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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恋爱同居关系中的法律问题
    • 2021-10-29 11:19
    • 来源: 汕头电台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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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恋爱是婚姻的前置阶段,甚至也有一些恋人同居在一起。恋爱不同于普通朋友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那么在恋爱和同居关系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我们法律又是如何规定解决的呢,今天我们有请林焕鹏律师通过案例给我们讲解恋爱同居中的法律关系。

    案例1:小聪和阿玲是一对情侣,谈恋爱有两年了,因为小聪的家庭条件好,所以在谈恋爱期间的日常花费都是由小聪承担,谈恋爱期间为了追求风花雪月,两人经常出入高档餐厅约会吃饭,遇到长假期就全国各地到处旅游,平时有空也是到各种场所玩乐,在谈恋爱的两年期间,小聪在两人平时开销上花费了12万元。到了节假日,小聪也会给阿玲转1314元、520元等特殊数字意义的红包,会送一些衣服、化妆品等价值几百到几千元的礼物,这些也花费了三万元。到了年底,小聪觉得两人谈得差不多,为了结婚,准备了车房,给了阿玲父母10万的彩礼,并给阿玲买了一辆价值20万的车,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小聪和阿玲名下。但到了真正要结婚的时候,阿玲考虑再三,觉得两人并不合适,提出了分手。小聪认为自己为阿玲花费这么多,现在分手,阿玲就当把全部钱还给他。

    主持人:在这个案例中,我们来分析下,阿玲应当返还小聪什么东西呢?首先两人平时谈恋爱的日常花费支出12万,阿玲是否应当承担?

    林律师:处于恋爱甜蜜期的男女通常消费较大,而且也很少分清谁来支付,一般会以男方或者经济条件较好的一方支出,一旦出现感情裂痕,闹分手的话,情侣间的消费问题也会成为双方争吵的事情,但要明白的是,恋爱期间的消费是不可以要求对方返还的。恋爱期间的消费支出不可以要求对方返还,首先要了解哪些是属于恋爱期间的消费支出,如果错误将恋爱期间的消费支出当成彩礼,或者将彩礼当作恋爱期间的消费,那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恋爱中的消费通常有:情侣间一起逛街吃饭、一起外出游玩等的消费支出,需要注意消费与赠与礼物要区分开来,赠与是无条件的赠送,包括鲜花、礼物和衣服等小礼物。恋爱期间的消费之所以不能要求返还主要是因为恋爱关系在性质上属社交关系,而非法律关系,法律不能对正常的社交关系进行过度干涉。恋爱期间的消费并非出于结婚目的,其中的缘故是为了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而且恋爱期间的消费是双方一起参与的,谁消费多谁消费少是无法确定的。该费用在买单时买单的一方已经表示自己愿意全部承担,不能在承担之后要求他人再分担。

    主持人:那小聪在节假日转账给阿玲的红包以及送的礼物,累积价值三万元,可以要求阿玲返还吗?

    林律师:在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转账行为和赠送礼物的性质如何确定,要根据行为人作出该行为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但是常常恋爱中的男女不会明确转账和赠送礼物的性质,这就需要根据不同情形,综合分析。一般来说,若恋爱期间赠与方赠与另一方财物时没有或推定其没有结婚目的,而只是恋爱期间的礼尚往来,如在情人节、七夕、520等特殊节日赠与的520、1314,或6、8、9等具有特殊意义的数字的钱款,和赠予一些礼物,其实质是表达了一定美好祝福和爱意。根据生活经验,可以认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是祝福、示爱,应当认定为赠予。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恋爱期间,一方将自己的钱物无偿赠送给另一方,另一方予以接受,钱物转移后,该赠与合同即履行完毕,财产所有权已经转移,赠与方不能撤销。因此,恋爱期间的往来的财物如果被认定为赠与,则不能要求返还。

    主持人:那么在案例中小聪给阿华的10万彩礼和购买的汽车房子是否也能被认定为赠予,不予返还?

    林律师:关于彩礼返还的问题,我国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所以这个问题很容易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小聪给予阿玲的10万彩礼,彩礼之所以称为彩礼是为了婚姻的给付,很明显应当适用解释第五条的第一款,即一方给予彩礼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这种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彩礼范围的认定,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客观案情进行认定。如果当地有彩礼给付的习俗,且给付的金钱数额较大,或者给付的实物价值较高,均可以认定为彩礼。至于达到多大的数额或者多高的价值,由人民法院结合各地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关于本案中阿玲是否应当返还汽车和房子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58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该行为可以附一定的条件,当条件未成就时,赠与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男女在恋爱期间为了结婚往往会提前赠送大额财产,这就构成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与双方在平时交往中出于礼节而赠送礼品的赠与行为是有区别的。本案中小聪为了结婚给阿玲购车购房这种大额的支出,其目的是为了结婚,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予,当结婚的条件不成立的时候,赠予行为不生效,小聪可以要求阿玲返还。当然在实践中,结合具体案情有些法院也可能会认定这种购车购房的大额赠予属于彩礼的范围,当事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要求返还。

    案例2:阿明和小红谈恋爱了,两人打算结婚,但小红的父母不喜欢阿明,认为阿明为人浪荡没有责任心,工作不稳定,没有发展前途,故坚决反对小红嫁给阿明。阿明和小红认为既然父母反对,那两人干脆私奔算了,之后两人在外租了房子,过起了同居的生活。同居两年后,小红怀孕并生了一个男孩,阿明在小红生育后已经过腻了同居的生活,又不想承担家庭的责任,所以一走了之,抛弃小红和孩子,小红认为阿明应当给自己赡养费、损失费并承担养育孩子的责任,阿明认为双方都没有结婚,凭什么要自己给赡养费、损失费和养育小孩的抚养费。

    主持人:在这个案例中,阿明和小红的同居了,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是指无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或者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以夫妻名义或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请问林律师同居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

    林律师: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关系的双方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以夫妻名义向对方主张财产分配权、扶养权和继承权。对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解除同居关系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只有涉及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主持人:那么同居关系既然不受法律保护,相比婚姻会导致什么风险呢?

    林律师:,同居和婚姻相比较来说,同居可能会导致的风险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1、法院对于同居的态度是不认可、不鼓励,根据《民法典》规定,结婚后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等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同居期间财产是谁的就是谁的,不会因为同居的事实产生“财产共有”的法律后果。

    2、法律规定的是夫妻之间有扶养义务,享有对方第一顺位继承人和第一顺位代理人的权利,而同居关系,不享有扶养义务和继承和代理等权利义务。

    3、关系解除上的差别:

    婚姻关系不能随便解除,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婚姻关系解除要达到一定的法定条件或双方自愿才可以解除,并且解除后,对于一方在婚姻中的过错行为,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而同居关系的解除可以随时解除,一言不合一走了之,随时分开,另一方也很难要求对方承担过错责任。所以小红没有办法要求阿明承担赡养费和损失费。

    主持人:那么同居关系下出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如何保障?

    林律师:根据《民法典》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只要不与非婚生子女生活在一起,未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不论是生父还是生母,都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该子女独立生活时为止。如果不与非婚生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拒绝履行该抚养义务的,那么,非婚生子女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义务。故在本案中阿明应当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同时还要注意一点,《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一规定使我国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继承时与婚生子女完全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使非婚生子女不会因为其出生问题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在继承财产时不分或者少分。

    案例3:花花在大强的穷追猛打下终于答应和他在一起了,两人陷入了热恋,不久就同居在一起。但是大强是一个占有欲很强的男人,经常怀疑花花出轨,故大强趁花花不在或不注意的情况下,未经花花同意查看她的手机,看看有没有和其他男人往来。花花发现后认为手机是个人隐私,多次警告大强不能再这样,大强依然我行我素。一天大强发现花花在手机中有和一男子疑似有暧昧的聊天记录,大强一怒之下,不听花花解释就把花花拳打脚踢一番,花花不堪忍受,决定寻找法律的保护。

    主持人:在恋爱中,情侣一方偷看另一方手机是否合法?

    林律师:自然人隐私权是受保护,隐私权包含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权利人拥有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权利。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新《民法典》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对隐私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意义,只要不违反公共利益,是需要被严格保护的。

    现代社会,手机与人已密不可分,手机中存在大量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通讯录、通话记录、通讯软件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财务信息等。热恋中的男女相较于普通民事主体,双方之间拥有共同隐私,即便如此,个体仍然拥有不希望被他人知道的信息,好比绝对领域不容侵犯,在这个案例中,大强翻看花花的手机聊天记录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所翻看的内容恰与法律保护的隐私权重合,未经他人允许,理论上是不能翻看的。

    主持人:花花遭受大强殴打怎么维权呢?

    林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未婚同居的现象已经较为常见;而由于住房紧张等原因,有许多离婚家庭双方“离婚不离家”。为保护这部分人群的权益,《反家庭暴力法》在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因此,未婚同居的情况下遭遇暴力也同样可以使用《反家庭暴力法》。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做出相关的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在失效之前可以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遭遇家庭暴力后,应当第一时间报警,如果情节严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如果暴力行为构成人身伤害,可以通过行政治安处罚;如果构成犯罪,可以进行刑事处罚,即故意伤害罪;还可以寻求当地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的帮助。花花可以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维权。

    主持人:今天听完林律师的讲解,让我们更深刻地理解了恋爱和同居关系中的法律问题,尽管恋爱中可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终究恋爱是美好的,所以勇敢、理性的恋爱吧,愿有情人终成眷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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