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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纠纷中经济补偿、经济帮助、损害赔偿
    • 2021-12-31 14:38
    • 来源: 汕头电台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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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在很多家庭中,夫妻双方都要共同处理和面对很多家庭问题,同时也承担了很多家庭责任。例如孩子的抚养教育,双方父母的赡养照顾等等,因此会出现全职太太或者全职丈夫,夫妻一方会更多的承担起家庭内部事务的责任。与此同时夫妻感情在维系过程中出现矛盾,如果导致离婚纠纷,那么在离婚中夫妻一方是否有经济补偿、经济帮助,对于夫妻过错方是否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今天,我们就请许律师来解读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律师:《民法典》第1088、1090、1091条分别对离婚时的经济补偿、经济帮助、损害赔偿作了明确规定。

    对承担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享有经济补偿权利的规定

    《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并且因前述原因牺牲了自己的发展机会,导致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远低于另一方,当婚姻关系终结之时,不论夫妻财产是分别财产制,还是共同财产制,离婚分割财产时,如果他们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将对子女的成长极为不利,对社会的稳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本条是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作出的。

    夫妻离婚时,一方对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首先应当要求离婚的夫妻自行协商确定,这种协商可以是在协议离婚时确定,也可以在诉讼离婚中确定。如果在协议离婚时双方达成了一致的协议,则可以向婚姻登记部门提交。婚姻登记部门查明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给予离婚登记,双方应自觉履行协议。在诉讼离婚中,双方对离婚补偿达成一致意见,交由法院以调解书或者判决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人民法院则依据本条的规定进行判决确定。

    主持人:通过刚才的讲解,在离婚是提出经济补偿也是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的,一般我们应该如何把握经济补偿适用的条件?

    律师: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一般可以归纳为四个条件

    1、不区分夫妻财产所有制类型一律适用

    《民法典》出台之前,《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2款也作出了相似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两部法律均将离婚经济补偿的前提确定为“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即采取约定财产制的夫妻之间,离婚时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才有权请求对方补偿。在2001年之前的婚姻法条文中,并无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直至2001年婚姻法修改才加入。

    从审判实践情况看,十多年来,经济补偿制度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运用,相反,有关统计显示,《婚姻法》第40条的适用率明显偏低,少数的适用案例中,还有一部分是经过法院的目的性扩张解释后才得以适用。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绝大多数家庭都采取了法定的共同财产制,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家庭数量极少,基数的缺乏导致《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本条规定删除了离婚经济补偿对夫妻财产制类型的要求,无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采取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了分别财产制,如果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均有权利在离婚时请求补偿。

    主持人:那就是民法典中对于夫妻一方离婚时经济补偿修改了之前的限制规定更大的保障了夫妻经济补偿的权利

    律师:

    (2)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

    本条列举了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作为承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可提出经济补偿的情形。当然,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形并不局限于以上三个方面,为家庭利益而负担的义务均应在此之列,主要表现为家务劳动。

    家务劳动,是指为自己和家人最终消费所进行的准备食物、清理住所环境、整理衣物、购物等无酬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和家庭以外人员提供的无酬照料与帮助活动。这些家庭事务遍布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却无法通过市场价值直接衡量,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应当得到适当的补偿。

    判断一方是否承担了较多义务,应结合一方在家庭义务上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以及获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进行衡量。

    主持人:那离婚经济补偿在可以在什么时间提出呢

    律师: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这是经济补偿的第三个条件

    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补偿请求,仅限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作此规定的原因在于,经济补偿请求权是法律赋予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权利,其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该种权利也不存在有客观障碍导致对权利享有状态不明的情况,将经济补偿请求权扩大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现实意义不大,也不利于双方尽快解决争议,投入新生活。

    而且我们也应当注意第四个条件,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本条规定,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即经济补偿以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提起补偿请求为前提,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情况下,不得径行就经济补偿作出判决。但是,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主持人:总结起来就是在离婚纠纷中经济补偿适用需要在上述四个条件下提出,尤其是需要注意是在离婚诉讼中必须是主动提出,这样在审理过程中才能充分的保障自己的权利。

    如果没有经济补偿,夫妻一方经济确实困难的情况,是否可以得到另一方的经济帮助。

    律师:《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条是关于困难帮助的规定,本条与离婚时的补偿有很大区别。离婚经济补偿只有当一方承担了较多义务时,才有权提请。而本条关于困难帮助使用条件则是,无论夫妻哪一方是否对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作了多大贡献,只要在离婚时本人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况,就可以向对方请求经济帮助。

    当然,本条只是原则性规定,法院在判决时,还应考虑到以下几个问题:(1)生活困难的界定:一般认为若一方离婚后分得的财产不足以维持其合理的生活需要,或者不能通过从事适当的工作维持其生活需要等,均可认为是生活困难的体现;(2)给予帮助的方式,法院应考虑双方的收入和财产,双方就业能力,子女抚养,婚姻期间的生活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扶助的数额和方式;(3)需要注意一点,婚姻关系中的过错不应在考虑之列,意味着有过错的一方若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也可要求无过错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

    主持人:我们也常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在婚姻当中也是相互扶持和帮助,即使在离婚时,也可以适当的给经济困难的一方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也更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和谐。

    如果离婚是因为一方的过错导致的那么无过错方该如何主张赔偿

    律师:实践中我国因过错方导致家庭破裂的离婚案件增多,比如《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但婚姻关系中的过错行为远不止上面所列举的几种情形。

    虽然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并不是说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须审理及判决过错方对无过错方予以赔偿。在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对确实有过错的另一方是否行使赔偿请求权,由受损害的无过错方自行决定,法院不能主动判决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6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方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婚姻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判定具体赔偿数额。

    赔偿请求和经济补偿一样,也需要在离婚诉讼中主动提出,可以主张相应的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

    主持人虽然法律赋予了夫妻一方的经济补偿、经济帮助以及损害赔偿的权利,但是无论是夫妻双方之间还是整个家庭生活中,还是要相互的体谅和携手同行,维护好夫妻感情,家和万事兴。

    相关选择题

    1. (单选)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的说法是(A)

    A. 正确

    B.错误

    2.(选)离婚时提出经济补偿需要符合以下哪个条件。B

    A.在离婚后提出;

    B. 在离婚时提出;

    C. 由法院主动提出;

    3.多选)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ABC)

    A.重婚

    B.实施家庭暴力

    C.与他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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