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普法动态
  • 12·4专区
  • 普法金榜
  • 法治文化
  • 法律“七进”
  • 法律法规
  • 经验交流
  • 婚前患重大疾病未告知对婚姻效力的影响
    • 2021-11-05 15:26
    • 来源: 汕头电台
    • 发布机构:
    • 【字体:    

    主持人:家是社会组成的单元,每一个小家的和谐幸福无论是对于成员个体的发展,还是社会整体的稳定都至关重要。随着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的正式生效,原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事由被删除。这让患有重大疾病且为另一方理解包容的人群能够拥有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既充分体现了人文主义关怀,也更全面地保障了公民的婚姻自由。但另一方面,婚姻自由的本质是双方在彼此了解信任的基础上所作出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又将“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列为可撤销婚姻的一种。那么,什么叫婚姻无效?什么叫可撤销婚姻?这两者的区别是什么?面对已经起诉的离婚案件,但又存在撤销可能的婚姻关系,我们又应当如何处理呢?今天,我们邀请到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的蔡渝律师,她将结合真实的案例,为大家细致地解读我国民法典中关于婚前患重大疾病未告知对婚姻效力的影响。

    蔡律师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们好。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发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不再把婚前健康检查作为结婚登记的前提条件,宣告了中国的婚检制度从强制走向自愿。但因此,也出现了一部分夫妻在办理结婚登记前,未能详细了解对方的身体状况,直到婚后才得知另一方患有相关疾病,从而导致家庭失和、婚姻破裂的悲剧。在民法典颁布实施前,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列入婚姻无效的情形。那么无效婚姻,是明显违反禁止结婚条件的。而此次民法典,将该无效事由删除,让患有重大疾病且为另一方理解包容的人群能够拥有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更全面地保障了我们公民的婚姻自由。但同时,我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可以看到我国明确规定了两种可撤销婚姻的情形,第一种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二种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而这第二种“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告知”的可撤销婚姻情形,还涉及到重大疾病的范围、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以及撤销权的行使等法律问题,今天我们就来逐一了解。

    主持人:蔡律师,关于民法典规定的这种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告知的可撤销婚姻情形,关于重大疾病的范围”,民法典是否有明确的规定呢?

    蔡律师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一一地列举相关重大疾病的名称,但司法实践中,关于“重大疾病”的范围,也并不是无章可循的。我们先来看一则上海的真实案例。

    小李与小江经人介绍相识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2019年11月订婚后双方开始同居;2020年4月,小李怀孕;2020年6月28日,双方登记结婚,并于当天至民政机关指定的机构进行婚前检查,此时的小江,已身患艾滋病8年。6月29日,婚检结果出来,医生要求小江主动向小李坦白患病情况否则医生就要告知小李,当日,小江主动坦白,小李才知道小江罹患艾滋病多年。虽然小江坚持表示其所罹患的艾滋病已不在传染期内,传染小李及其腹内宝宝的可能性极小,且最终证明小李确实并未被传染,但小江的病依然让小李无法接受。尽管两人此前感情基础不错,小李在几经内心挣扎思量后,还是决定终止妊娠并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2021年1月4日,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宣判了这起特殊的婚姻撤销案件,判决小李与小江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予以撤销。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小江在婚前是患有艾滋病的,而艾滋病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传染病之一,属于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情形,小江在婚前并没有将其患有艾滋病的事情告知小李,小李即可申请撤销该婚姻。因此,在实践中,重大疾病的认定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那么,关于这三种类型的疾病,第三十八条又明确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总的来说,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在较长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且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是否结婚的自由意志的疾病。

    主持人:那蔡律师,关于这个重大疾病患病时间,我们如何把握呢?  

    蔡律师关于重大疾病的患病时间,应当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前,患病一方知道自己患有该重大疾病的事实也应当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实践中具体表现为在结婚登记前患病一方已经进行过相关医学诊断和医学救治,甚至留有相关病例资料。若患病方在婚后才患有该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另外一方,或者患病一方在婚前并不知道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则不存在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故意隐瞒的情形,其隐瞒或者未告知的行为并未影响另一方是否愿意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这种情形下就不符合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主持人:但如果我们作为即将结婚的另一方,该如何去判断、如何证明患病方其实在婚前就已经知道自己患有重大疾病又刻意隐瞒

    蔡律师这涉及到的就是举证责任的问题。在这里向大家介绍另一起因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另外一方的撤销婚姻案件。该案以“离婚纠纷”为开端,在查明对方婚前即患艾滋病且未如实告知的事实后,代理律师当庭果断撤诉,转换办案方向和思路,最终成功为当事人撤销婚姻关系,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0年7月,在亲戚的介绍下小红与小东相识。相处后,小东认为小红温柔可人,对小红十分满意,小红虽说不上有多喜欢小东,但觉得小东稳重细心,且两人在年龄、家庭、经历等方面都极为合适。于是,同年8月双方迅速确认恋爱关系。2021年2月,两人在家长催促下登记结婚。婚后小东瞬间变脸,对小红冷眼相向、视若无睹,小红发现其在日常与网络中均与多名异性打得异常火热,小红多次沟通无果。忍无可忍之下,小红在2021年3月找到律师要求起诉离婚。立案后,小红收拾行李想要回娘家,却偶然在衣柜中翻到小东2月底的病历,发现其患有艾滋病。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小红通过病历发现了小东患有艾滋病,但该病历的真实性我们无法确认,且小红无其他证据可以佐证小东在婚前是明知而故意隐瞒。所以,为了获取更多的证据证实小东在婚前故意隐瞒患病事实,小红的代理律师分七步走:第一步是暂时先以“离婚纠纷”起诉;第二步是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请求法院前往某医疗机构调查相关病例资料;第三步是律师与法官一同前往某医疗机构调证,经查明,小东确患有艾滋病,且有资料显示小东分别于婚前、婚后皆有检测确诊;第四步是“离婚纠纷”一案开庭当日,小东承认了自己隐瞒婚前患病事实,获取该重要笔录后,律师当庭向法院请求撤回离婚诉讼;第五步是立即以“撤销婚姻纠纷”起诉;第六步是提交之前调取的相关病历资料以及“离婚纠纷”中小东隐瞒病情的庭审笔录;第七步是领取法院判决,法院确认该案属于小东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在登记结婚前将该重大疾病告知小红的事实,该事实足以影响到小红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且未超过一年的撤销期限,故支持了小红申请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

    主持人:蔡律师,那关于如实告知义务,法律又有何要求

    蔡律师关于如实告知义务,法律不仅要求患病一方如实告知另一方患病事实,还需如实告知所患疾病的轻重、发展程度等,否则存在极大可能被视为未履行婚前如实告知义务,另一方仍有权行使撤销权。关于告知的时间,患病一方告知另一方其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其行为应当发生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前,若另一方仍然愿意与之办理结婚登记,则视为该方对婚姻的自主选择,应当予以尊重,且另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后即不得再请求撤销该婚姻。

    主持人:如果被隐瞒一方发现对方隐瞒该如何行使撤销权呢?

    蔡律师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我们需要弄清楚的是谁有权行使以及行使的时间这两个关键点。第一,关于撤销权行使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明确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含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同于对于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的规定,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婚姻的主体仅限于未被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本人,其他的利害关系人或者近亲属等都不属于可以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实施隐瞒行为的患病一方当事人,明知其患有重大疾病而不如实告知另一方,患病一方也不享有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所以,向刚才所说的两则案例中,只有被隐瞒一方的小李、小红可以申请撤销,作为患病一方的小江以及小东并不享有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

    第二,关于撤销权行使的时间,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尽早结束不稳定的婚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该期间属于法定的不可变期限,即该期间并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实务中,当一方当事人刻意隐瞒重大疾病时,另一方当事人较难知悉相关情况,因此法律规定撤销权行使期限的起算为自“知道”患病事实之日;若患病当事人在婚内出现明显发病症状,且一般人能够据此发觉其有患有重大疾病可能的,则应推定为“应当知道”。

    主持人:经过蔡律师的解读,我们对婚前患重大疾病未告知的可撤销婚姻情形有大致的了解那蔡律师,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何区别呢?

    蔡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无效婚姻的三种情形:第一种是重婚、第二种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第三种是未到法定婚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虽然在法律后果上是一致的,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还是存在不同之处。第一,无效婚姻是违反禁止结婚条件的,可撤销婚姻是因为受到胁迫,或者因为受隐瞒重大疾病而导致的认识错误。第二,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相关基层组织都可以申请无效,人民法院可依法宣告无效。而可撤销婚姻只有当事人本人可以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撤销。第三、无效婚姻的宣告没有时间上的限制,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而裁判是否宣告无效;可撤销婚姻要求当事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出规定时间,则不能再提出撤销申请,如果要解除婚姻关系,只能走离婚的程序。

    主持人:经过蔡律师的讲解相信大家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规定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有一个初步的了解,特别是关于婚前重大疾病未告知的可撤销婚姻情形

    蔡律师法律虽尊重疾病患者的隐私权,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足以对婚后的精神生活、物质生活等产生重大影响,足以动摇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甚至导致另一方当事人感染疾病而损害其重大身体健康利益,也就是当患者个人隐私权与夫妻之间的知情权发生冲突时,未患病一方的知情权会更多地被考虑,法律通过对保障婚姻双方的知情权而最终维护婚姻自由和家庭稳定。对此,再次提醒大家,如果发现配偶隐瞒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或者配偶在婚后已经有明显的症状、有婚前罹患重大疾病的嫌疑时,应当及时与配偶沟通,前往医院检查,确定疾病类型。若真的需要据此撤销婚姻关系的,还应及时固定证据,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关选择题

    1.(单选)下面哪种不属于婚前患重大疾病未告知的可撤销婚姻中的“重大疾病”?(D)

    A.严重遗传性疾病

    B.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

    C.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

    D.肿瘤

    2.(单选)下面说法错误的是(D)

    A.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B.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C.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D.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婚姻双方任意一方都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3.(多选)以下哪些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ABC)

    A.重婚;

    B.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C.未到法定婚龄;

    D.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未告知。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司法局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