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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对劳资双方的影响
    • 2021-09-17 15:47
    • 来源: 汕头电台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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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人:民法典生效以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要遵守《民法典》的规定,当然在常见的劳动关系领域也是如此,那么民法典对劳资双方的影响有哪些呢,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邀请林律师为我们进行评析,以加深大家的理解。

    主持人:案例1:劳动者的最低年龄为年满十六周岁,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作为劳动用工主体。

    小华今年已经年满十六周岁,刚初中毕业。毕业后她到居委会当了一名打字员。入职后小华要求居委会按正式员工给她待遇,签订劳动合同、购买医保社保等。居委会以小华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并且居委会并不是社会企业为由拒绝了她的要求,说只能以实习生的待遇给她,并且不签订任何劳动合同。

    林律师点评:这个案例争议的问题是小华是否达成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年龄以及居委会是否能成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

    在《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了: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民法典》对劳动者的最低年龄的规定没有变化,未成年人只有在身体发育和心智相对成熟的情况下,才能参与劳动。即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必须年满 16周岁。在本案中,小华已经达到劳动者的最低年龄要求,可以劳动者的身份享受法律赋予的劳动者权利。同时《民法典》第10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民法典》扩大了用人单位主体的适用范围。据此,居委会、村委会招用人员如果具备劳动关系特征,也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其应当与自己所招用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劳动保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持人:案例2: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收集员工个人信息。

    小刘大学毕业后应聘一家公司,公司对小刘说我们公司是一家正规的公司,来我公司应聘的人员为了保证诚实可靠,没有不良的习惯,除了提供学历等应聘资料外,还必须填写一张完整的个人信息表。小刘一看个人信息表,包括个人的学习工作经历,家庭住址,健康情况还包括一些隐私问题,个人情感经历、父母姓名工作联系电话、个人资产情况、兴趣爱好等。虽然小刘不太愿意填,但为了珍惜来之不易的工作,还是填了。过了几天小刘以及父母经常接到各种推销电话,原来公司把他的个人信息提供了中介。

    林律师点评:《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在本案中,公司在对小刘进行入职背景调查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但其对超出劳动合同相关的个人信息比如个人情感经历、父母姓名工作联系电话、个人资产情况、兴趣爱好等的收集已经超出了合理范围,并未经小刘同意提供给了中介,已经违反了《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因此,企业在背景调查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可以收集,只能限于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基本情况,且公司通过背景调查获取相关的信息之后,应妥善保管,不得任意公开,否则将会有侵犯员工隐私的风险。

    主持人:案例3: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约定禁止员工在一定期限内结婚,违反要交违约金吗?

    某模特公司为了拓展业务,公开面向全市招聘模特。赵小姐凭借自己出色的表现,应聘成功。赵小姐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凡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模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结婚。否则,按违约处理,要向公司交纳30000元的违约金。”当时,赵小姐还不满结婚年龄,所以不加考虑,就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过了两年,已满结婚年龄的赵小姐因男友所在企业正分房子,为了能分到住房,赵小姐与男友举行了婚礼。公司得知赵小姐结婚,并怀有身孕的消息后,以赵小姐违背劳动合同的约定为由,提出解除与赵小姐的劳动合同,并要求赵小姐交纳30000元违约金。赵小姐认为公司禁止员工结婚的规定,侵犯了自己的婚姻自由,公司让其交纳30000元违约金不合法。因此,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定撤销公司的决定。

    林律师点评: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模特公司与劳动者赵小姐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凡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模特小姐,在合同期间,未经公司允许,不得结婚。从实质上看,公司这种做法干涉了赵小姐的婚姻自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尽管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赵小姐也同意了该项条款。但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司禁止员工在一定期限内结婚该条款因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不具备法律效力,对双方都没有约束力。因此,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支持赵小姐的仲裁请求,依法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决定。

    主持人:案例4: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履职致损,用人单位有追偿权。

    老王是A公司的专职司机,某天晚上,老王在外面餐馆饮酒,突然接到公司领导的任务,用单位的公车接送公司一个重要客户。老王没有告诉公司自己喝酒的事实,在驾驶汽车接送客户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将一行人撞伤,交警认定老王酒驾负全责。公司支付了医药费和赔偿金额合计80多万元,公司能否向老王追偿?

    林律师点评:用人单位追偿权,是指用人单位员工造成他人损害的,在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后,由用人单位向造成损害的员工主张赔偿的权利。关于用人单位追偿权,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现在《民法典》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该法条明确了员工在执行职务行为时对外产生的侵权责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享有追偿权。当然追偿权的行使也是有条件的。首先用人单位要先承担完侵权责任,这是用人单位向工作人员追偿的前提条件。其次能适用追偿权的条件是员工在执行职务行为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如果员工并非故意或有重大过失,单位不享有追偿权。执行职务中造成他人损害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要结合具体情况去分析认定,比如在本案中老王没有告诉公司自己饮酒的事实,在醉酒的情况下接受公司任务接送客户,造成他人受伤,交警认定老王负事故全部责任,作为驾驶人应知道喝酒不能开车的事实,但老王酒醉后开车上路造成事故,这种情况下认定老王存在重大过失,公司对老王享有追偿权。这种变化对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强化了劳动者在工作中尽到忠实勤勉的义务。因此,劳动者在工作中要谨慎、用心,严格遵守操作规范,不能肆意妄为,否则,最终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主持人:案例5:职工的发明创造成果归谁所有?

    小陈是某玩具公司的设计师,公司最近要开发一款新玩具,将玩具的设计这个工作任务指派给小陈来完成。小陈在公司加班加点经过三个月的时间将玩具设计完成并移交给公司。后因不满公司薪资待遇,小陈从公司离职自主创业,小陈开发的玩具刚好很受市场欢迎,小陈认为玩具是自己开发的,相关的专利权应当属于自己,不属于公司,玩具公司则认为玩具是小陈执行公司任务开发的,成果应当归属公司。

    林律师点评:《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本案小陈在开发玩具时是公司的职工,开发的玩具是执行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完成的技术成果,其因此产生的知识产权归用人单位所有。如果是利用业余时间自行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发明创造,用人单位无权获得相关的知识产权成果。

    主持人:案例6:利用劳动者缺乏判断能力签订的劳务合同怎么认定?

    急于找份工作的农民工王姐到某建筑工程公司应聘。虽然她已经47岁,该公司仍安排她到施工现场从事做饭兼杂务工作。不过,双方在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时特别注明“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

    此外,双方还在协议中约定: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务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补偿。王姐工资标准为每月2700元,每月可休息3天。过了两年,公司提出与王姐解除劳务关系,并告知其第二天不必来上班了。随后,公司与她结算了当月工资。

    王姐提出,她入职两年来从未享受过年休假。即使公司与她解除劳动关系,也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而公司以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为由,既不给付经济补偿,还不承认王姐享有年休假待遇。

    林律师点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对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何区别,王姐作为农民工并不了解,也无法作出正确判断。其与该公司签订的虽是劳务合同,但双方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王姐提供劳动,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公司按月向王姐发放劳动报酬。因此,双方所签订的劳务协议,并不影响双方实际建立的是劳动关系的真实属性。

    另外,在双方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王姐亦有建立劳动关系愿望的情况下,公司却与其签订劳务关系属于显失公平。此时,王姐有权按照劳动关系要求公司给予其未安排年休假的经济补偿,以及因公司解除合同而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主持人:案例7:劳动者违背公序良俗,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周某和阿花是某公司的员工。周某和阿花均已婚,但是周某和阿花两人却走在一起,在工作场合不避讳地进行亲昵的举动,并且公然在公司的员工宿舍同居在一起,周围同事议论纷纷,给公司名誉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周某和阿花所在公司职代会通过的《员工奖惩制度》规定,“劳动者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公司名誉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奖惩制度已经载入公司《员工手册》,周某和阿花签收了该《员工手册》。公司根据《员工奖惩制度》的规定,作出了解雇周某和阿花的决定。周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又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公司制定的《员工奖惩制度》其内容和程序均合法,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遂判决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林律师点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据此,用人单位有权在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违反公序良俗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谓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公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

    本案中,周某和阿花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其行为已给同事带来影响以及对公司的名誉造成损害,违背了《员工奖惩制度》中的规定,公司据此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主持人:通过今天我们林律师讲解的案例,相信大家也学习了民法典中关于劳资关系的几点法律知识,希望大家懂法学法,用法律给自己保驾护航。

    问题:

    1、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最低年龄是( B )

    A、12岁

    B、16岁

    C、18岁

    D、20岁

    2、对于入职者的个人信息,公司怎么处理?( D)

    A、可以给他人查看

    B、可以公布在网上

    C、可以卖给中介

    D、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

    3、在劳动合同中,公司可以约定( A )

    A、员工应遵守公序良俗,否则解除劳动合同

    B、员工在合同期禁止结婚,否则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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