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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最新司法解释——《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2022-07-29 15:14
    • 来源: 汕头电台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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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为减少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2016年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并设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2022年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六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对家庭暴力的发现机制、证据收集机制以及执行联动机制等作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2022年7月14日,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明晰裁判规则,解决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难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部最新的司法解释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今天,我们有请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的蔡渝律师为我们详细介绍这部法规出台的背景及亮点。

    蔡律师: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中的核心制度,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设立后,根据最高法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从这个数据可以看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家庭暴力的发生或再次发生起到了有效预防和制止的作用。但经调研发现,基于法律的抽象性,反家庭暴力法及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障碍。比如,反家庭暴力法列举的家暴行为,包括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但实践中,除了上述列举的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需要明确。再比如,对于代为申请人身保护令这种情形,法律规定当事人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才符合条件,若从文义上狭义理解,“特需”群体的范围限制得较为狭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司法审判实践发布了《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竭尽所能给予家庭暴力事件中弱势群体以助力,更好地保护受害者。

    主持人:蔡律师,那即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什么亮点呢?

    蔡律师:这部司法解释全文一共13条,条文虽不多,但每一条都是结合审判实践提炼的精华。第一,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前提条件,人民法院均应受理。有些人以为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于婚姻家庭类纠纷,需要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在离婚诉讼中才能提起;不少家暴受害者误以为仅能通过离婚诉讼才能达到制止暴力的效果,但这次规定明确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从程序法的角度上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家暴受害者无需考虑是否离婚等其他因素,即可在遭受家庭暴力时迅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律师代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中,深圳罗湖法院曾在立案受理后2个小时23分50秒即迅速作出裁定书,这也突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主持人:原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以提起离婚或其他诉讼为前提。那规定还有其他亮点吗?

    蔡律师:这部法规除了拓宽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入口”,同时还增加了“靶标”,将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6种家庭暴力行为扩充为12种,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这是对一些平时较为普遍却在传统意义上不属于家暴范围的行为进行明确定性,既有利于司法实践对更广泛的家庭暴力行为给予依法精准打击,也有利于更新全社会对于家暴的认识,更好预防和及时制止家暴。之前一位女士来律所咨询,称婚后与丈夫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但丈夫常以不给其生活费为由威胁她,甚至有一次把她关在房间里一天不让她吃饭,当事人担心像此类事件会再次发生,但又没有离婚的想法。这名当事人被丈夫威胁、关在房间不让她吃饭,这些行为实际就是威胁、限制人身自由、冻饿的家庭暴力行为,若当事人担心自己再次遭受家庭暴力,即可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对其丈夫的行为进行约束,裁定禁止其丈夫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主持人:蔡律师,那如果要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申请人提供什么证据呢?

    蔡律师:说到证据的问题,此次规定的重点就在于解决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举证难的问题,规定第六条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一般民事诉讼的“高度可能性”标准,从而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规定第六条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特点列举了几种证据形式,比较常见的如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双方或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双方所在单位、居委、妇联、民政部门等单位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若家暴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后立即报警,取得公安机关的报警回执或相关笔录或立即前往医院就诊获取诊疗记录,则证据方面很充分,但实践中大部分家暴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没有意识去保存证据。像最近来咨询的一则案件中,妻子在遭受丈夫殴打时没有报警、没有向他人求助,事件发生后也未前往医院就诊,但现在的情况是丈夫先起诉离婚,而作为受害人的妻子却未有证据证明丈夫存在家暴行为,在诉讼中显得非常被动。最后在律师的帮助下,受害人找到事发后其丈夫的姐姐微信曾代替其丈夫就“动手”的事情向受害人道歉的微信聊天记录;同时还有受害人在事发后向其妹妹发送求助的微信记录,这些微信记录其实都可作为证据证实受害人遭受丈夫家庭暴力。值得强调的是,司法解释第六条根据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特点,在证据形式上,也将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纳入家庭暴力证据范畴,也就是说未成年子女的证言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可作为裁定的依据。

    主持人:蔡律师,那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如果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会有什么后果呢?

    蔡律师:家暴受害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法院一般会在立案受理后的七十二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的内容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及其他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失效前,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此次规定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本身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范围,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再比如说前些日一段“母女上楼回家被雨衣男强拖入屋”的视频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发网友的关注,同时也让不少网友担心这对母女被雨衣男拖进屋后的安危。后经查实,视频中的女子于7月7日向公安局报案,称其前夫战某趁其回家之际,强行闯入家中骚扰其生活。7月12日,山东烟台莱阳警方通报,战某在7月6日18时许潜入姜某住处楼梯拐角躲藏,伺机强行将母女二人拽至室内,纠缠姜某与其复婚。7月6日22时许,待孩子熟睡后,战某强行与姜某发生关系,并于事发后潜逃。7月11日,战某被抓获归案。目前,战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在这个事件中,若姜某与战某仍是夫妻关系,姜某受战某跟踪、骚扰、威胁,作为受害者的姜某可将此监控视频提供给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假设此时的姜某已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战某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跟踪、骚扰、威胁姜某,则战某可能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事拘留。这个事件中实际战某与姜某二人已经离婚,但战某骚扰姜某,甚至强行与姜某发生关系的行为可能涉嫌强奸罪等刑事犯罪,后续仍需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实。

    主持人:蔡律师,此次规定可以说更明确了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后果,同时加大了打击力度。

    蔡律师:是的,此次规定明确对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予以严惩,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以刑责严厉打击,维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权威性,更强化了对加害人的震慑。此外,此次司法解释的亮点还包括适当扩大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明确当事人“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下不仅可由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村委、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还可由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相关部门代为申请,这条规定同时也是赋予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相关部门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利。

    主持人:总的来说,今天蔡律师主要介绍新规的五个亮点,第一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或者其他诉讼为前提。第二是家庭暴力行为从反家庭暴力法列举的6种扩充为12种。第三是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第四是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本身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范围。第五是适当扩大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

    蔡律师:实践中,被申请人对自己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提出各种辩解。以对方“有错在先”为由为自己的行为寻找借口,甚至借机通过暴力的方式控制对方,但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8月1日即将实施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据规则体系,可以有效解决目前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作出和执行等环节存在的一定障碍,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制度支撑。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树立优良家风”和“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最大限度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我们每个公民都要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互相尊重、关爱、帮助,坚决杜绝家庭暴力,真正让家成为遮风挡雨的港湾,而不是暴风雨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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