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各位听众下午好!国庆长假刚刚过去,很多人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又开始投入到忙碌的工作当中。今天的节目我们将继续讨论劳动纠纷中的一些法律问题。自从节目开始讨论民法典时代的劳动法律问题以来,我们收到不少听众朋友关于劳动纠纷的疑问。今天,我就对这些问题作一个梳理,把其中出现频率比较高的,具有普遍意义和典型意义的问题提出来,请刘律师来为大家解答。
刘律师:好的。
主持人:我们来看看第一个问题。有听众朋友问:法律对工作时间作了规定,但我是领计件工资的,做多拿多,做少拿少,那我这种领计件工资的,是不是就没有最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是不是时间做得再长,单位也不用给我发加班工资呢?这个问题,请刘律师为我们解答一下。
刘律师:这位听众朋友所说的最长工作时间实际上是指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工资制的特点是以劳动者生产的产品数量来计算劳动者的工资,而不是直接以劳动时间来计算报酬。但它是一种报酬计算方式,并不能改变法定工作时间这一法律规定。《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由此可见,计件工资的薪酬制度下,并不能改变工作时间的法律限制,仍然要遵守《劳动法》关于法定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工资支付等方面的规定。劳动者只要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就应当认定为加班,而只要是加班,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以工作任务完成形式为借口混淆工时法律制度。
主持人:最近常常有听众朋友问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请问刘律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是就没有期限限制,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合同?
刘律师:我们在日常工作中也常常会碰到当事人咨询这个问题,就是认为自己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就不能解除合同了。其实,这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解除条件问题上的误解。并不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终止,不能解除。期限届满仅是合同终止的条件之一,而并非唯一条件。只要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终止或解除。
主持人:那么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呢?
刘律师: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呢,如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等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例如:
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工作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呢,就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再有就是第四种情况,用人单位因破产重整、经营困难等原因导致需要裁员的情况下,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在这种情况下,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
主持人:这样看来,并不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等于上了双保险。说到签订劳动合同,有听众朋友问到,他们单位有签订集体合同,但是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这符合法律的规定吗?
刘律师:集体合同是不能替代劳动合同的。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但这并不等于用人单位可以用集体合同来替代劳动合同。因为集体合同是指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不同的劳动者个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这二者是有本质区别的。
主持人:刘律师您能否给我们简单的介绍一下,两者之间,有何区别?
刘律师:好的。我的理解,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几个方面的区别:一是签订合同的目的不一样,集体合同的签订,是以维护劳动者整体合法权益为目的;而劳动合同的签订,是为了具体确立劳动者单独一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二是签订的主体不一样,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具体的劳动者个人签订的;三是签订程序不一样,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签订后还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认可即可;四是适用范围不一样,集体合同适用于用人单位的全体职工,劳动合同只是对签订合同的劳动者个人有约束力。
主持人:刘律师,那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也就是说仅有集体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仍属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况。
刘律师:我个人是这样理解的,鉴于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具有很大的本质区别,而目前也没有可以用集体合同替代劳动合同的任何法律依据,因此,如果仅有集体合同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主持人:这样我们就明白了,集体合同不能等同与劳动合同,那么,入职登记表可以替代劳动合同吗?
刘律师:严格来讲,入职登记表也不能代替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入职登记表的内容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事项,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那么这个入职登记表就具有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应视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具备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并实际履行的入职登记表是能够被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的。
主持人:刘律师,我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有一位听众朋友,在从事志愿者服务的过程中受伤了,他想了解一下,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
刘律师:这个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从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之间的关系这个角度来讲的话,志愿者在服务中受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志愿者组织者本身并不是企业,志愿者也不是志愿者组织的职工或雇工;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如果志愿者是被自己工作单位委派,属于代表单位从事志愿者服务活动的,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种情况下,志愿者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主持人:明白了,好,那我们继续下面的问题,有听众朋友问,他在一个单位工作,业余时间在外兼职,单位是否能以他从事兼职为由开除他?
刘律师:其实我们的《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禁止劳动者在外兼职。当然,对劳动者在外兼职的权利,《劳动合同法》还是进行了一定限制的。也就是说劳动者在外兼职,不得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如果不存在这种情况,那么用人单位是不能够仅仅以劳动者在外兼职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仅仅在工作时间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对工作之外的时间,规章制度无约束力。不过,从事兼职的这位听众朋友也要注意了,如果你的兼职工作严重影响到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并且用人单位向你提出了,你还是拒不改正,那么这个时候,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以请病假、请事假的方式,在外兼职,直接影响了对本职工作的完成,那么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主持人:刘律师,我们经常会看到有些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值班”,那么这个值班等同于加班吗?用人单位安排值班不给加班费合不合法?
刘律师:“值班”与“加班”还是有区别的。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从事生产或工作。值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担负一定的非生产性的任务,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值班只需支付“值班津贴”,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按其规章制度确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劳动者是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
主持人: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今天的节目就要结束了,十分感谢刘律师为我们解答劳动纠纷中的典型法律问题。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们,希望我们今天探讨的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相关选择题
1. (单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 集体合同等同与劳动合同;
B.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受伤属于工伤;
C.节假日安排值班应认定为加班;
D.《劳动合同法》并不禁止劳动者兼职。
2.(单选)以下情况不能享有工伤待遇的是(B)
A.劳动者提前上班在工作中受伤的;
B. 劳动者在兼职工作中受伤的;
C. 劳动这因工外出期间受伤的;
D. 劳动者在单位安排加班时受伤的。
3. (多选)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ABCD)
A.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B.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C.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