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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关于代位权规定的解读
    • 2021-05-17 10:59
    • 来源: 汕头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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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关于《民法典》的讨论和学习,咱们已经进行了好长一段时间了,感觉上每一期都有新的话题,似乎永远都不会重复一样。这让我们真真实实的体会到,《民法典》确实是包罗万有,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最近有听众朋友聊到这样一个话题,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张三把一笔钱借给李四,约定的还款期限到了,可是李四却没按时还款,并且也没钱还款。这时候张三发现,王五还欠着李四一笔钱,本来李四向王五讨回这笔钱,就可以还清对张三的欠款了,可李四就是一直不讨回这笔钱。这时候张三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刘律师主持人刚才讲到的这个例子里面,涉及了两个借款合同关系,即张三和李四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李四和王五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在这两个合同中,张三和王五本来并不存在任何关系的。那么当出现了刚才这个例子中的情况的时候,张三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只能干瞪眼,看着李四不去向王五要钱,也不把钱还给自己?还是可以主动出击,干脆就自己找王五要钱去?其实这里涉及到的是合同的保全问题。《民法典》关于合同的保全,规定了两种方式,一种是代位权,这是针对债务人怠于主张到期债务的,也就是刚才主持人所讲的这个例子里的情况;另一种是撤销权,这是针对债务人主动放弃债权或财产权利的。今天,我先来和大家聊一聊第一种,也就是代位权。

    主持人好的,那就请刘律师跟我们分享一下,《民法典》关于代位权,到底是如何规定的?

    刘律师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体现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这一条的内容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主持人《民法典》这个条文的规定里面有很多专有名词,比如说,这里面有个“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等等的说法,诸如此类,还请刘律师再详细为大家分析介绍一下。

    刘律师好的,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民法典》的这个条文。首先,第一个要注意的问题,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这里面的“从权利”指的是什么呢?指的是该债权的担保物权等具有从属性质的权利。比如这个例子里,王五欠着李四的借款,拿自己房子向李四作了抵押,那么《民法典》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下张三行使代位权不仅可以追及作为主债权借款,还可以追及从债权,即房子的抵押权;第二个要注意的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去行使的。所以,如果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是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权利,那么就债权人就不能够行使代位权。

    主持人刘律师,那么什么是专属于自身的权利呢?

    刘律师专属于自身的权利一般来讲,都是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产生或享有的权利,是专属的,不可由他人代为享有的。例如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都是专属于自身的权利。行使代位权应当排除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在上面的例子中,假如李四对王五享有的权利,是李四因交通事故被王五撞伤而享有的对王五的赔偿金请求权,那么这就是李四专有的权利了,这种情况下,张三是不能行使代位权向王五要钱的。

    主持人刚才讲到一个代位权行使中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的限制,那么刘律师,除此之外,还有没有其他的限制呢?

    刘律师还有一个代位权行使范围的限制。根据《民法典》的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这个规定什么意思呢?我们还是举个例子比较直观一些。例如,李四欠了张三400万,王五则欠了李四500万,那么这个时候,张三作为李四的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向王五主张还款,能不能要求王五还款500万?显然是不行的,你的债权是多少,代位权主张就得以你的债权为限,张三对李四的债权是400万,那么他只能代位向王五主张400万,剩下的100万,张三无权代替李四主张,这就是代位权行使范围的限制。

    主持人刘律师,刚才我们讲的这个条文里,最后一个条款说“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这又是什么意思呢?

    刘律师这是因为行使代位权的时候,起诉王五的不是李四,而是张三。本来张三跟王五没有任何关系,所以王五也谈不上对张三有什么抗辩理由。但是对于李四,王五可能有抗辩的理由,比如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啦,比如李四也欠着我十几幅字画没有还啦。但这些都是针对李四的抗辩,与张三无关,怎么办?《民法典》关于代位权行使的规定中,设置了这样的规则,在张三行使代位权起诉王五时,王五原本针对李四的抗辩理由,这时候对张三也同样有效。

    主持人说到这里,有个问题想问问刘律师,我注意到刚才讲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中,有这么一句话,“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可以行使代位权,这是不是意味着,假如张三对李四借款的还款期限还没到,那就不能行使代位权了呢? 

    刘律师是的,一般情况下,必须是到期债权受到影响,才能行使代位权。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民法典》还是作了例外的规定。第五百三十六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在特殊的情况下,比如李四对王五的债权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或者王五是一家申请破产的公司,李四没有及时申报债权的,这时候,即使张三的债权还没到期,但仍然可以行使代位权。

    主持人刘律师,我还是注意到这里面细微的不同。刚才您说到,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也就是说,张三是直接要求王五向自己履行还款义务对吧,但上面这个五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是“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那就不是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了,这个问题,还是请您给听众朋友们再解释一下吧。

    刘律师您的观察确实十分细致。在一般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在债权期限届满的情况下行使代位权,“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而在五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债权人在债权期限尚未届满的时候,就可以行使代位权,但是,他的代位权行使受到限制,不能要求债务人的相对人直接向自己履行债务,而只能要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

    主持人:好,十分感谢刘律师和我们分享《民法典》关于代位权规定的知识。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们,希望刘律师今天分享的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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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单选)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谁的名义?D

    A.债务人;

    B.第三人;

    C.债务人的相对人;

    D.债权人。

    2.(选)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      )为限。C

    A.债权人的债权;

    B. 债务人的债务;

    C. 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D. 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

    3. (多选)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债权人在债权到期前就可以行使代位权的情形?(ABCD)

    A. 债务人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情况;

    B. 与债务人的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情况;

    C. 债务人的债权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

    D.与债务人的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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