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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护“头顶安全”,严禁“高空抛物”《民法典》之侵权责任解读专题
    • 2021-04-02 15:03
    • 来源: 汕头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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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

    随着城市化建设程度越来越高,鳞次栉比的摩天大楼林立四周,“高空抛物”这个令人厌恶的生活现象也随之而来。“高空抛物”现象被认为是“头顶上的安全”问题,也被称之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已然是社会广为关注的焦点问题,也引起了立法机关的重视。2019年6月13日,深圳5岁男童被高空坠落的玻璃窗砸中,三天后抢救无效不幸离世;6月19日,南京10岁小女孩放学路上被不明物体砸伤;7月11日,在济南一小区,一对祖孙刚进入单元门,三把菜刀就从天而降。据统计,2016至2018年,全国法院审结的高空抛物坠物的民事案件有1200多件,这1200多件中有近三成因为高空抛物坠物导致了人身损害;受理的刑事案件是31件,其中有五成多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近期,在我市外砂街道也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事件,30日我们汕头《今日视线》也对此进行了相关报道。面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有力回应社会实践提出的新挑战,针对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时有发生的情况,《民法典》也对此做出了重要的新规定。下面有请林律师为我们解答《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这一话题。

    林律师:

    好的,主持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进一步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明确知道是谁抛物,抛物人做了法律禁止做的事情,造成他人损害,那么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下面我为大家分享一则案例,它称为广东省首个民法典出台后高空抛物纠纷。即2021年1月4日上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庾某某诉被告黄某某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这也是《民法典》实施后广州市的第一案。经过1个小时的审理,合议庭适用《民法典》当庭宣判。内容如下:2019年5月26日下午,年近七旬的庾某某在小区花园内散步,经过黄某某楼下时,黄某某家小孩在自家35楼房屋阳台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落在庾某某身旁,致其受惊吓摔倒。报警后,庾某某被送入医院治疗。 次日,庾某某亲属与黄某某一起查看监控,确认了侵权事实后双方签订了一份确认书。协议签订后,黄某某赔偿庾某某1万元。 医院诊断认为,庾某某右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右侧眼眶骨折,住院费用花费数万元。经法医鉴定,庾某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此后,庾某某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对侵权事实确认后,法院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2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主持人:您的意思就是说如果能确定谁是高空抛物的侵权人,那就是由实施的行为人承担责任。那林律师,如果不知谁抛物的话,法律上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比如,一个烟灰缸从天而降砸到小王的车上,致使车子受损,可惜只有人看见烟灰缸是从高处落下来的,并不确定是哪层哪户,附近也没有监控录像可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这种情况下,因为这辆车旁边的整栋楼上住高层的居民都有可能是扔烟灰缸的人,所以根据法律规定,由所有可能的居民对小王给予补偿。其中的住户小李提供了充足证据,证明当天他在外地,家中并没有人,因此小李排除了是侵权人的可能,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样的规定,其实是基于民法上的公平正义原则,在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时候,由可能加害的人对受害人给予一定的补偿。什么也没做却要承担责任的居民,觉得很冤枉,民法典对此有什么规定呢?

    林律师:

    此次《民法典》对这方面也有明确规定,如《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主持人:我们都知道,现在大部分住宅都是有物业管理的,那物业管理方面对高空抛物行为是不是也应该承担责任?

    林律师:

    物业管理责任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后,可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

    主持人:高空抛物与坠落物、抛掷物有什么区别吗?

    林律师:《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可以主张追偿权。”

    主持人:高空抛物被人们视为“头顶上安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这方面有何变化及现实意义?

    林律师: 变化是显著的,第一,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居民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不仅不道德,更是违反了法定义务,这给所有人都提出了一个明确的警示和要求。第二,明确补偿人具有追偿权。“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相当于承担垫付责任,而不是以前《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连坐”责任,在承担补偿责任后对侵权人享有追偿权。原来高空抛物案件处理中的难点,主要是确定被告的难度较大,绝大多数被告既无过错,也没有实施任何行为,但却被判决承担责任。于是,很多无辜被告都非常抵制判决,也不会主动履行判决,社会效果不好。第三,明确建筑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建筑物管理人是指建筑物的管理者,即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人,他们对建筑物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来防止高空抛物或坠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发生;若管理不当,致使建筑物的附属部分坠落,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第四,新增公安机关调查等义务。发生高空坠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最大可能直接确定侵权责任人。有关立法专家表示,本条规定实际上就是要求采用刑事方法解决,只有在动用侦查手段仍然查不清高空抛物行为人的,才可以适用本条规定的责任认定规则。相信在此规定下,更有利于对侵权人的侦查。

    主持人:林律师,高空抛物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除了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之外,法律还有没有相关规定对侵权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林律师:有的,主持人。现在,高空抛物已经入刑。2021年2月22日<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了高空抛物罪罪名。《刑法》第291条增加:“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对于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所以,要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主持人:林律师,高空抛物竟让已经入刑,目前是否有相关案例可以向我们分享呢?

    林律师:有的,主持人。在高空抛物罪罪名出台首日,常州溧阳法院就审理了首例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案是高空抛物入刑后的全国首例判决。该案件是这样的,2020年某日,徐某某(家住三楼)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徐某某一时激愤,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某见状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将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发觉后向楼上质问,徐某某听到质问声后,又去厨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某再次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又将第二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见状报警。溧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溧阳法院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案件,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对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

    主持人:林律师,针对高空抛物,你认为有什么建议可以更好的保障被侵权人的权益?

    林律师:我认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做出改善。一是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要强化技术手段,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注重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的应用,既起到很强的震慑效果,也能让受害者更加便利地固定证据,但同时要注意不能侵犯居民的隐私。二是建立救济机制,如设立高空抛物责任险,建立救助基金,实现对受害者权利的救济。

    总的来说,《民法典》改变了《侵权责任法》的二元责任体系,在兼顾法理与情理、体系价值与个案公正、规则建构与社会现实之间寻找到了新的平衡点,让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的规则更加细化完善。着眼长远,根治高空抛物需要法律划出红线,更考验着治理智慧。我们期待,以《民法典》为契机,各方承担起应有责任,共同守护市民“头顶上的安全”。

    主持人总结:通过林律师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相关规定的分析与讲述,《民法典》在对民事侵权行为上有重大的突破和创新,为我们每个人对日常生活保护打了一剂强有力的“强心针”。

    律师总结:是的,《民法典》侵权编的上述规定,致力于从根本上解决关乎每个人切身利益的高空抛、坠物问题,并且以多层次、多维度的立法保障合法权益,以期达至良好社会效果,同时,通过立法的引导和规范作用,促使公民践行“文明”“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也保护了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为构建美好生活提供法律保障。

    主持人:好的,本期话题到此结束,非常感谢林律师的分享!

    问题:

    1、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D)

    A民事责任B侵权责任C刑事责任D赔偿责任

    2、刑法针对高空抛物这一现实问题,增加了什么罪名?(高空抛物罪)

    3、物业管理方面对高空抛物行为是不是应该承担责任?(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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