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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序良俗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
    • 2022-05-13 15:08
    • 来源: 汕头电台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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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法律在生活中的运用也变得越来越多,而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的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的民法领域正式迈入法典时代。今天我们就特地请来了专业律师林焕鹏律师给我们论一论民法典中公序良俗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首先想请林律师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公序良俗原则。

    律师:好的主持人,公序良俗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现今在全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均有类似概念并将其纳入法律。如德国民法中,规定为“善良风俗”;英美法中,类似概念为“公共政策”。我国的《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公序良俗原则即为重要体现。该原则通过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用法治的力量引导人民群众向上向善。在民法典的具体条文中,共有八处涉及公序良俗原则,比如: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依据】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还有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倡导性规定】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但是作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实际上在每一个法条、制度中都渗透着这一原则。虽然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并未明确规定公序良俗内容,但婚姻家庭中的民事法律行为仍应适用民法典总则编相关规定,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当然无效。学理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危害家庭关系行为类型、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行为类型”。

    主持人:嗯,请问林律师,所谓的公序良俗是不是可以简单理解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社会道德呢?

    律师:其实“公序良俗”的内涵非常深刻,它包括了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两个方面,而不只是我们通常理解的社会道德。从一般利益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一般利益,其主要体现在一国现行法律秩序之中,同时兼括整个法秩序的价值体系与规范原则,特别是宪法中基本人权的规定。著名的民法学者、社科院学部委员梁慧星先生就认为,公共秩序未必是法律所规定的秩序,公共秩序概念比法秩序概念的外延更宽。除现行法秩序外,还应包括作为现行法秩序的基础的根本原则和根本理念等内容。在公共秩序的内涵中不能一味的强调秩序,组成整个公共社会的是人,人具有很大的主观能动性,应当注意对人主观能动性的指引。而善良风俗的内涵则更偏向道德层面,台湾民法学者王泽鉴先生将其界定为「一般道德」,存在于法律之外的伦理秩序,其目的并非在于为伦理秩序服务,使道德义务成为法律义务,而在于不使法律行为成为违反伦理性的工具。大陆民法学者崔文星先生也认为其内涵不同于一般道德,而是具有法律意义的道德,对善良风俗的一般违背不应认为违法,只有严重违背善良风俗才构成对公序良俗原则的违反,才具有违法性。何种违反道德的行为可能会扰乱公共秩序,这就是善良风俗所应该约束的行为。确定这种行为,应该兼顾一般利益上的公共秩序和个人的意志。关于德国哲学家康德对其有着经典的表述:「我从来也不应该以这样的方式去行动,除非我也能够意愿我自己的准则应当成为一个普遍有效的规律。」因此,善良风俗所蕴含的最低限度的内容就是,个人违反道德的行为在社会上变的常见,不会严重影响到法律所保护个人的财产、生命和自由等权利。

    主持人:关于公序良俗原则,我印象特别深刻的就是发生在四川泸州的“二奶案”。

    基本案情:1990年,四川泸州的黄某彬与蒋某芳登记结婚,但婚后因身体原因一直没有子嗣,家庭关系越发紧张。1994年开始,黄某彬开始与张某英交往,1996年,双方公开同居,但黄某彬与蒋某芳并未离婚。2001年,黄某彬因患肝癌,病重住院,蒋某芳一直在医院照顾。黄某彬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某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某英负责安葬。”该遗嘱在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黄某彬去世后,张某英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遭到蒋某芳拒绝。张某英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嗯,四川泸州遗赠情妇案,被称为“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是非常有意义的一个案件,我记得当时引起了很多的争论。这个案件当时一审法院判决,黄某彬的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是无效的。这个判决也获得了当地民众的热烈支持,后来张某英不服一审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按有关政策规定,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对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慰,黄死后的抚恤金不是他的个人财产,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黄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而黄未经蒋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某芳的合法权益。并当庭驳回张某英的上诉,维持原审的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轰动,民众们都觉得大快人心。经过多年后我们再回头看这个案件,其实也可以在这个案件中尽管法官直接援用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判决依据维护了个案的公平正义,但是从本案及其引起的争论来看,当时我国大陆司法界和民法学界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的涵义、功能,特别是如何适用的理解仍处于探索阶段。

    主持人:嗯,我记得还有另外一个家庭领域的案子也曾经引起社会的强烈讨论,基本案情:

    “北雁云依”出生于2009年1月25日,其父亲名为吕某某,母亲名为张某某。吕某某、张某某二人共同决定为女儿取名为“北雁云依”。2009年2月,吕某某前往燕山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被民警告知拟被登记人员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否则不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因吕某某坚持以“北雁云依”为姓名为女儿申请户口登记,被告燕山派出所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于当日作出拒绝办理户口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吕某某对该行为不服,遂以女儿北雁云依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燕山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违法。吕某某在庭审中称:其为女儿选取的“北雁云依”之名,“北雁”是姓,“云依”是名。最后这个案子法院依据公序良俗原则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律师:嗯,这个案子也被称为中国第一姓名案。“北雁云依”源于吕某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不利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此番驳回原告的请求,旨在明确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时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百家姓历史悠久,中国人取名应该遵循自己的文化传统,而不能随意创设。”

    主持人:林律师您在办理婚姻家庭类案件的过程中是否有过运用到公序良俗的案件呢?能不能向我们的听众朋友分享一下。

    律师:嗯,在我办案的过程中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件男女双方是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男方向女方出具《收条》一份,载明:“兹收到女方现金嫁妆30万元整,男方将于×年×月×日前迎娶女方,如男方未迎娶女方,男方将退还女方现金嫁妆30万元整,注:如女方期间不愿意嫁男方,男方可不退还此嫁妆。”后来双方因感情不合闹分手,男方便以《收条》为据拒不返还女方的彩礼钱,双方因为这件事对簿公堂,当时我们就从公序良俗的角度出发进行应诉,法院最后的判决也认为,公序良俗是一个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对建立并维持人类社会生活所不可或缺的、低限度的伦理道德标准和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原、被告以婚姻作为条件订立的合同影响社会正常公序良俗,系无效合同。

    主持人:林律师刚才您提到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的内容【婚姻家庭倡导性规定】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次民法典中开创性的加入了“家风条款”,请问这一家风条款与公序良俗之间有什么关系呢?它能不能再具体的案件中适用呢?请您给我们具体分析一下。

    律师:主持人你提的这一点也是我本人觉得这次民法典中非常亮眼的一点,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的优良家风内容正是公序良俗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一个重要体现,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配置并不单独体现公平原则,还需要考虑家庭关系的伦理性。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并非是考虑未来的养老需要,而出自对子女爱护的自然本性。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只是回报养育之恩,更是一种伦理的需要。家庭成员间关系的调整,不能只有利益,还要有亲情。所以优良家风的指引,对于婚姻家庭案件的处理,是非常重要的。其次,对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的优良家风内容,有观点认为这只是一个宣示性条款,适用并不强。其实这种观点是有一定片面性的。在民法典施行以后,婚姻家庭案件的办理在各个方面都受着优良家风内容的影响。原因无他,优良家风正成为婚姻家庭案件办理的基本价值标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每一个婚姻家庭案件的结果均应符合优良家风的价值指向。这对我们日常工作中相关案件办理,提供了法律上的价值标准。其一是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障家庭成员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家庭文化,树立正确的家庭价值观,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历史使命。其二优良家风价值在个案中指导意义,让案件焦点从利益的争夺转移到利益的人性化。其三利益分配符合忠诚、尊重、关爱等基本价值,引导家庭发挥养老育幼的基本功能。

    主持人:林律师,今天的分享能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启发呢?

    律师:随着 “公序良俗”正式被法律所规定并逐渐在司法实践中被运用,其将不再只是人们内心的道德评判,而是判定民事行为效力的重要依据,我们深刻地体会到,公序良俗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中的重要体现,离开了“公序良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就会成为空中楼阁。

    具体到现实生活,我认为对于听众朋友们来说最重要的是理解公序良俗原则的价值并在日常的民事活动中尊重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做一个既遵纪守法又尊德受礼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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