子女都应当怀揣着一颗,尊重老人、敬爱老人的心,尽心竭力奉养好自己的父母,使其安度晚年,让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成为能继承到的最好“遗产”。

    主持人:关于遗赠抚养协议,我们想知道,签订了协议能否撤销呢?我们看案例:

    刘某某的老伴于2008年去世,刘某某独自一人生活,没有儿女。老刘有一个外甥孙某某,为了安度晚年,刘某某与孙某某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将刘某某的房产赠与孙某某,同时约定孙某某承担赡养义务,直至刘某某去世为止,然后刘某某将该房产办理赠与手续给孙某某。刚开始,孙某某对刘某某照顾有加,刘某某也特别满意,但时间久了,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渐生嫌隙。2010年6月开始,孙某某拒绝赡养刘某某,并将刘老汉从住处驱赶出去,独自占有了刘老汉的房产,无家可归的刘老汉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某返还房产。

    这种情况,法院会如何判决?

    律师: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某与孙某某签订的是遗赠扶养协议,孙某某作为扶养人不履行义务,刘某某作为遗赠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意见第56条的规定解除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者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主持人:一般来说,签订遗赠抚养协议需要注意什么呢?

    律师:

    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协议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作为扶养人,其主要权利义务为:1、必须具有扶养能力,妥善照顾好被扶养人的生活,不得有虐待、歧视等不利于被扶养人的行为,如被扶养人患病,还应给与护理照料;2、不能随意中断对被扶养人的扶养、照顾行为,如其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3、如因故需要解除协议的,应事先征得被扶养人的同意,并安排好被扶养人短期的生活;4、如被扶养人死亡,应妥善料理后事;5、在被扶养人死亡后,依照协议约定合法地接受遗产。被扶养人的权利义务:1、应遵守协议,不得违背协议将遗赠的财产作不利于扶养人的处分;2、不得私自变更或撤销遗赠扶养协议,当其主动向扶养人提出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时,应根据扶养人所尽的义务情况,给与适当的经济补偿;3、得到扶养人妥善护理的权利。

    老年人通过遗赠扶养协议来保障自己的晚年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但在选取扶养对象时一定要多加考察,选取确实能够对自己尽到赡养义务的对象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在签订协议后,也不要急于将承诺赠与的财产转移给对方,防止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在得到财产后,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自己的晚年生活得不到保障;同时也在此提醒那些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具有扶养义务的人,要严格遵守协议约定,确保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享有遗赠财产的前提是忠实、诚信的履行自身的义务,切莫存在任何投机侥幸心理。

    主持人:当遗赠扶养协议撞上遗嘱,谁的效力优先?

    案例:

    张老汉年事已高,膝下无儿无女,老伴去世后独自生活,眼看自己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为了在晚年能有人照顾自己,2009年,张老汉与一个远房亲戚宋某某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宋某某负责张老汉的生养死葬,张老汉死后的房屋、存款等所有财产归宋某某所有。期间,宋某某尽心照顾张老汉,如实履行了扶养义务。2010年,张老汉身患疾病痊愈后身体每况愈下,邻居刘老汉经常来找张老汉,陪其聊天,疏解心中不快,就此,张老汉与刘老汉结下了深厚的友谊,张老汉为了感谢刘老汉能够在自己弥留之际陪伴自己聊天,于是在意识清醒、第三人见证的情况下,订立了一份遗嘱,明确表示其死后银行存款赠与刘老汉。后张老汉因病去世,留下房产和银行存款等遗产,刘老汉以张老汉的遗嘱为据,要求其银行存款2万元归其所有,宋某某以其早已张老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且自己已经尽了扶养义务,银行存款应归自己所有,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刘老汉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张老汉银行存款2万元。

    这个案件会法院会怎样处理呢?

    律师:

    我国《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可见,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所以这个案件,法院判决是支持遗赠抚养协议优先的。

    (下面这段内容作为扩展了解,节目中不展开说:关于继承方式的相互关系,涉及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遗赠、遗赠扶养协议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依照《民法典》和《继承法意见》等的有关规定,有以下几点需要明确:

    1.继承开始后,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或遗贈、法定继承,一般按先后顺序处理遗产,也即遗赠扶养协议优先考虑,遗嘱或遗赠次之,法定继承最后考虑。

    2.继承方式并存的,分不同情况处理。(1)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并存的,两种方式所涉遗产没有抵触的,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有抵触的,优先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与协议相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2)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并存的,等同于上述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的处理方式。(3)遗嘱和遗赠并存的,两种方式均有效,并无哪种方式优先的问题;一旦发生冲突, 如对同一财产既有遗嘱也有遗赠,则要从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或遗赠的时间、证据的形式判断其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判断真实意思表示的,需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公平性因素,可以认定共有或平均分配所涉财产等。

    3.被继承人无遗赠扶养协议、无遗嘱或遗赠以及出现上述继承方式无效的情形,则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主持人:父母子女之间能否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律师:一般来说,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目的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遗赠扶养协议是建立在扶养人对遗赠人没有法定扶养、赡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基础之上的,因而,凡对遗赠人负有法定扶养、赡养义务的自然人,不能成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所以父母与子女之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应当视为遗嘱。

    主持人:关于遗赠抚养协议,詹律师还有什么需要告诉我们的吗?

    律师:

    最后,在此提醒,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遗赠人的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同时,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扶养人在与遗赠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由于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因而对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同时,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协议虽然只有两字之差,但差别显著,遗赠扶养协议不仅有遗赠财产的内容,而且还包括扶养的内容,而遗赠只是遗赠财产,没有扶养的内容。

    案例及部分观点来源:中国法院报、北京法院网、天津高法、互联网公众号

    相关选择题:

    1.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  A       。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A      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A遗赠扶养协议;

    B协议;

    C声明。

    2.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规定是什么?(ABC)

    A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B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C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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