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刘律师上次到直播室做客的时候,和听众朋友们聊了《民法典》当中关于“代位权”的规定。我记得刘律师说了,代位权是《民法典》规定的合同保全的一种方式,除了代位权之外,还有另外一种合同保全的方式,叫做“撤销权”。那么今天我们就请刘律师接着上一次的话题,给大家介绍介绍,什么叫撤销权,《民法典》当中关于撤销权到底有那些具体的规定,有哪些需要我们去注意的问题?
刘律师:好的,对于合同的保全呢,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方式。但《民法典》关于撤销权的规定,并不仅仅局限于合同的保全,对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具备可撤销的条件,当事人就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撤销它。今天我就来跟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民法典》关于撤销权的具体规定。
主持人:刘律师,您刚才说到,只要具备来可撤销的条件,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就可以被撤销,那么我们就得了解一下,这个条件,具体包括什么了,请您介绍一下。
刘律师:《民法典》的第一百四十七条到一百五十一条,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根据这几个法律条文的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什么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它的具体条件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是:民事主体在因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是:因被欺诈而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三是:因被胁迫而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四是:因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力等情形下,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具有上述四种情形当中的一种的,《民法典》赋予受损害方可以撤销的权利。
主持人:从刚才列举的四种情形来看,我的理解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必定是当事人要做的这个事情,并不是他自己真实想要做的,而可能因为误解的,被欺骗的,被逼的,或者是当时无法正确判断的情况下而做出来的。
刘律师:是的,是否属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着决定性的意义。在这四种情形中,第一种是重大误解引起的可撤销行为。这种情况下,是当事人主观上疏忽大意,或者理解能力水平的限制导致对行为标的的比如价格、功能等等重要的因素产生严重的误解、误会,在这种前提下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后面的三种,则是当事人客观上受到行为相对方的欺骗、逼迫、误导、或者因为对方乘人之危,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正如您刚才所说的,这四种情况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都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民法典》赋予当事人可以撤销自己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
主持人:刘律师,那当我们发现自己可能实施了一种可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时候,如何去撤销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呢?
刘律师:《民法典》明确规定,对于重大误解、受欺诈、受胁迫,或者因危困、缺乏判断力的情况下实施的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损害方可以基于上述事由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申请仲裁机构撤销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当事人并不是通过自己的宣告行为来撤销的,而是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提出主张,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主持人:对了,刘律师,在我们以往的讨论中,给我一种感觉,那就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每一项权利,似乎都会有一定的限制。那么,《民法典》当中规定的撤销权,有没有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呢?
刘律师:是的,正如其他所有权利一样,作为民事权利的撤销权也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那么具体有哪些限制呢?首先,是时间上的限制。《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了撤销权消灭的情况,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即告消灭,对不是超过了时间,你就不能撤销了。对于重大误解的情况,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这个时间规定得更短,必须及时行使权利;
那么如果当事人是受胁迫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以上的这些时间限制,都是为了敦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防止损失的扩大化防止权利的不可恢复。
主持人:从上面的规定看,就是说如果是重大误解的情况,当你发现了,那么90天内必须请求撤销;是被胁迫的,当这种胁迫消失了,一年内必须请求撤销;其他的情况下,这是发现后一年内请求撤销,否则,撤销权就丧失了。
刘律师:是的。还有一个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是,不管可撤销事由是否被发现,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上面我们讲的一年、90天,是指从可撤销事由被发现或者受胁迫的情况停止后算起。这里的5年的规定,起算点则是从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算的。也就是说,最长的撤销权保护期,就是5年。
主持人:对了,刘律师,还有一个问题我想也是大家很想了解的,就是刚才上面所说的这个时间限制,是不是也属于一种诉讼时效,是否有中止、中断、延长之类的规定呢?
刘律师:撤销权的期限并不是诉讼时效。这种期限在法律上叫做“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不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
主持人:明白了,确实是必须及时的主张自己的权利,不然的话,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自己的权利就受不到保护了。刘律师,您刚才讲了这些可撤销的情形,似乎跟合同保全没有什么关系,对于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规定,您是否可以给大家介绍介绍?
刘律师:好的。实际上合同行为,也是民事行为的一种。《民法典》在总则编中规定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时也在合同编规定了撤销权作为合同保全的一种方式。前面我们所讲的是总则编中撤销权的规定,接下来,我们来说说合同编中撤销权的规定。那么两者有何不同呢,通俗来讲,总则编中的撤销权的行使,是对当事人自己的行为的撤销,而合同编中撤销权的行使,则是当事人撤销别人的行为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主持人:刘律师,那么作为合同保全方式的撤销权,它成立的条件具体是什么呢?
刘律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和五百三十九条规定了两种可撤销的情形。第一种是“债务人无偿行为”。具体来讲,就是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第二种是“销债务人不合理有偿行为”。具体来讲,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这里我们必须特别注意的三个问题,一是:上面所讲的两种情形,都必须存在“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情况,才具有可撤销性;二是:第二种情形中,要求债务人的相对人,是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存在的;第三呢,就是,撤销权的行使,应当通过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
主持人:也就是说,一个人负有债务时,他无偿处分财产,或者不合理处置财产,影响在债权人权利的,有可能就构成可撤销的情形。那么,讲完了权利讲限制,对于上面讲的撤销权,法律上有没有限制性的规定呢?
刘律师:肯定是有的,这里限制性的规定,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范围上的限制性规定,另一个是时间上的限制性规定。先说说范围的限制。《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接着就是时间上的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与总则的规定相同的,这里也做了最长保护期限的规定,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讲到这里,我们就已经把《民法典》总则和合同编当中关于撤销权规定的基本内容介绍给了大家。除此之外,还有没有其他特殊的撤销权呢?答案是,有的,比如在婚姻家庭编中,就有关于可撤销婚姻关系的规定,今天由于时间的关系,无法展开。下次有机会的话,再和大家一起聊一聊婚姻关系当中的撤销权问题。
主持人:好,十分感谢刘律师和我们分享《民法典》关于撤销权规定的知识。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们,希望刘律师今天分享的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相关选择题
1. (单选)行为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D)
A. 2年 ;
B.90天;
C.1年;
D.5年。
2.(单选)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 )为限。(A)
A.债权人的债权;
B. 债务人的债务;
C. 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D. 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
3. (多选)下列哪些选项中哪些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ABCD)
A.因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B.因被欺诈而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C.因被胁迫而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D.:因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力等情形下,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