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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有关“抱团养老”的相关法律规定
    • 2021-10-22 15:03
    • 来源: 汕头电台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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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中有关“抱团养老”的相关法律规定

    主持人:今天的节目继续普法关于民法典中民众关注的婚姻家事相关的法律问题。前几天刚过了重阳节,应节日的景,我们请嘉宾詹惠玉律师和我们来聊聊民法典中的如何保护老年人权益相关的问题,今天特别就“抱团养老”这个热议的话题来聊一聊。

    最近,上海嘉定法院公开了一起“抱团养老合作破裂”的案例,将抱团养老这一模式,再次引入到人们视线。

    案情:

    在报纸上看到“合作养老”的征询启示后,80多岁的上海独居老人周先生,与80岁的赵女士过起“共同居住、合作养老”的同居生活,两人“既非夫妻,也非雇佣”。然而,经数年共同生活实践,这段关系最终以“散伙”收场。两人还因为对理财款20万元的权属产生争议走上诉讼维权之路。

    抱团养老是什么?是否值得尝试?我们请请詹律师谈一谈这种“合作养老”或者也叫“抱团养老”方式的相关法律规定:

    詹律师:

    主持人好,听众朋友好!

    提到“抱团养老”,在这个案例之前我们会马上想到,第一次引起全民热议是在2018年时,浙江省杭州市13位老人共同生活半年的“抱团养老”例子被报道后,作为新生事物引发了社会关注。

    现代的“抱团养老”模式是从丹麦传来的,在国外有几十年的历史;国内经过这几年的实践和摸索,还不能说是已经形成了十分成熟的模式,但无疑是非常有价值和意义的尝试,为老年人养老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方式。关于“抱团养老”的概念,我们可以理解为,一群老年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互相照顾、彼此慰藉、共享资源的生活方式。

    主持人:“抱团养老”作为一种较为新生的事物,我们是不是可以先了解一下,传统的养老方式是怎样?

    詹律师:

    好的,我们先介绍一下有法律框架的现行的也是比较传统的养老方式:

    即家庭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

    在这些养老模式中,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对明晰。

    家庭养老:强调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因子女不给老人养老费、或不经常探望而引发两代纠纷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

    社区养老:北京、上海一些地区,已经在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老人既能够在家中生活,也能享受社区的服务。

    机构养老:这种模式下,老人和子女都需要跟机构建立契约关系,签署合同,明确机构保障老人在机构的人身安全,而在老人周末回家时,协议中也会明确机构免责等。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养老院。是按照合同约定确定权利义务,一旦有相关的争议,主要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法律进行规制。

    主持人:家庭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与“抱团养老”的区别、利弊是什么样的呢?

    詹律师:首先,以上三种传统的养老模式是被纳入既有法律框架中的,在法律层面上有稳定的基础,因为实施的时间比较久,也有现实的诸多的应对经验、解决问题的可借鉴方案。

    “抱团养老”作为较为新生事物,其特别吸引人们关注的是,对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以及资源互助共享模式。因为即使是有配偶和子女的非孤寡老人,最终,一样要面临一段时间的独居,这是不可避免的每个人要面对的事情,如果有能力做到,我们更希望有一个带有温情的老年生活,同时能够不给子女带来更多的负担。

    “抱团养老”的优点和特点,就在于这种互助式的温情,老人互助的过程中感受到被尊重和被需要。“抱团养老”常常会被想象成志趣相投的一群老年人之间的一个欢聚。但事实上将产生和面对的现实问题也是实实在在的。包括人与人之间共同生活相处时可能产生的经济纠纷、相处模式磨合、生活习惯冲突、物质条件变化的影响等等,除了一般人际冲突和经济纠纷之外,老年人还有难免面临的渐进式的失智失能引发的特殊问题,这些都需要面对和解决。

    主持人:能有什么好的法律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呢?

    詹律师:就“抱团养老”方式而言,直接对应的法律及政策还是一个空白,但是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况下,人们都可以根据自己意愿和条件选择适合自己的养老模式。“抱团养老”是老年人自愿平等的相互选择,是法律所允许的一种生活方式。我们认为,签订完善的合同,以及善用公证制度,可能是解决问题的较好的法律手段。

    一、签订“合伙养老”协议

    1.签订财产和生活协议,明晰权责。老人之间可以先签订好有关房屋居住、日常开支、理财、家务分工等方面的协议书。抱团养老群体共同通过的章程,供大家遵照执行。

    2.签订免责协议。避免不必要的纷争,提供相助时无后顾之忧。

    二、办理公证

    根据查询到一些资料:我们知道,上海的养老制度是走在比较前沿和值得借鉴的,上海市杨浦公证处副主任、中国公证协会公证文化建设和宣传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蔡煜提供的情况,他在公证服务工作中也接待过不少咨询“抱团养老”事宜的市民。他提出:“来咨询的市民多为六七十岁,咨询事宜大体涉及“抱团养老”期间财产分配、日常开支费用承担、家务、房产等具体细节的公证。”其中还有一些“抱团”养老想互为指定对方做意定监护人、并想了解如何立遗嘱将遗产留给另一方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来咨询相关问题的,往往多是已有“抱团养老”经历,已经面临纠纷的、以及担心将要面临纠纷的市民。

    主持人:那么民法典中有什么样的法律规定能够为“抱团养老”方式中可能碰到的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呢?

    詹律师:这里我想特别提到的是意定监护制度。通俗讲,就是成年人在意识清醒时,可以指定一位亲属或跟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人充当监护人,并允许这名监护人在自己意识不清时,履行监护职责、处置自己的财产等事宜。

    法律依据:

    2021年1月实施的《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2012-2018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60周岁以上的公民),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意定监护是法定监护之外,成年人可以自己选择他认可的人或组织作为自己失智失能后的监护人。

    主持人:意定监护制度的核心是什么呢?

    詹律师:我们认为,设定意定监护制度的核心是充分地尊重成年人的真实意愿。

    意定监护的设定,被称为“踩在时代痛点上的制度设计”,是我国面对老龄社会,不断完善相应法律制度的一种探索,本条规定赋予当事人更充分的选择权利,允许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本人意愿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这既是对当事人的尊重和保护,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对于“抱团养老”的老年人来说,意定监护制度就给予一个明确的法律指引,一起同居生活的老人,可以通过意定监护协议、意定监护公证来指定老人所信任的同居其他老人作为自己失智失能后的监护人。用法律所赋予的手段和方式来保障“抱团养老”老年人之间的约定和保护其真实的意愿。

    主持人:据网络资料,去年,93岁的上海老人浦逸敏和她的老伙伴们把20余年前“众筹”买下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葛隆村的一幢二层小楼捐给了村委会。22年前,老人们以5元、10元、100元、3000元……众筹方式买下这幢小楼,取名“慈舟养老院”,用作互助式养老院的小楼,互助养老、同舟共济。参与人数从原本的20几人一度壮大到了50几人。但近些年,有些老人离世,有些老人不得不住进医疗条件更好的护理院,并且,随着“家门口”的为老服务逐步健全,老人已经有了更多去处。

    詹律师:是的,这可能是我们听到的关于“抱团养老”的比较成功的案例。这些已经发生的“抱团养老”的故事,有成功的,有半路散伙的。一方面,让我们相信人性的温情,并对未来更有信心,同时我们要认识到、并避免可能产生的各种纠纷。所以还是很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预先做好明确的约定,包括财产处置、生活细节等各个方面,签订书面协议,减少纠纷。利用契约自由、意定监护制度、公证制度来更好地帮助老年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法律制度的探索结合实践经验,也是给未来的我们能够有一个更尊严、更自主的老年人生活,提供更多的养老选择方式。虽然有很多难题,我们还是看好、鼓励和发展包括“抱团养老”“合作养老”在内的,多种养老方式。

    相关选择题:

    1.具有        的成年人,可以自己确定自己的监护人。(A)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 财产    C 亲友

    2.具备条件的成年人,可以与           事先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ABC)

    A近亲属   B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  C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组织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      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A)

    A书面       B录音        C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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