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文明,是一座城市的“精神名片”,也是一座城市最美的“底色”。为有效规范市民文明行为,促进市民文明行为习惯养成,提升城市文明程度,2020年8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9月15日起施行。那么今天就有请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隋志强律师来和我们大家一起聊一聊我们特区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首先,请隋律师先为我们介绍一下《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隋律师:近年来,我市通过深化文明城市创建,城市面貌、城市品质和社会文明程度都得到了很大提升,但一些不文明行为仍然反复出现,比如乱弹烟灰、随意丢弃烟头,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无序停放,堵塞消防通道,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未束牵引带、未清理犬只粪便等不文明行为时有发生。所以除道德约束和个人自觉外,亟需依靠立法加以规范。在文明城市创建过程中,我市探索出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通过立法加以固定、提升。2020年8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20年9月15日起施行。
条例的制定,标志着我市的精神文明建设进入法治化轨道新阶段。实施好条例将极大地促进全市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集中有效解决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文明城市创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大力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主持人:好的,隋律师。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不仅靠道德和自觉,更要靠法律法规巩固和支持,那我们特区制定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其他省市相比有什么突出特点和亮点吗?
隋律师:本次立法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精简体例。条例打破传统的分章设置,将条文精简为三十条,不搞“大而全”,力求务实管用。其次是强化充实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条例第六条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住房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十五个职能部门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具体职责都做了明确规定。第三是建立“正面清单”要守,“负面清单”该罚的制度。条例重点围绕日常生活中的普遍性行为,以“正面清单”的形式作出倡导和规范,其中,适应公共卫生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总结疫情防控工作经验,条例规定拒食野生动物,倡导聚餐使用公筷公勺,并且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条例还规定了点餐适量,拒绝浪费等内容。同时,坚持问题导向,把真正成为我市社会问题的不文明行为、社会反映强烈的顽症痼疾和陈规陋习作为治理重点。条例第二十一条列出交通秩序、环境卫生、公共区域和社会噪声等方面的十四项不文明行为,加以重点整治。创设了执法清单公开制度,要求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对列入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明确相应的执法主体、法律法规依据和处罚标准,做到一一对应,向社会公布。第四是对于法律、法规尚未立法的事项,设立了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无序停放已经成为城市管理突出问题,条例第二十五条对此增加规范和罚则规定。
主持人:隋律师,您刚提到了“正面清单”要守,“负面清单”要罚制度,其实作为普通民众大家所关注的重点就是哪些行为要积极去做,那些行为不能做,“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能够更加容易被大众认知和理解,更加有利于条例的实施。那比如您提到的乱弹烟灰、随意丢弃烟头,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等不文明行为是否被列入“负面清单”呢?
隋律师:条例明确了十四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包括:违法建设;擅自占道经营;乱扔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垃圾,乱倒污水;随意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广告;驾驶车辆闯红灯,逆向行驶,违反规定随意变道、穿插、超车或者超速行驶,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在车行道、人行道、应急车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车,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向车外抛洒物品;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和乘坐汽车不按规定系安全带;行人通过路口不按交通信号通行,乱穿马路,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高空抛物;出租车驾驶员议价、拒载、甩客、无故绕道行驶;在公共区域内圈占绿地、空地,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车辆停放和通行;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车辆或者为电动车充电;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等公共区域;携带犬只进入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未采取束牵引带等安全措施、未清理犬只粪便;在街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体育锻炼等活动时,使用电器、乐器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上这行为都被条例纳入重点整治清单。
主持人:提到不文明行为,我想到一个问题,自从共享单车进入汕头以来,关于共享单车停放问题一直广受关注,新闻媒体也时有报道,共享单车无序停放造成交通拥堵和安全隐患,不仅汕头,其他省市也备受困扰,共享单车无序停放已经成为城市管理突出问题,共享单车在给我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城市管理造成困难。隋律师,我们的条例是否有涉及相关规定呢?
隋律师:确实,共享单车停放问题已经成为众多城市管理的一个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包括电动助力车)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车辆干净整洁、摆放有序,及时整理违规停放的车辆。未及时清理在规定停放点以外乱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包括电动助力车)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占用绿地的,按照乱停放占用的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计;占用道路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限制其车辆投放,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影响道路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包括电动助力车)使用人应当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车辆,不得违规停放,妨碍正常通行。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主持人:通过隋律师的介绍,我们了解了条例明确列明的十四条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涵盖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贴切实际,让老百姓有章可循。隋律师,如果违反了条例规定,由不文明行为发生,是否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呢?
隋律师:首先,根据条例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对列入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明确相应的执法主体、法律法规依据和处罚标准,向社会公布。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
另外,针对一些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医疗、物业等服务单位,经常会直面不文明行为,但缺少管理手段和力度的问题,条例在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经营管理单位有权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经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以拒绝为不文明行为人提供服务或者将其劝离。医疗、物业、保安、环境卫生等服务单位应当劝阻、制止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经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向政务服务热线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举报、投诉;对不文明行为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所做的合法记录,可以提交行政执法部门作为执法的参考;举报、投诉内容明确、具体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及时查处并反馈结果;查证属实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举报投诉人适当奖励。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三次以上,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拒绝、逃避行政执法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内从重处罚,并告知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由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主持人:通过隋律师的介绍,让我们了解了文明促进条例的相关规定,其实创建文明城市真的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努力,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为建设美丽汕头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隋律师:《汕头经济特区文明促进条例》是我市总结创建文明城市的经验,结合实际制定的行为准则,条例实际上提供一个法律依据,做到有法可依,我们的行政执法部门在对这些不文明行为,进行治理的时候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有利于提升我们市民的素质,还有利于不文明现象进行治理,这一方面也体现了汕头政府对不文明现象加强治理的决心。但是,创建文明城市确实是我们每个人的共同责任,我们应当参照条例规定,摒弃不文明行为,争做文明汕头人。
问题:
1、(单选)《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什么时间开始施行?(B)
A、2020年8月13日 B、2020年9月15日
C、2021年8月13日 D、2021年9月15日
2、(多选)下列那些行为属于条例规定的重点政治不文明行为?(A、B、C、D)
A、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和乘坐汽车不按规定系安全带;
B、出租车驾驶员议价、拒载、甩客、无故绕道行驶;
C、在公共区域内圈占绿地、空地,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车辆停放和通行;
D、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车辆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D)
A、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经营管理单位有权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经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以拒绝为不文明行为人提供服务或者将其劝离。
B、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向政务服务热线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举报、投诉;
C、举报、投诉内容明确、具体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及时查处并反馈结果;查证属实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举报投诉人适当奖励。
D、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包括电动助力车)使用人应当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车辆,不得违规停放,妨碍正常通行。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