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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意定监护人与法定监护人冲突下,法院支持哪一方?——民法典意定监护制度的法律适用
    • 2022-05-06 16:46
    • 来源: 汕头电台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司法局
    • 【字体:    

    主持人:

    又到五月,今年的五月对于我们“律师有话来说”节目来说,有特殊的纪念意义。

    5月28日是民法典颁布实施一周年纪念日,也是我们“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民法典普法专题活动的一周年纪念日,今天我们继续请到詹律师为我们分享民法典相关的法律问题。

    詹律师:主持人好,听友们好!

    主持人:

    我们从一个和民法典相关的最新案例来展开我们的话题吧:

    202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第二例案例涉及意定监护、变更监护人。此前詹律师曾经就“意定监护制度”为我们做过一次专题法律分享,而且我们也知道“意定监护制度”的设立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一起来看看这个最新案例是法院是如何处理的:

    基本案情

    孙某乙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案(关键词:意定监护、变更监护人)

    被监护人孙某某现年84岁,曾患小儿麻痹症,有肢体残疾后遗症,父母、妻子均已过世。2019年,孙某某的房屋因旧房改造被征收。孙某某的女儿孙某甲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对孙某某行为能力鉴定并指定自己为监护人,后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法院判决宣告孙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孙某甲为其监护人。现孙某某侄女孙某乙起诉要求变更监护人。经法院查明,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载明,孙某某与孙某乙等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委任孙某乙为意定监护人、陶某某为监护监督人。房屋拆迁后,孙某某不再与孙某甲共同生活,孙某某的钱款和证件等均处于孙某乙及其父亲的保存与管理中,孙某乙对其进行照顾。审理中,法院在庭审与居住地调查中多次征询孙某某意见,其均表示希望孙某乙作为监护人。

    律师:这个案件的基本情况简单来说,就是孙某某这位老人家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的起因是他的女儿孙某甲作为孙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已通过程序申请法院指定其为监护人,现在孙某某侄女孙某乙根据《意定监护协议》作为孙某某的“意定监护人”要求变更指定监护人,这样的一个案件。这是一个意定监护和法定监护发生冲突的典型案件,实践中是一个争议话题,那么作为一个公布的典型案例,法院如何处理具有较高的司法引导和示范作用。

    主持人:请詹律师我们讲解一下民法典中如何规定“法定监护人”“意定监护人”“指定监护”

    律师:好的,我们今天的主题是关于成年人的监护制度,所以在这里,就成年人有关的“法定监护人”“意定监护人”“指定监护”的法律规定给大家做个讲解

    【法定监护】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意定监护】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指定监护】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主持人:既然有法定监护,为什么要选择意定监护?

    律师解答:

    主要基于这几方面的考虑:

    首先,作为自己失智失能后的法定监护人,能否做到按自己的意愿照顾好自己的生活?能否做到按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财产及民事权利等?是否有能力履行好监护职责?现实生活中,这不是每个人都能如愿以偿的。

    其次,按规定,法定监护人往往不止一个(如有几个子女),作为自己失智失能后的法定监护人,在照顾自己的生活、处分自己的财产及民事权利等方面能否达成一致且对自己最有利的意见?如自己生病陷入昏迷时,如何确保自己的疾病能得到及时的救治以及治疗方案谁来决定?如何在家庭的纷争中确定对自己最为有利的监护人?

    再次,作为自己失能后的法定监护人(如子女)是否有条件履行对自己的监护职责?如你的配偶、子女是否有足够的时间精力细心呵护你?

    最后,法定监护有其固有的弊端和不足,容易导致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容易导致家庭纷争,无法做到按被监护人的意愿照顾好被监护人的生活及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和权利等。

    而意定监护是法定监护之外,成年人可以自己选择他认可的人或组织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

    我们认为,设定意定监护制度的核心是充分地尊重成年人的真实意愿。

    主持人:好的,概念上有了大致的了解,我们一起看看对于这个案例,法院的裁判结果,再来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上述案件裁判结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孙某某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有一定的理解表达能力,其多次表示不愿意让孙某甲担任监护人、同意孙某乙担任监护人,态度十分坚决。考虑被监护人孙某某的实际状况,孙某甲在客观上无法再继续履行监护职责,亦未将监护责任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从有利于被监护人孙某某的角度出发,判决变更监护人为孙某乙,希望孙某乙能从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依法行使监护的权利,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切实保护孙某某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维护孙某某的利益外,不得擅自处理孙某某的财产。若孙某乙存在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孙某甲等其他愿意担任孙某某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亦可申请法院变更监护人。

    这样的司法裁判结果,体现出什么样的意义呢?

    詹律师:

    首先,我们看看这个案件公布的典型意义是:

    本案系典型的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相冲突的变更监护权案判决。法院既考量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又考量被监护人的实际生活情况,坚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多次征询被监护人意见,突击走访被监护人家中和居委会,了解其真实生活与医疗等情况,综合各方因素,依法判决变更监护人。同时,积极引导监护人自觉履行监护职责,切实保障了“失智”老年人的合法利益。此外,本案裁判后,孙某某就案涉房屋拆迁的动迁利益仍在动迁组,保障了孙某某的动迁安置利益等财产安全。

    主持人: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加深,“失智”老年人增多,相关监护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今天的案例能给我们日常生活什么样的建议和指引呢?

    律师总结:我们关注到,人民法院在处理家事案件中,更加关注探寻弱势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坚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另外,我们特别关注到前文所述,法院在办案中认为“孙某某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有一定的理解表达能力,”“多次征询被监护人意见,突击走访被监护人家中和居委会,了解其真实生活与医疗等情况,综合各方因素,依法判决变更监护人。”我们可以看到,这个案例也破除了一个误解和误区,即所谓“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依然在一定程度上能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这种情形下,更应该尊重其自主决定,“失智、失能”是一个渐变的过程,并非一旦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完全不能决定自己的事情。这个案件也为需要通过意定监护协议,妥善安排自身生活事宜、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老年人,甚至是所有有需求的成年人(毕竟天有不测风云,意外有时比计划来得快)提供了切实有效的规则参考和行为指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 【协议确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本文案例及部分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相关选择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ABCD)

    A(一)配偶;

    B(二)父母、子女;

    C(三)其他近亲属;

    D(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           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A)

    A.书面形式  B.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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