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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私人化"属性,自由支配家庭财富的权利--论《民法典》对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 2021-12-17 17:12
    • 来源: 汕头电台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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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在经济生活、精神物质等方面的自愿长期结合。通过往期节目的介绍,我们也学习到了一些关于婚内夫妻财产的知识,认识到迈入婚姻,意味着双方经济的共有,属于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对夫妻共同财产也有了一些认识。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许多人对婚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越来越多人希望自己的婚姻更加“私人化”、“自由化”,有些人开始思考迈入婚姻是否就一定意味着财产一定是共有的?不想离婚但却受到对方不平等的对待我们能不能要求分割财产?今天我们有请到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陈硕律师为我们解答相关的问题。陈律师,能否先帮我们听众朋友简单回顾一下我国法律对夫妻共有财产是怎么规定的?

    陈律师: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们好。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作出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上面所提到的这些财产在婚后的所得都成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处理的权利。

    主持人:好的,那就如刚刚提到的,在婚姻期间我们能不能要求法院对财产进行分割呢?

    陈律师:这就要分情况了,原则上我国并不支持在未离婚的情况下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现实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平等对待的现象,于是我国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了,夫妻即使不离婚,在两种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两种特殊情况为:第一种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第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如果在婚姻期间发现对方存在以上两种行为之一的,可以诉讼到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

    主持人:那这条规定相比《民法典》出台之前有什么新变化吗?

    陈律师:是有的,这个制度被称作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我国正式确立该处理模式是在201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在该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于不离婚却起诉分割财产因缺乏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操作可能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的两种可以支持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与《民法典》的规定几乎相同,但是却同时规定了,婚内财产分割应以“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为前提。而在随后的司法实践中发现由于“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使得法官的裁判时难以查明债权人的利益是否受损,也缺乏具体判断标准去衡量是否受损,当事人更加没办法证明债权人的利益有没有收到损害,使得许多案件都以被驳回收场。因此,《民法典》在吸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的两类可提出婚内分割财产的基础上删除了“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这一要求,使得受到损害的夫妻一方更加有利去起诉在婚内分割财产,权益进一步受到保护。

    主持人:说到这里,想问一下什么样的人适合去起诉要求在婚内分割财产呢?

    陈律师:首先,这个制度最关键的地方在于在婚姻期间,也就以不离婚的前提,如果你已经有离婚的想法,则不需要符合我刚刚所提到的两个条件,因为夫妻双方离婚是应当对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进行处理的,特别是在婚姻期间遇到家暴、虐待、遗弃、吸毒等问题,我在这里建议应当及时寻求警察及社会力量的帮助;其次,许多现实中要求不离婚的前提往往都是因为考虑孩子年幼想保护完整家庭的角度,例如夫妻一方挥霍财产或隐藏财产,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并给予孩子完整的长大环境,就可以采取保持婚姻的存续并要求分割财产的方式;再者,依照我刚刚所提到的,当前我国要求婚内分割财产必须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两种情况,例如婚后发现另一半婚前财产这类情况就是不适用的。

    主持人:那陈律师,能否具体分析一下这两种情况,或者帮我们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陈律师:当然没有问题,我们先看第一种情况,这里提到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都是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实务案例中经常表现为主要表现为:(1)一方擅自取出存款、将存款转给第三人;(2)一方擅自处分房屋、车辆及股权等,如出售转让、过户给自己与前妻(或前夫)所生的子女等;(3)拆迁安置补偿款项由一方控制,另一方无法支配;(4)夫妻共同财产因一方个人债务被强制执行。而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在实务中经常是夫妻其中一方与第三方串通,伪造借款协议,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这种虚构的债务,以达到侵占共同财产的目的。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并不是只要存在以上的这些行为就构成了可以分割财产的条件,还要看是否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至于严重程度如何,就需要结合行为性质,金额,以及造成的严重后果等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二款就相对比较好理解,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中的法定扶养义务就包括自己的父母和子女。相信有人会问如果自己患病配偶不允许支付医疗费用能否提出分割财产的要求呢?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就存在一定的争议了,因为我国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就已经作出了专门规定,夫妻间负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不履行扶养义务是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的,因此有一部分观点认为可就这一条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也有一部分观点认为既然父母子女患病都可以要求分割财产,自己患病更加需要受到保护,就这个问题不同的法院也是有不同的观点,但是值得肯定的是,目前能查到的就有18例甚至更多的案例是本人患病配偶拒绝支付医疗费用的要求在婚内分割财产得到了胜诉的判决。

    主持人:那我有一个问题,除了以上提到的两种情况,电视剧里一些夫妻在结婚后签订一些协议,约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类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吗?

    陈律师:您提到的这类协议从法律的角度,被称为婚内分割财产协议,近年来出现类似协议的案件不在少数,有的是约定财产各自所有,有的是约定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有,这类协议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一般是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只要是签订协议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违法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这其实也体现了主持人开场提到的现代年轻人越来越追求婚姻的“私人化”“自由化”的模式,我国从立法的层面也尽量去尊重夫妻双方对婚内财产的约定。

    主持人:那对于这类协议和约定,我们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陈律师:首先,签订协议必须是真实自愿的,如果是被威胁或胁迫签署的协议,则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如果是受到胁迫签订这类协议,请记住一定要收集被胁迫的相关证据。其次,这类约定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一方面说明如果主张口头约定了财产分配方式,那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另一方面,书面的形式不仅仅只是协议,举个简单的例子,我之前遇到一个案子,男方在结婚前是有一套房子的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他将房子卖给了朋友,几年后朋友因为资金周转不灵重新卖给了他,并且男方在房产证上写上了女方的名字。尔后双方离婚,男方主张该套房屋是婚前购买的个人财产,法院在审理该案件的过程中就认为,男方在房子登记时添上女方的名字视为将婚前个人财产以书面的形式作出约定,该财产已经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对男方主张该套房屋是其个人财产的诉求不予支持。因此,我们在婚姻期间对财产的进行处置应当考虑清楚,许多行为都是会产生影响很大的法律效力的。最后,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财产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担。但是,这类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对其有效。否则,这仅仅对夫妻双方内部有效,对外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夫妻俩共同承担。

    主持人:那我稍微帮陈律师总结一下刚刚我们学到的知识以及观点,就是当前总的来说我国是尊重公民对婚姻期间对财产的约定的,但是均应当以合法的行为并且有所证明;而如果我们没有约定,并且受到不平等的对待和伤害,例如财产被毁坏,父母子女患病另一半却拒绝医治的情况,法律也充分保护我们的权益,让我们有依据进行起诉。并且,立法也在逐步完善,结合时代变化和年轻人对婚姻的要求,使得法律更加科学、合理。

    陈律师:是的,在这里也和大家分享一些我个人的观点。确实现在越来越多人希望自己的婚姻更加“私人化”、“自由化”,但就如卢梭所说的没有约束的自由并非真正的自由,没有自律,谈何自由?选择婚姻就意味着选择了忠诚,应当忠诚于对方的感情、忠诚于对方的生活、忠诚于对方的家庭。不要一味自己的利益和享乐,更应该从彼此的角度出发,毕竟执子之手就应与子偕老,因此,倘若每个人都从这个角度出发,我相信也不会出现毁坏财产和决绝医治的问题,社会也会更加完满。

    相关选择题

    1.(单选)以下哪类行为不是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B

    A.擅自将巨额存款转给朋友

    B.共同债务被强制执行

    C.低价抛售所持股权

    D.将房子登记在前妻子女名下

    2.(单选)配偶有以下哪类行为,另一方可以要求婚内分割财产?(D

    A.出轨

    B.婚后买房不加配偶姓名

    C.儿子感冒却懒于买药

    D.隐藏拆迁款

    3.(多选)以下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ABCD

    A.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B.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C.知识产权的收益;

    D.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4.(多选)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BD)

    A.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是一种毁坏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B.夫妻间负有相互抚养的义务,若不履行扶养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C.对婚前与婚内财产进行约定必须以协议的形式;

    D.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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