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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夫妻的权利义务
    • 2022-05-20 10:04
    • 来源: 汕头电台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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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律师: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们好。恋爱和婚姻皆是永恒的话题,但关于恋爱与婚姻,有些人误以为两者之间仅仅是“领证”的区别,殊不知,这“一纸之差”背后蕴藏了多个法律问题。在法律层面上,与恋爱关系不同,婚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在领取结婚证之后,两人的夫妻关系自此受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的约束与保护。比如关系的确立,恋爱关系的确立只需两个人彼此合意即可确定,但结婚并不是两个人心意相通即可随时随处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律对其有程序上以及实质条件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至一千零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结婚的年龄为“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结婚的程序必须是“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等等。上述这些硬性规定,相信大多数的听众已经耳熟能详,绝大多数的人也是严格执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但实践中,仍出现有人为达某些目的或获取利益而与他人签订“假结婚协议”,违背了婚姻的初衷,破坏了社会的秩序,当然,这种类型的协议最终也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即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在此,也提请大家时刻警记,婚姻并非儿戏。

    主持人:蔡律师,我们在平时的报道中有听到为逃避债务“假离婚”的情形,但你刚才提到的“假结婚”又是什么情况呢?

    蔡律师:刚才提到的签订“假结婚协议”来源于一个真实案件。小张为了让儿子可以获得北京的学籍,便通过中间人的介绍,与素不相识的李某签订了一份“假结婚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通过结婚的方式,让小张儿子的户口可以从老家迁到北京,同时约定在婚姻登记之日,小张向李某支付12万元,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后再支付8万元,事情办妥后双方再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后来因户籍政策发生了变化,小张及其儿子的户口无法在预期的时间内迁到北京,导致小张儿子无法在北京获得学籍。随后,小张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同时要求李某返还已支付的12万元。在庭审中,李某虽然承认了小张陈述的事实,但不同意离婚,认为办理结婚以及支付12万元都是小张的自愿行为。而小张儿子无法实现户籍迁入目的,是政策问题,与他无关。最终,法院判决小张与李某离婚。因小张主张返还的12万元不属于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不属于离婚纠纷案件处理范围,故驳回了小张该项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这个离婚案件中,首先,关于小张和李某的婚姻关系,虽然,无论是结婚的年龄、还是结婚的程序,小张和李某都遵守法律的规定执行,但双方实际并无任何感情基础,虽然李某不同意离婚,但双方在婚姻登记后从未共同生活,结婚目的经查明也并非是因为情感,而是一种交易,与婚姻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其次,关于小张和李某签订的协议的效力,小张为了获得北京户口,而与他人签订“假结婚协议”,虽然这份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这份协议违背了公序良俗,破坏了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所以这份协议最终被法院认定无效。

    各位听众朋友们,婚姻不是儿戏,通常一经登记即形成夫妻关系或者解除夫妻关系,在法律上没有真假之分,我们不能因为某种利益而弄虚作假,为达到一己私利就与他人签订“假结婚”或“假离婚”协议,这样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在确立或解除夫妻关系之后,双方涉及的财产、债务、继承、拆迁等事宜,如若引发争议,可能会陷入百口莫辩的困境。

    主持人:那婚姻登记后,民法典对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又有哪些明确的规定呢?

    蔡律师:婚姻登记后,夫妻二人组建成一个新的家庭,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即该条赋予了夫妻双方互相忠实、尊重、关爱的义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三章对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比如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都有参加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都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等,同时也明确夫妻双方有相互抚养等义务。法律来源于生活,刚才所说的这些权利义务,其实就贯穿在我们成立家庭、生儿育女的日常婚姻生活中。但除了知道夫妻之间存在这些权利义务之外,不知大家是否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之前曾有当事人来咨询,说她自己没有经济收入,每次夫妻吵架丈夫就以不给她生活费为由威胁她,导致她在婚姻生活中一直处于患得患失的状态。这种情形所涉及的其实就是“夫妻双方有相互抚养的义务”这个问题,实践中也有相关的真实案例。2015年11月,小王与韩某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但韩某自2020年10月开始对小王置之不理。据了解,韩某是一家石化公司的退休工人,每月工资7000多元,而小王没有经济收入,且身体患有疾病,需要长期吃药。为此,小王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韩某自2020年10月起支付小王每月2000元抚养费。

    主持人:原来实践中还有夫妻之间,起诉对方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情形,那这个案件法院最终如何判决呢?

    蔡律师:夫妻扶养义务的履行以婚姻存续为前提,以一方需要扶养为条件。符合上述要求时,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即产生,而不是以是否共同生活以及结婚时间的长短为条件。实践中,夫妻扶养纠纷主要表现为,一方因某种原因失业或者谋生能力暂时或较长时间丧失,而另一方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主要是为满足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其他必要开支,如支付医疗费等。夫妻之间具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这个问题在一般夫妻关系之中没有大的问题,但往往在婚姻感情基础薄弱的夫妻之间,这个问题就显得比较突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配偶身份权包含的重要内容,也是配偶身份关系和婚姻共同体的物化表现。夫妻基于配偶身份在物质上和生活上应当相互帮助、相互供养,当然也包括在精神上相互支持、相互慰藉,遭遇危难时相互支援和相互救助。基于夫妻之间这项法定的扶养义务,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享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这个案件中,法院查明小王与韩某自2015年11月20日再婚,但自2020年10月开始韩某对小王不予照顾,最终判决韩某自2020年10月起,每月向妻子小王支付扶养费。

    主持人:那“夫妻相互抚养义务”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呢?

    蔡律师: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的履行方式是在共同生活中相互之间的物质供养、精神扶养等,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第一,物质供养。物质供养是指为对方提供经济和物质帮助,以满足家庭的物质生活需要。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其实质是夫妻各方将自己的婚内收入变为家庭共同财产,以平等享有处理权的方式满足家庭生活需要。在约定财产制下,收入高的一方要为收入低或无收入的一方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以使被扶养人与扶养人的生活水平大体一致。第二,生活扶助。生活上的扶助是指夫妻同居生活、家务的代理和分担、生活中的关心和体贴等。第三,精神扶养。精神扶养指在婚姻生活中在感情、心理等方面给予对方关心和帮助,使双方情感上得到慰藉、精神上得到安慰,保持共同生活的幸福感。第四,履行监护职责。夫妻之间的监护是特殊情形下扶养义务的特殊履行方式。配偶之间相互能作为第一顺位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其根源就在于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第五,紧急救助。在配偶一方面临重大或紧迫的人身危险时,另一方负有采取妥当措施,使其脱离危境的义务。第六,夫妻之间相互忠实、尊重也是扶养义务的重要内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虐待以及遗弃均是对夫妻扶养义务的违反。

    以扶养程度为标准划分,抚养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生活扶助义务的抚养,第二种是生活保持义务的扶养。通常夫妻之间的扶养属于生活保持义务的扶养。这种扶养义务的核心要求在于“同一生活水平之维持”,夫妻各方都有义务使另一方的生活水平与自己保持相同,简单理解,就是“同甘共苦”。就“共苦”而言,即使双方仅剩一口饭、一口水,夫妻都要共享、分而食之,不能由一方独自吞食。就“同甘”而言,双方都负有幸福促进义务,使对方能够通过分享自己物质所得、精神所获而获得人生的幸福感。根据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同一生活水平之维持”,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包括完全不履行扶养义务或不适当履行扶养义务,或者是指扶养一方未能使需要扶养的一方维持与自己相同的生活水平。无论是完全不履行扶养义务还是不适当履行扶养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均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付扶养费。

    主持人:蔡律师,除了夫妻相互抚养义务之外,您刚才提到夫妻互相忠实、尊重、关爱的问题,如果夫妻一方违背忠实义务,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呢?

    蔡律师:婚姻家庭关系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一种社会关系,它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法律关系,还包含了道德、宗教、民族习俗、文化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条规定是关于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法律化,是倡导性条款,体现了我国以德治国方略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贯彻执行。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方面的问题,我们可以依靠法治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保障公民民事权利的实现。但对于涉及思想道德、民族习俗、宗教、文化等方面的问题,则需要依靠德治的倡导力和感召力来提高公民的道德觉悟和品质修养,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依靠单一的法治手段是不能达到约束公民思想道德规范的目的。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为此,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夫妻应相互忠实、相互尊重、互相关爱的内容作为倡导性条款,规定在“一般规定”中,而未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

    如果夫妻一方在不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单独以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起诉的,因为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司法对夫妻之间违反忠实义务行为的纵容。对于夫妻违反忠实义务如重婚、婚外与他人同居等行为,对方可以起诉离婚,该情形属于法定的离婚事由,并且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对于婚外情、婚外性行为等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如果该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的,也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5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规定判决离婚。同时,民法典明确规定,对于有婚外情、婚外性行为等夫妻一方,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如果能够认定属于“重大过错”,则应当判决其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此外,民法典第1087条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明确,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即使不符合“重大过错”标准,作为一般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应对无过错方予以照顾。上述规定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细化的具体规则均可以作为民事裁判的依据,共同保障夫妻忠实义务立法目的的实现。

    主持人:最后我们来总结一下,首先,婚姻不是儿戏,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婚姻初衷而进行婚姻登记,双方签订的假婚姻协议依法认定无效。其次,婚后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否则另一方可起诉要求对方履行抚养义务。同时,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尊重和关爱,如任意一方违背忠实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民法典已明确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且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蔡律师:近年来,随着大家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对自己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权益也密切关注,这是社会进步的一个表现。其实,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每一项规定,都与你我息息相关。我国对婚姻家庭领域的立法,包含了理性界定、伦理关怀和行为引导的目标,既尊重婚姻主体的需要,同时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发展。希望无论是即将步入婚姻的情侣,还是长期观望的单身人士,皆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学会运用民法典的知识,保护自己,守护自己的家庭。最后,祝愿各位听众朋友们择一府终老,遇一人白首。

    相关选择题

    1.(单选)下列说法错误的是?(D

    A.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B.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C.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D.再婚老年夫妻之间不具备抚养义务。

    2.(单选)以下说法错误的是?(C

    A.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B.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C.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无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D.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多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D

    A.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B.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C.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D.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4.(多选)下列哪些属于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的履行方式?(ABCD)

    A.紧急救助

    B.物质供养

    C.生活扶助

    D.精神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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