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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游协议签订与履行常见问题之法律解析
    • 2022-09-02 09:49
    • 来源: 汕头电台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司法局
    • 【字体:    

    主持人:时间过得非常快,不知不觉看看日历,已经来到了九月,虽然这两天汕头的气温还是很炎热,但是随着时间的逐步推移,气温也将逐渐地变得舒适起来。秋高气爽、天气宜人最适合外出旅游看看参观祖国的大好河山了,特别是接下来将迎来中秋和国庆两个小假期,相信许多听众朋友已经在思考如何安排假期的出行计划了。而九月也是开学的日子,暑期期间呢也不少的家长朋友带着孩子报团出行,因为旅行社不合理的安排遇到了一些糟心事儿,通过新闻我自己也看到许多非常典型的案例,那在这些案例中我们能够学习到什么样的知识给我们自己的旅行计划避避坑也是我们接下来会讨论到的。那也有一些听众朋友可能也会担心说现在新冠疫情的问题仍然困扰着我们,那出行受到疫情影响该怎么解决或维权?那今天我们就请到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的陈硕律师,他将一一为我们解答以上的问题。那首先我想先问一下陈律师,我们报名参加旅行社外出旅游首先应当注意什么呢?

    陈律师: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们好。首先呢,报名参团我觉得选好旅行社非常重要,但是这就是我们每个人选择的问题了,那从法律的角度上看,我认为签订好旅游合同是非常重要的,这关系到我们整个旅途的开展是否顺利。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等旅游服务机构与游客之间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旅游合同在实务中是综合性极强的合同,我国法律在《民法典合同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条例》等对旅游合同作了规范,足以看出它的重要。在整个旅行过程中,既可能出现违约行为,也可能出现侵权行为,因此旅游合同中的法律责任也具有复合性,旅游合同主体既可能承担违约责任,也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旅行社因过失行为导致旅游消费者在行、游、住、食、购、娱等方面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对于旅游合同条款的签订我们应当谨慎对待。

    主持人:那我们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注意些什么条款呢?

    陈律师: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因此我们消费者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对刚刚提到的条款都应该明确,特别对于双方自行协商的内容是都应当白纸黑字记录清楚,这也有利于日后纠纷出现时的顺利解决。并且需要提醒的是有一些条款可能会在行程表中体现,行程表是合同附件,一经游客签名就具有法律效力,旅行社不得再随意更改行程,因此我们一定要仔细阅读主合同和行程表,发现对自己不利的或模棱两可的语句一定要修改。

    主持人:我最近刚好遇到一个问题想问您,前段时间我有个朋友在参团旅游过程中,本来定好的路线导游在没有告知原因的情况下就私自改变了路线,并且强迫性增加了一些景点多收取了费用,这样的做法是否构成侵权呢?

    陈律师:是的,这是非常不合理且不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同时,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报名时所确定的行程,明确约定了路线的,旅行社应严格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行程为游客提供服务。旅行社及导游擅自变更旅游行程,额外收取费用,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向游客承担赔偿责任,游客也可以向当地的旅游投诉机关投诉处理,要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该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主持人:讲到这个维权的方式,那游客在遇到侵权的时候,可以通过什么方式维权呢?

    陈律师:维权的方式对应不同的情况也分为几种;首先第一种当然是先和旅行社进行协商,针对旅游合同中所签订的条款和义务,要求旅行社承担一个违约的赔偿;第二种呢就比如在一些景区受到了人身损害,是可以要求景区进行一个赔偿的,因为景区作为供人游玩的公共场所,是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的。如果是景区由于疏忽,未尽到严格的安全保障责任,例如没有安排工作人员提示、在危险区域没有设置提醒、景区内设施没有及时维护等,均可以在受到损害后要求景区进行一个赔偿。第三种方式则是刚刚提到的,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你可以前往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告知其您权益受侵害的过程要求其协助进行调解。最后一种就是前往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一个起诉或仲裁。但是提醒游客注意的是,我们在维权之前,应当对证据进行收集,例如保存好合同、行程表、发票等材料,也可以通过拍摄视频、照片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以此证明诉求的合理性。

    主持人:看来维权还是需要一些技巧的,知晓维权途径、选择好维权方式并且充分收集证据都非常重要。

    第二部分 新冠肺炎疫情下旅游合同纠纷问题

    主持人:刚刚我们听了陈律师对旅游合同签订事项的解读以及维权方式的介绍,我相信想要出游的听众朋友们都会担心新冠疫情方面的问题,那如果报名参加旅行团交完定金之后发生了疫情,游客朋友应该怎么处理呢?

    陈律师:这种情况其实不需要过于担忧,因为我国目前有许多的规定对发生疫情旅游合同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等,其中就明确了因疫情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的,应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情形。因此,游客应当及时与旅行社进行协商,可以采取延期履行合同、替换为其他旅游产品,或者将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等替代措施,若协商不成,游客也是有权依法解除合同的,如果是只缴纳了定金未签订合同,也是可以要求旅行社将定金予以退还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旅游经营者还是旅游者,都应当尽到及时通知并减少损失的义务,也就是说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应将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对方的损失。旅游经营者或旅游者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减损和通知义务的,对造成的损失都将承担相应责任。

    主持人:如果在旅游的过程中遭遇疫情管控在当地滞留,滞留产生的住宿费、饮食费、返程费等应当由谁承担呢?

    陈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四)款:“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因此,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了疫情控管,旅行社仍然应尽到照顾的义务,协助游客处理食宿、返程等安置事宜,若旅游合同中有对滞留期间的费用问题进行规定,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分担;若没有约定的,因滞留增加的食宿费用,需要由旅游者承担;而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主持人:那如果是在旅行过程中突发的疫情,能否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呢?

    陈律师:这也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旅行社有扣除必要费用的权利。根据《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的通知》规定: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旅游合同解除的,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应就旅游费用的退还进行协商。若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简单来说,当旅程进行到一半时发生的疫情问题,游客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旅行社将剩余的旅游费用进行归还。但需要注意的是,旅行社可以对已经支付的不可退的费用进行扣除,但须要进行充分的举证,旅行社不能要求游客对其他经营成本或者经营利润进行承担。在这里也分享一个案例,这个案例发生在北京,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游客甲居家隔离并不能参与到事先报名的旅行中,旅行社以已提前预订司机车辆为由,扣除司机及车辆费用5832元,但是旅行社并不能提供有效的支付凭证,因此最后认定该费用未实际发生,旅行社应退还游客车辆费用。因此,游客朋友在协商的时候要注意旅行社的举证责任,而换个角度来说,旅行社也应重视妥善保存各类凭证,包括传真确认件、合同、付款凭证和发票等,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法提供相关凭证。

    主持人:好的,那今天陈律师也是通过系统性的讲解让我们了解到了在参团旅游时应当注意些什么,包括了在签订旅游合同的时候应当注意日程安排、食宿标准、行程取消责任承担等条款,并且要妥善地使用协商权,无论是合同签订前还是维权的时候都应当充分协商才能有效维权。最后呢陈律师也是对新冠疫情下旅游合同的热点问题进行了介绍和解答,总的来说无论是游客还是旅行社都应当尽到彼此的义务,充分理解充分协调,把彼此的损失降到最低。

    陈律师:是的,其实旅游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彼此选择的结果,目的都是一样的为的是旅途的顺利、游玩的顺心以及权益得到保障。随着现代社会法律逐步深入人心近年来旅游市场许多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也在逐渐减少,这是一个好的发展态势,我们国家也是在进一步出台一些规范去整治这些乱象。当然,疫情背景下无论是游客还是旅行社都面临着生存的困难和问题,良好的沟通就显得尤为重要。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牵涉面广、群体效应强等特点,每个人都应当增强大局意识,努力配合疫情防控、减少矛盾的出现,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添砖加瓦。

    相关选择题

    1.(单选)下列说法错误的是?(B

    A.景区作为公共场所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

    B.行程表与旅游合同无关;

    C.导游和领队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

    D.旅游经营者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2.(单选)下列关于旅游期间滞留的说法错误的是?(C

    A.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

    B.旅游合同中有对滞留期间的费用问题进行约定承担的,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分担;

    C.因滞留增加的食宿费用,一律由旅行社承担;

    D.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多选)下列哪些条款应明确于旅游合同中约定ABCD

    A.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

    B.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C.安排购物场所的明确

    D.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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