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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护老年人权益,法律从不缺席
    • 2022-08-05 10:26
    • 来源: 汕头电台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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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爱老助老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曾深刻指出:“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但近年来,随着社会节奏加快、年轻人生活压力大加上各种价值观念冲击,敬老爱老意识有所淡化,再加上人口老龄化趋势日趋明显,老年人权益保障正成为需要全社会共同面对的重要课题,进一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美德更是势在必行。那么,我们今天请来了广东嘉格律师事务所黄漫洁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老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黄律师,下午好!

    黄律师: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大家下午好!老年人权益保护是近几年以及将来很多年的社会焦点问题,那么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为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自2021年起发布了2批共计15例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涵盖了老年人比较关心和关注的财产权益纠纷、家庭内部赡养等问题,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促进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今天因为时间关系,我们主要聊一聊老年人享有的权利。在讲之前我们需要先知道什么是法律上的老年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之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提到老年人的权利,首先会提及的就是老年人的受赡养和扶养权。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条通过法律形式明确赡养人应负担的赡养义务,换句话说就是赡养人赡养老年人是必须的,是无条件的。那么,谁是赡养、扶养人呢?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主要就是老年人的成年子女,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例如老年人的配偶,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例如老年人的弟妹,如果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还有一个是老年人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主持人:黄律师,刚刚您提到老人的受赡养权,那如果老人要求小孩常回家看看,这种诉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黄律师:确实随着我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人对子女经济供养方面的要求越来越少,越来越多的老人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需求,这个问题我们通过最高法发布的一个典型案例来回答,让大家更加清楚了解到老年人的受赡养权。基本案情:陈某某与妻子1952年结婚,婚后育有二子、三女,妻子及两个儿子均已去世。现陈某某同小女儿生活。陈某某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希望女儿常回家探望照顾自己,因女儿不同意负担陈某某的医药费及赡养费,故诉请判令长女和次女每月探望其不少于一次,患病期间三女儿必须轮流看护;三女儿共同给付陈某某医疗费、赡养费。最后裁判结果: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能因为父母有退休收入或者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就完全将父母置之不顾,这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子女对于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其实际生活需要、实际负担能力、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本案陈某某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三个女儿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其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故判决长女和次女每月探望陈某某不少于一次,并给付陈某某赡养费,三女儿共同负担陈某某医疗费用。

    所以通过上面这个案例我们也可以看到,“精神赡养”和“物质赡养”是同样重要的,老人要求子女定期探望的诉求,是希望子女能够承欢膝下,是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支持。并且作为子女的应当认识到“百善孝为先”,对老人的赡养绝不是一纸冷冰冰的判决就可以完成的,希望所有子女能够常回家看看,多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主持人:黄律师我还注意到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子女不愿意赡养老人,比如在子女未成年时,父亲或母亲对子女未尽过抚养义务导致子女成年后不愿意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父母是否还可以要求自己的子女尽赡养责任?

    黄律师:赡养义务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定义务,因其涉及最基本的身份血缘关系和基本的社会公德,属于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不会因父母的过错和其他原因随意解除。即使父母因种种原因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但是也不影响其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父母的过错不能成为免除子女赡养责任的理由。还有,子女也不能以“父母分家不公平”“与父母断绝关系”“放弃继承权”等等借口拒绝赡养父母。

    在这里还要提醒大家:在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方面男女平等。现实中仍然有“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无赡养父母的义务”等等封建思想,但从法律上讲,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

    接下来我们讲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平常我们经常听到父母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问题,但实际上子女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现象在最近几年也越来越多。在老年人再婚引发的纠纷中,往往是老年人之间本身感情比较好,而纠纷的成因在于子女担心自己父母的新配偶跟父母结婚的动机不纯、或可能影响到他们继承财产等原因,所以为了财产问题而强行拆散老年人,有的甚至采取限制老年人人身自由的方式阻止双方往来。比如前几年有部很火的电视剧叫《我的前半生》,不知道主持人和听众朋友有没有听过?其中这个罗子君的母亲薛甄珠在晚年跟一个叫崔宝剑的老人相遇并且产生感情,双方想要结婚,但却遭到这个崔叔叔儿子阻挠,原因就是这个崔叔叔的儿子认为薛甄珠是看中了他爸爸的房子还有财产。但是在这里我们要注意到离婚、丧偶之后的老年人依法享有再婚的自由,子女不得以各种理由加以干涉。相关法律规定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所以子女或其他亲属不能因为父母年老而忽视他们的感情需要,更不能因经济利益干涉老年人再婚。

    主持人:黄律师,您在前面有提到赡养义务是一项基本的法定义务,那么如果子女以老年人再婚为理由拒绝支付赡养费应该是无效的吧。

    黄律师:是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所以老年人再婚后,子女对老人仍然有赡养的义务。

    接下来我们讲一下老年人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在这里我们建议老年人最好以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财产,虽然在中国传统社会的认知里,许多人认为生前立遗嘱“不吉利”,但遗嘱确实是老年人处分财产比较好的方式,既能够确保老年人的子女在其生前尽到赡养义务,还能避免自己死后各被继承人因为遗产问题引发争吵。因遗嘱是要等到老年人去世才发生效力,在老年人在世期间,遗嘱不过是一张写满了将来权利的白纸,不发生效力,这样一来可以起到督促老年人的子女尽到赡养义务的作用,如果部分子女不承担赡养义务的,老人还可以通过修改遗嘱方式来保障自身权益。那么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遗嘱的种类共有六种:

    第一种是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二种是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三种是打印遗嘱,打印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也是《民法典》为了适应新时代的变化而新增的一种遗嘱形式。

    第四种是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五种是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六种是公证遗嘱,是指在生前立下遗嘱后,并由公证机构予以公证的遗嘱。而且我们要注意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即是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在有多份真实合法的遗嘱并且内容相冲突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以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不过关于立遗嘱,还要提醒老年人注意几个问题,首先是无论选择哪种遗嘱形式,都需要确保遗嘱的内容表述准确、具体,不然容易产生歧义。其次是自书、代书遗嘱要本人签名,若仅有盖章或手印,很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三是要写清楚年、月、日,如果遗嘱人前后存在多份遗嘱的,能够区分出前后顺序。最后选择谁作为遗嘱的见证人也很重要,否则,遗嘱的真实性难以保证。

    主持人:那黄律师哪些人不可以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黄律师: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例如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因遗产份额的处分关系到其债权能否完全实现的问题。

    主持人:尊重与关爱老年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老人不安,则家庭不安;家庭不安,则社会不安。老年人的事,再小也要当大事。最后衷心祝愿每个老年人都能够真正“吃不愁、病不忧、孤不独、乐有伴”。今天我们也谢谢黄律师的分享!我们下期再见!

    选择题

    1.(单选)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多少周岁的公民属于老年人?(A)

    A.六十周岁

    B.六十五周岁

    C.七十周岁

    D.七十五周岁

    2.(多选)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以下哪些选项说法正确?(ABC)

    A.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B.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C.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D.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负有赡养义务

    3.(多选)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遗嘱可以是以下哪些种类?(ABCD)

    A.打印遗嘱

    B.录音录像遗嘱

    C.代书遗嘱

    D.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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