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普法动态
  • 12.4专区
  • 普法金榜
  • 法治文化
  • 法律“七进”
  • 法律法规
  • 经验交流
  • 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 2022-03-11 10:06
    • 来源: 汕头电台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司法局
    • 【字体:    

    主持人:为了减少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保护受害者免遭家庭暴力的伤害,很多国家都出台了有关法律来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我们国家也一直十分重视家庭和谐的建设,在2016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这部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让大家意识到家庭暴力是违法的,并鼓励和支持受害者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就是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一个立法亮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能够对施暴者进行一定的人身限制,起到保护受害人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当事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了解不足,证据意识弱,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体系尚不健全的问题。2022年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并细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以有效提高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力度和水平。今天,我们有请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的蔡渝律师为我们重点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并解答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问题。

    蔡律师: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们好。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此次七个部门联合发布的意见结合了我们国家的实践情况,进一步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有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婚姻家庭,保障未成年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意见一共二十条,在贯彻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各部门具体职责、协助执行义务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在逐一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的细化规定之前,通过案例,我们先来了解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1)广西的谢女士与丈夫陆某结婚十多年,婚后陆某经常殴打、辱骂谢女士。谢女士曾向当地的社区、妇联寻求过救助,也多次报警,但丈夫陆某丝毫没有收敛。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使谢女士陷入极度恐慌,有家不敢回。2016年5月25日,谢某不堪忍受,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陆某殴打、威胁、辱骂及骚扰、跟踪谢女士,并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分别抄送给谢女士住所地的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派出所,形成法院、社区居委会、社区派出所三方联动的工作模式,全方位保障谢某的人身安全。(2)重庆的包女士与洪某是恋人关系,双方共同居住生活。因生活琐事引起争执,洪某殴打包女士致头皮裂伤和血肿,后二人分手。但洪某仍然通过打电话、发微信以及到包女士住所蹲守的方式对其进行骚扰。包女士不堪其扰,选择报警,民警对洪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包女士担心洪某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根据包女士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洪某对包女士实施殴打、恐吓等家庭暴力; 禁止洪某接触、骚扰包女士。但洪某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无视禁止,继续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和微信的方式骚扰包女士,威胁包女士与其和好继续交往,期间发送的消息达300余条。基于洪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法院决定,对洪某处以1000元罚款和15日拘留。罚款和拘留执行完毕后,洪某没有再对包女士进行骚扰。从这两则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当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有效地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法院出具的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是一纸文书,而是能真正起到保障家暴受害者合法权益作用的“保护伞”,让受害者可以尽快走出家暴的阴霾,恢复正常的生活。

    主持人:蔡律师,那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条件是什么呢?

    蔡律师: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身保护令的前提是出现了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而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原则上是遭受家暴的受害者,除非受害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才可以由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村委等代为申请。

    主持人:那家庭暴力是不是专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不是只有具备家庭成员关系的人才能够申请呢?

    蔡律师:说到“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作为法律概念首次出现在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家庭暴力”。2016年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使“禁止家庭暴力”从个人家务事转变为全社会共同努力的公共事务,从而使“家务事”上升到司法审判领域。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对家庭暴力进行明确的界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也许很多人认为,反家庭暴力法调整的范围就只能局限在家庭内部,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但现实生活中,存在有大量的未婚同居关系,也有离婚后未分居或没有条件分居的男女关系,他们在法律上不具有一般意义上的家庭成员身份,但此类关系中弱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是很常见的。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弱者的权益,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扩大了家庭暴力中“家庭成员”的范围。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反家庭暴力法调整的不仅仅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还包括不属于家庭成员关系、但基于特殊的亲密关系或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类似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刚才介绍的第二则案例就是一起同居者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重庆的包女士与洪某还仅仅是恋人关系,双方共同居住生活。包女士在与洪某共同生活的过程中,遭受恋人洪某的家庭暴力后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在洪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下对洪某作出了罚款和拘留的决定。

    主持人:那申请人身保护令可以产生什么效果呢?

    蔡律师: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反复、突发和多发等独有特性,司法实践中执行起来非常困难。此次发布的《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就专门针对执行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细化规定。结合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义务的执行,比如“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另一类是不作为义务的执行,比如“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实践中,人民法院基于各方面考虑,一般采取“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的情况不多,绝大部分情况是被申请人的不作为义务。《意见》明确,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关于公安机关、居委、村委、妇联等相关单位的协助执行义务,《意见》也作出了可操作性的细化规定。其中,公安部门除了协助督促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在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及时出警外,还需要将情况通报给人民法院。居委、村委、妇联则可以发挥矛盾纠纷化解一线优势,跟踪记录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情况,提供法治教育、心理辅导,并帮助受害人及时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联系。总的来说,此次意见的发布,各部门联动,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婚姻家庭,保障未成年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蔡律师,刚才我们说到的家庭暴力的情形主要是婚姻家庭,那针对未成年人,反家庭暴力法及此次意见中又有何规定呢?

    蔡律师: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实践中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通常是由其父母等法定监护人实施的,而基于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自我保护能力等因素,导致未成年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出现无力反抗且“不敢言”的情况,加大了发现的难度。而发现是救助的前提条件。此次发布的意见结合了未成年人的实际生活情况,对三种类型的部门、机构提出强制报告的要求:第一,考虑到学校、幼儿园与未成年人接触密切,比较容易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意见第十条强调注重家校、家园协同,要求学校、幼儿园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第二,未成年人在生病就医时,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基于专业医学知识可以发现和判断伤情及原因,为此,意见也进一步明确了医院的强制报告义务。第三,意见还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也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上明确的规定,充分发挥各部门的协同作用,有效保证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时被及时发现,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主持人: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此次发布的意见还是否有其他细化的规定呢?

    蔡律师:当然。我国民法典针对监护、收养等涉及未成年人的情况,分别作出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被收养人的规定;前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将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作为基本原则。此次意见也明确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要求各部门就家庭暴力问题听取未成年人意见或者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提供适宜的场所环境,采取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问询方式,要特别注意保护其隐私和安全。必要时,安排心理咨询师或者社会工作者协助开展工作。在未成年人作为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未成年人子女作为证人提供证言的,可以不出庭作证等,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主持人:那家暴受害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一定会受理吗?

    蔡律师:自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后,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因缺乏留存证据的意识,致使举证不足,导致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被法院驳回。那么,关于如何举证证明自己遭受家庭暴力的问题,一方面,此次意见根据家庭暴力证据的形成地点、时间等特征,将防控工作前移,明确相关部门对工作中形成的证据要注重保存,从而缓解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的问题。比如,意见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伤者,要详细做好伤者的信息登记和诊疗记录,将伤者的主诉、伤情和诊疗过程,准确、客观、全面地记录于病历资料,协助公安机关搜集证据。意见还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注重搜集、固定证据,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提供出警记录、告诫书、询(讯)问笔录等,探索建立家暴警情联动机制和告诫通报机制。这也是解决家庭暴力受害人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过程中举证难问题的关键举措之一。通过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快速查证事实,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解释,以更全面、充分、及时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作为受害人,建议在第一时间留存录音、视频、拍照以及聊天记录、就医记录等证据材料,并及时向居委、工作单位、妇联等反映情况或公安机关报警。在掌握一定的证据后,受害人即可向受害人居住地、施暴者居住地或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果正在进行离婚诉讼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审理该案件的审判组织提出申请。

    主持人:蔡律师,那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后,若施暴者仍继续施暴,施暴者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蔡律师: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施暴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在我们刚才讲述的第二则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洪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要求,最终人民法院对其作出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决定。当然,如果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双方离婚的,受害人可以在离婚时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还可以要求施暴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主持人:通过蔡律师的解答,相信各位听众朋友们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内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及作用等都有了充分的了解。最后请蔡律师对反家庭暴力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做个总结。

    蔡律师:人们常说“家庭暴力的发生只有零次和无数次的区别”。“对家暴零容忍”不应只是一个口号。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亲朋好友在遭受家暴的时候,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第一时间报警或向有关单位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及时像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我国的法律将会始终保护各位的合法权益,真正起到了为受害者维权、为社会弱势群体撑起“保护伞”的作用。

    相关选择题

    1.(单选)以下哪种情形不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B

    A.小红和小明同居,小明经常殴打小红

    B.小东和小陈是同事,小东经常在单位和小陈打闹

    C.小蔡经常在家被父亲殴打

    D.小郑与父亲争吵,小郑限制父亲的人身自由

    2.(选)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哪些措施?(ABC

    A.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B.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C.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D.判令双方离婚。

    3.(多选)家庭暴力行为包括那些?(ABCD)

    A.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

    B.虐待家庭成员

    C.家庭成员之间限制人身自由

    D.残害家庭成员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司法局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