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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妇女权益保障法
    • 2022-04-22 11:00
    • 来源: 汕头电台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司法局
    • 【字体:    

    主持人:“妇女能顶半边天”。妇女是人类文明的开创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妇女的法律地位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与进步。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立足新时代的历史方位,高瞻远瞩,总揽全局,深邃思考,就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今天,我们也请来了广东嘉格律师事务所的黄漫洁律师为我们讲解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

    黄律师:主持人好,听众朋友大家下午好。谈到妇女权益保护,我们就不得不谈到一部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律。该部法律作为保障妇女各方面权益的基础性法律之一,在实施近30年来,有力促进了妇女在各方面权益保障水平的提高,推动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人心。但同时我们也不可否认,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存在的一些老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而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面对这些情况,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拓展和强化的现实需求越来越强烈和紧迫。那么在2021年12月20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且在今年4月18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二次审议。此次修法力度之大、修法内容之广是前所未有的,草案不仅就近年来热点议题如职场性别歧视、性骚扰、离婚时女性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农村妇女财产继承权等问题作出明确回应,甚至细化到对诸如女性厕位、母婴室数量等生活细节给予关怀。民众挂心的、舆论担忧的,都有涉及。

    主持人:好的,我们也期待一部高质量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早日落地,为每一个女性保驾护航。黄律师,那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保护妇女权益作出了哪方面的规定呢?

    黄律师:首先是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男女平等是指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而且,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比如在妇女遇到家庭暴力时,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及时制止、公安机关要及时出警,人民法院依受害妇女的申请符合条件的要在72小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等等。

    主持人:黄律师,我们平时经常听到妇联这个组织,那妇联又是如何保障妇女权益的呢?

    黄律师:确实,我们比较经常听到的就是“妇联”,妇联的全名是“妇女联合会”,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其中妇女联合会的作用以及维护妇女权益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2)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3)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4)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5)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6)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主持人:这样听起来,妇联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是起到很大作用,广大妇女群众在遇到困难时也可以直接向妇联求助。

    黄律师:对的,大家可以拨打12338,这个电话是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是由全国妇联设立的全国统一号码的妇女维权热线,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婚姻、家庭、心理、教育等方面的咨询,并受理有关妇女儿童侵权案件的投诉。接下来,我们看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章规定了妇女的政治权利。本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是指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除了因违法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除此以外,妇女有权通过其他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章是规定了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主要包括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等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章是规定了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主要包括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等等。

    主持人:黄律师关于女性怀孕或者哺乳期间被辞退或者被降薪的现象还比较多,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维护自身权益呢?

    黄律师:如果大家在工作过程遇到这种情况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这里我跟大家分享一个案例。2019年2月,朱女士应聘成为某科技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入职后不久怀孕,并于2020年1月因羊水过少等原因住院治疗。朱女士出院后,医生建议她休息一周。朱女士向公司申请一周病假并提供医疗证明书,但未获批准。几日后公司将其岗位调整为行政助理,月薪也由1.4万元降至4000元。5天后,公司以朱女士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朱女士申请劳动仲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女士并非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不能认定为旷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给付朱女士各项损失等共计19.6万余元,并为其缴纳停发工资期间的社保等。该公司不服上诉,杭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持人: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也更加清楚了解到女性在怀孕期间的相关权利,如果自己在工作中有遇到此类侵权现象,女性劳动者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那黄律师接下来要跟我们介绍妇女哪方面的权利呢?

    黄律师:接下来是介绍《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章内容妇女享有的财产权益,主要有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比如夫妻任何一方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等等;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以及保障妇女的合法继承权,在农村地区,可能有大部分人都认为只有儿子才有继承权,嫁出去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不能回来继承父母的遗产,这是错误的观念。

    接下来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章妇女人身权利,包括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禁止卖淫、嫖娼等等。今年年初在网上就有一个囚禁妇女的案件引起热议,徐州丰县生育8孩母亲案,起初是这个妇女的丈夫董某经常在短视频平台上发自己的贫困日常和八个孩子的生活视频。同时,多位直播平台主播也不忘去蹭流量蹭热点。1月6日,抖音主播一修哥发布视频,视频中八个孩子的母亲在破漏砖房内身着单衣,被铁链套住脖子,口齿不清,疑似精神失常。后这一侵害妇女和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事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经公安机关侦查,受害女子小花梅的丈夫董某民涉嫌非法拘禁罪;从云南将小花梅拐卖到江苏的桑某妞和其丈夫时某忠,涉嫌拐卖妇女罪,上述三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主持人:这个案件当时在网上是引起很多人的关注,现在也值得我们好好去思考应如何更好保护弱势妇女。

    黄律师:是的,关于妇女权益保障这方面还任重道远。我们继续介绍《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该部分主要规定了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配偶平等的权利;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妇女享有生育自由权等等。

    主持人:黄律师,如果妇女遭受了家庭暴力,应该如何处理?

    黄律师:当我们遭受家庭暴力或存在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应第一时间报警,并要注重保留好证据。最有利的证据是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必要时要及时就医,这些证据也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会参考的一些重要证据。也可以求助当地的妇联组织、村委会、居委会等,请求他们予以劝阻、制止对方以及协助调解。

    同时,我们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我们要注意,申请人身保护令要以书面方式提出,如果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主持人:黄律师,我还注意到最近大家都很关注这个离婚后的家务补偿问题,这个在法律上有什么依据吗?

    黄律师:家务补偿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也是《民法典》的亮点之一。

    主持人:确实很多妇女在结婚后就放弃工作,为家庭付出很多,最后离婚却什么补偿也拿不到,这个法条就为这些女性提供了法律支撑。今天也谢谢黄律师的分享,我们下期再见!

    选择题

    1.(单选)以下哪个电话系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A)

    A.12338

    B.12345

    C.12315

    D.12320

    2.(单选)下面说法正确的是?(D)

    A.嫁出去的女儿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

    B.妇女在怀孕以及哺乳期间可以适当降低工资和待遇

    C.只要遭受家庭暴力时才能求助妇联组织

    D.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3.(多选)下面说法正确的是?(ABCD)

    A.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B.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C.不得因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

    D.男女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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