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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儿童节刚过,今年的6月1日也是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满一周年的日子,在往期节目中也有嘉宾律师为大家解读过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法增加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一些规定,引导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人员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但实施过程中也存在部分单位和人员法治意识不强,缺乏落实强制报告义务的责任感,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六一儿童节到来之际发布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今天我们请隋律师和我们大家一起聊一聊未成年人保护中强制报告追责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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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住宿经营者怠于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受到处罚
2021年6月7日晚,许某某、陈某、王某、王某某(未成年人)、唐某某(未成年人)等5人在广西桂林某烧烤店吃饭。其间,王某看到刘某带李某某(女,未成年人)回家,提议将欠烧烤店钱的刘某打一顿,许某某提出想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随后,几人来到刘某租住的居民楼,对刘某和李某某进行殴打,并强行将李某某带到宾馆。许某某、陈某、王某某三人在宾馆房间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6月10日,李某某报警。10月15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许某某等5人提起公诉。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许某某、陈某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经查,案发当晚,本案6名当事人入住桂林某宾馆,其中包括3名未成年人。宾馆在接待上述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入住时,既未严格落实登记制度,逐人核实身份信息,也未询问入住未成年人相关情况。通过查看宾馆监控视频,办案人员发现被害人李某某与许某某等人共同进入宾馆后,始终被唐某某拉着手,被害人神情疲惫,脚步迟缓,表现明显异常,多次在距离宾馆前台2米远的沙发处停留。宾馆工作人员发现异常情况后,未询问情况或与监护人联系,也未按照强制报告要求向公安机关报案,怠于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处理情况:该案发生前夕,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和市公安局七星分局联合召开了旅馆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推进会,向辖区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通报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强制报告的有关规定。涉案宾馆明知法律规定,发现问题仍置之不理。因宾馆未尽到安全保护责任,李某某被多人毫无障碍地带入宾馆房间并遭到多人性侵害。2021年8月11日,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涉案宾馆作出罚款二万元,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强制报告是法定责任,任何单位和人员均应严格遵守。近年来,旅馆、宾馆、酒店成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场所。为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强化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住宿经营者的未成年人安全保护责任。该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分别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住宿经营者强制报告义务的落实是预防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在办理住宿经营场所发生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逐案倒查是否存在违反询问、登记、强制报告等规定的情形,发现问题严格依法追责,从源头上遏制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发生,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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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住宿经营者发现未成年人面临侵害危险不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2020年10月28日,许某某和杨某(未成年人)经事先商议,约王某某(女,未成年人)及其朋友刘某某(女,未成年人)吃饭,哄骗王某某、刘某某大量饮酒。次日凌晨1时许,杨某、许某某将醉酒的王某某、刘某某带至江苏省徐州市某商务宾馆。杨某强行与刘某某发生了性关系。许某某欲与刘某某、王某某发生性关系,但均未遂。2021年3月5日,杨某、许某某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经法院依法审判,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杨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经查,案发当日,该宾馆仅登记了许某某一人身份信息,就为许某某、杨某、王某某、刘某某四人开具一间三人间入住。办案人员查看宾馆前台监控发现,王某某、刘某某入住时明显处于醉酒状态,且王某某身着校服,工作人员未要求王某某、刘某某出示身份证件、未询问情况或联系监护人,发现异常情况后未向公安机关报告。
处理情况: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涉案宾馆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等问题后,建议公安机关对涉案宾馆及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宾馆及相关工作人员分别处以限期整改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因宾馆未尽安全保护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在其经营场所遭受侵害,检察机关在依法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同时,支持被害人刘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涉案宾馆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经法院组织庭前调解,涉案宾馆赔偿刘某某精神抚慰金一万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检察机关起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其中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场所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导致被性侵的问题比较突出。部分住宿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保护意识不强,登记制度、报告制度等规定落实不到位,是造成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住宿经营场所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必须查验身份并如实登记、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发现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侵害线索或者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重利益轻安全,发现异常情况不报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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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学校负责人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被依法追责
张某,原系安徽合肥某小学数学教师。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10月,张某在学校教室、办公室及家中补习班等场所,多次对班内女学生赵某某、刘某某、王某实施猥亵行为。后该小学上级管理部门、镇中心学校校长沈某听到关于张某猥亵学生的传言,遂与该小学副校长钟某向张某和被害人家长了解相关情况。学校对张某作出停课处理,并要求张某自己与学生家长协商处理此事。此后,在钟某见证下,张某向被害学生及家长承认错误,并赔偿三名被害人各10万元。2020年11月,本案因群众举报案发。2021年2月23日,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张某提起公诉。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
处理情况:2020年12月30日,庐江县人民检察院将沈某、钟某两名学校负责人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线索移送庐江县纪委监委处理。因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瞒报教师侵害学生案件线索,沈某被免去中心学校党委书记、校长职务,给予党内警告处分;钟某被免去小学副校长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典型意义: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具有保护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义务。2021年6月,教育部颁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专门要求学校依法建立强制报告机制,规定学校和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学校和教职工发现未成年学生被侵害的,不得有案不报,更不能私下组织学生家长和涉案人员“调解”。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协同教育部门强化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推动落实学校安全、强制报告、入职查询等制度,提升学校和教职工依法强制报告的自觉,合力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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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医疗机构接诊怀孕幼女不报告被严肃追责
2020年12月,孙某汝与孙某某(女,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认识。自2021年2月起,孙某汝在明知孙某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多次奸淫孙某某致其两次怀孕、流产。孙某某的母亲得知此事后报警。2022年1月27日,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孙某汝提起公诉。同年3月21日,东港市人民法院判处孙某汝有期徒刑十年。
经查,孙某汝曾于2021年10月带孙某某在东港市某门诊部做人工流产手术。该门诊部妇科医师季某某在明知孙某某为未成年人,无监护人陪同、签字确认的情况下,为其进行人工流产手术,且未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该情况。另据查证,该门诊部不具备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执业资格许可。
处理情况:东港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该门诊接诊医务人员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问题后,向东港市卫生健康局通报了相关情况,建议对涉案医疗机构和人员依法追责。东港市卫生健康局依据调查核实的事实,对涉事门诊部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注销相关科室;对医师季某某给予暂停六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强制报告制度的规定,医护人员负有发现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侵害及时报告的义务。医护人员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对及时发现、阻断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持续侵害具有重要意义。关于哪些属于疑似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情形,国家监委、最高检、教育部、公安部等9部门《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高检发〔2020〕9号)进行了细化规定。其中,不满十四周岁女性未成年人怀孕、流产属于必须报告情形,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现此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医护人员强制报告不仅是帮助未成年人及时脱离危险的重要途径,也是发现犯罪、取证固证的重要手段。民营、公立医疗机构均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强制报告义务主体,均应严格落实强制报告法律规定。对于落实不力、瞒报、不报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所属医疗机构依法追责。
主持人:
案例五:报告奖励 不报告追责 奖惩并举压实强制报告责任
2021年5月,马某某离婚后将其子岳某某(未成年人)接到男友王某家中居住。同年6月2日,马某某有事外出,将岳某某交由王某照看。因看到岳某某将厕纸装在裤兜里,王某先后用手打、脚踹等方式殴打岳某某,致其重伤。后岳某某被送至山东省临沭县某医院,医生王某甲、吴某甲先后为其治疗,但两名医生在发现岳某某伤情异常后均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6月8日,该院护士吴某乙将岳某某的情况反映给县妇联工作人员王某乙,吴某乙、王某乙二人在医院探视岳某某病情后,认为其可能遭受家庭暴力,遂决定报警,公安机关随即将王某抓获。8月22日,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王某提起公诉。临沭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隋律师:
处理情况:临沭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的办理情况向县卫生健康局进行了通报。因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医院对医生王某甲、吴某甲二人作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深刻检讨,并取消二人2021年度评先树优资格的处分。同时,由于护士吴某乙及时报案,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被害儿童获得及时保护,临沭团县委授予吴某乙“临沭县优秀青年”荣誉称号。
典型意义:对于发生在家庭内部、外人难以发现的隐蔽侵害行为,医护人员强制报告对救助保护处于不法侵害中的未成年人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切实落实强制报告要求,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医护人员在接诊受伤儿童时应认真查看伤情,询问受伤原因,特别是对多处伤、陈旧伤、新旧伤交替、致伤原因不一等情况,要结合医学诊断和临床经验,综合判断未成年人是否受到暴力侵害。认为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或疑似遭受侵害的,医护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对于发现侵害事实后瞒报不报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应当依法处分,严肃追责。对于因报告及时使犯罪分子依法受到惩处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和文件规定给予相关人员适当奖励。
主持人: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和未来,国家从立法层面重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上述案例中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处分、批评教育,主动报告人员获得了表彰奖励。通过以上几个案例,我们也能够看出增强法律意识,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尤为重要,只有各层面,各环节共同努力才能筑牢未成年人保护的防线,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才能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本期题目:
1、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是否正确?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2、学校和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是否正确?
A、正确 B、错误
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