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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行政处罚法》知多少
    • 2022-09-09 09:54
    • 来源: 汕头电台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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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最近有一则关于食品安全的行政处罚报道刷屏了大小网络平台,成为一个热点话题。8月27日,央视新闻30分栏目报道,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市场监管局认定一个体工商户经营销售的芹菜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6.6万元的行政处罚,因货值金额较小,而罚款金额巨大,此事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很多网友争相评论,在网络空间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有支持者,也有提出不同意见者。我觉得事件背后的相关证据和具体细节,我们并不了解,所以对于事件本身,我们不多做评论。今天我们想请刘律师来和我们一起聊一聊关于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和要注意的问题,特别是去年我们国家的《行政处罚法》进行了修改,那么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有什么有别于旧法的内容,请刘律师给我们介绍一下。

    刘律师:好的。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是从去年的7月15日开始实施的,但现在已经有一年的时间了。《行政处罚法》修订一个最重要的背景,就是要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行政执法领域改革的重要成果落实在法律中。这次修订有很多亮点,最大的亮点就是贯彻党中央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推动行政处罚制度进步。比如增加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的规定;增加了行政处罚权下放到乡镇街道的规定,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纳入到行政处罚法中;适当扩大行政处罚设定权限。

    主持人:在新修订的法律颁布实施之后,我们可能会重点去关注新法与旧法之间有什么不同,特别是对于普通老百姓或市场经营者来讲,处罚的内容有没有什么变化之类的,应该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关于这方面,新法在规定上有没有什么变化?

    刘律师:我们通常所说的处罚的内容,一般是指处罚的种类。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种类的规定是这样的,具体的处罚种类包括6种情况: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5、行政拘留;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这里面新法和旧法的规定有很大的改变,新法增加了3种处罚方式。第1种是“通报批评”。这种处罚种类与“警告”并列。警告多为“点对点”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提醒其下不为例。而通报批评多为“点对面”,有一定的公开性;第2种是“降低资质等级”。比如驾驶证扣分“降照”;施工一级资质降为二级,虽然为资格罚,实际上限制了行政相对人的某种行为;第3种是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就是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限制或禁止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比如“终身禁驾”,建设领域的“失信黑名单”等。以上三种,就是新法增加的处罚种类。

    主持人:新增加的处罚种类既有比较轻的“通报批评”,也有比较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从业这类的。刘律师,这里想问一个问题,就是被处罚者有没有一个可以申辩、提出意见的权利或者程序呢?

    刘律师:申辩和提出意见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在行政处罚中,根据法律规定,是一定要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这种权利的。那么在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中,为了更好的维护这方面的权利,新法对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作了一些修改。

    一方面是把新增加的处罚种类中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从业都列入听证的范围,因为新增的两种行政处罚种类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因此有必要纳入听证范围,从而增加新的权利救济途径。这样一来,以下的6种情形,根据新法规定属于听证范围,包括:1、较大数额罚款;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一方面,在程序规定上也作了修改,申请听证的时间从“三天内”改为“五天内”,同时明确五天为工作日。根据新法的规定,如果涉及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就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可以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得到告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申请听证,并且向行政机关提出来。这里要特别强调的就是,期限是5个工作日,而不是5个自然日。

    主持人:对了,关于时间和期限这个问题,有一个问题请刘律师给大家介绍一下,就是我们之前讲民法典的时候,常常会讲到一个诉讼时效的问题。那么对一个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是否也有一个时效的规定呢?

    刘律师:有的,对于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同样有一个时效问题,这个在法律上叫做行政执法时效。按照老旧法的规定,一个违法行为如果没有被发现,时间超过两年的,就不再给予处罚。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这个时效规定作了一个补充修改,除了保留原有的两年的执法时效之外,还特别规定了,如果违法行为涉及到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这也是回应社会热点,加强对公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的一个具体体现。

    主持人:刘律师,那这里我就有一个问题要提出来,这个2年的时效,应该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的?

    刘律师:是从违法行为实施之日起开始计算的,而且这里必须注意一个问题,2年后超过执法时效,必须以没有被发现为前提,如果违法行为已经被发现了,那就不存在这个2年的时效限制了。我们举一个栗子,比如说某甲在2020年9月9日当天无证驾驶机动车没有被发现,那么到今天的话,如果执法机关发现他在两年前曾经有过无证驾驶的行为,这时候就不能对他进行处罚了。

    主持人:如果这样理解的话,是否意味着一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没有被发现,从实施违法行为之日起,只要他能坚持违法两年而侥幸不被发现的话,就可以逃脱法律的惩处了?

    刘律师:不是这样理解的,从行为的方式来讲,有些行为是一次实施完成的,有些行为是处于持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对于一次性实施完毕的违法行为来讲,实施之日就是时效起算之日,而对于处于持续或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来讲,要以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执法时效。比如说,一个人从2020年9月9日开始违法经营一家饮食店,一直经营到今天停止经营,他这个经营行为是持续性的,那么执法时效应该从今天起算,这是针对持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对于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比如上面我们举的无证驾驶的例子,如果从2020年9月9日开始直到今天,一直无证驾驶机动车,那么这种情况是要从他最后一次实施无证驾驶的行为时开始起算执法时效的。

    主持人:刘律师,不知道你有没有注意一个问题,十几二十年前,有些时候管理部门在对违法人员进行罚款的时候,是当场就收缴的,后来渐渐的就没有这种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了,是否法律规定罚款不得当场收缴呢?

    刘律师:关于当场收缴罚款这种执法方式是法律所允许的,当然,法律对于那些情况下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是有限制性规定的。首先,必须以法律允许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为前提。按照旧法的规定,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或者是对这两者处以警告的处罚,这类情况在证据确凿的前提下,可以当场处罚。需要注意是,当场处罚并不是当场收缴罚款,仅仅是当场作出处罚的决定。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呢,根据旧法的规定,处以2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当场收缴。说到这里您可能就理解了为什么后来逐渐没有了当场收缴的情况,并不是法律不允许,而是几乎没有20元以下的处罚了。那么新法对此有什么改变呢,新法对当场处罚及当场收缴的情况和数额都作了提高。按照新法的规定,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或者是对这两者处以警告的处罚,这类情况在证据确凿的前提下,可以当场处罚。而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的,可以当场收缴。

    主持人:行政机关在实施处罚的过程中,对实施处罚的具体人员方面,在法律上有没有什么要求?

    刘律师: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也就是说,并不是在行政机关工作的所有公职人员都具有可以实施处罚行为的资格。必须是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才能够代表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的调查和执法、处罚工作。并且,在处罚行为实施的过程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除此之外,法律对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法制审查人员也作了相关规定,要求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主持人:假如我们发现了一个违法行为,或者我们受到一个违法行为的侵害,这时候我们会选择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那么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的处理有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呢?

    刘律师:有的,行政机关接到群众投诉、举报或者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决定立案的,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关于这个期限的规定,旧法是60日的时间,而新法则作了修改,延长到90日的时间。目的是为了给予行政机关充分的调查和进行法制审查的时间。

    主持人:那么如果被处罚的人认为处罚的程度太重,或者觉得处罚的决定是错误的,有没有什么法律途径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刘律师:根据我们国家《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乡镇相对人对处罚的结果不服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一般来讲,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书里会载明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先经过复议程序的,如果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种情况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主持人:好,不知不觉节目时间已近尾声,十分感谢刘律师关于新行政处罚法相关法律问题的分享。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们,希望刘律师今天分享的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相关选择题

    1. (单选)行政相对人申请听证的期限是在行政机关告知听证权利之后的(D)个工作日。

    A. 3;

    B. 15;

    C. 1;

    D. 5。

    2.(选)下列哪一种处罚是(A)

    A. 通报批评;

    B. 吊销营业执照;

    C. 拘留;

    D. 罚款。

    3. 单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 对个人罚款少于1000元的处罚可以当场作出决定;

    B. 所有的行政处罚决定都必须经过听证程序才能作出;

    C.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且不得少于2人;

    D. 行政处罚决定必须自立案之日起80天内作出。

    4.(多选)处理个人信息时进行的告知,具体内容包括(ABCD

    A.公民不服行政处罚提出行政复议的期限是60天;

    B.法人不服行政处罚提出行政诉讼的期限是6个月;

    C.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D.对复议机关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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