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又有哪些特别的地方呢?“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今天,我们就和我们的嘉宾广东本力律师事务所李洁芝律师,一起来学习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崭新亮点吧。李律师好。
李律师:
主持人好。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总则、家庭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各章中,用多个条款对父母的第一监护责任和家庭成员的协助义务进行强化、细化,突出了家庭监护主责,细化了监护职责和委托照护等制度,强化了家庭监护责任。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条款与《民法典》总则的监护制度以及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在立法方面相呼应并紧密衔接。我总结了家庭监护方面六个要点来和大家分享。
主持人:
太好了,家庭监护制度关系千家万户,是每个家庭的刚需,大家多学这方面的法律要素,对我们做好亲子教育相信会有很大启示。下面请李律师逐一进行讲解。
李律师:
1.家庭保护中明确规定监护人和其他家庭成员的义务。修订后的法律在家庭保护一章中进一步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并规定了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十五条)
第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主持人:
我听说这次修订有个新名词“委托照护”是吧?请问李律师这是怎么理解呢?
李律师:
这就是我要分享的第二个要点:确立和细化委托照护制度。修订后的法律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并强调无正当理由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新法以“代为照护”取代原来“委托监护”的规定,“委托监护”的提法淡化了原监护人的责任,以致有些委托人似乎忘记了自己监护人的身份,对孩子的成长不管不顾。“代为照护”强调的只是代为照顾、看护的职责,监护人很多具体监护职责,比如承担抚养费、教育、情感联系等都是不可能对外委托的。“代为照护”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其中一种方式,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仍然要承担起很多具体监护职责。
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委托照护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责任,要求父母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村)委会,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 每周联系 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在接到被委托人、居(村)委会、学校、幼儿园等关于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主持人:
李律师,是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担任孩子的照护人?
李律师:
不是的,有四类人不能担任被委托人,具体是: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第22条)
父母要承担监护责任,没有正当理由不能将孩子委托给其他人照护。
主持人:
有这些细化的规范真是太好了,以后留守儿童多一份关爱,多一份健康,也给我们家庭建设多一份保障。李律师,还有什么其他的亮点呀?
李律师(3):
这次节目特别要分享的重头戏就是:3.细化具体监护职责和监护禁止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监护职责进行细化,从监护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不得实施的行为两个方面分别进行了列举加概括式的规定,明确了未成年人人身、财产监护及抚养、教育、保护等方面的具体内容,以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和受保护权为出发点,确定了与此相关的各方面职责。其中第十六条细化规定了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十项具体监护职责,第十七条细化规定了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的十一项行为。(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 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看得见——可取代)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看不见——感受——不可取代)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溺水案例)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初中留学)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9岁女孩被列入限制消费)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遇到侵权时起诉等权利主张)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沉迷网络等)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主持人:规定得很清楚,前面十项都是监护人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以后我们在家庭教育上哪些该为,应为,必须为,我们家长有了法律指导,那还有哪些是父母和监护人不得实施的行为呢?我们请教李律师
李律师:下面的十一项内容是父母或监护人不得实行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贵屿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主持人:这些就很详细了,这部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我们成年人很特别大的指导意义,特别是我们家里有未成年人的父母,更应该好好细读这部法律。李律师,除了上面的这些要点,我们在家庭监护方面还有那些需要注意的呢?
李律师:
这次还特别强调安全问题,也就是第四个要点4. 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在安全方面对未成年人疏忽照料。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第二十一条)
主持人:
对对,这些都是对我们少年人的特别关爱,随着我们国家出生率下降,老年率上升,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显得越来越重要。在环境方面有没有什么特别规定呢?
李律师:
有。据统计全世界每天有2000多个家庭因非故意伤害或“意外事故”而失去孩子,我国每年因为交通事故死亡的未成年人3000人左右,伤残达到14000人左右。
第5要点: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保障未成年人家庭生活环境、交通和户外安全的责任。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第十八条)
主持人:
请问李律师,如果前面的规定没有做到的话,会有什么后果呢?
李律师:
这个是我们未保法的一大亮点,也就是“牙齿”问题。法律有牙齿,也就是有强制执行力,从而具有权威性,我们第7个要点: 明确监护侵害的处置,丰富处罚措施。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第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