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引入话题:“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每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等关键问题都受到民法的影响,因此民法典又有“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之称。在民法典修改中的婚姻法篇的修改引发热议,婚姻家庭与每个人密切相关,婚姻法的修改牵一发动全身,其中的夫妻财产制度更是婚姻法中最重要的部分,夫妻对财产享有的权益和负担的义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内容。今天我们就有请刘律师为我们详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主持人:刘律师,根据民法典,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之前又有什么变化呢?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更加明确,范围也进一步扩大,将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都纳入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这些变化都体现了时代发展。具体来说,劳务报酬相当于将不再满足“专一职业”的生活方式,将拥有多重职业和身份的劳务收入也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比如现在直播带货、滴滴司机都是属于劳务收入,而投资收益则顺应了现代房产增值、股票增值、投资方式多元化这种情况。
主持人:那夫妻个人财产呢?这也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比如婚前银行存款、婚前买房买车等等这些夫妻个人财产部分应该如何保障?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对比2001年实施的《婚姻法》,“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个人财产,但其他赔偿或补偿是否属于个人财产,则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存在较大争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将夫妻一方因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和补偿,包括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原来争议较大的人身损害费用,都列为个人财产,无疑是扩大了个人财产的范围。
关于婚前个人财产保障问题,婚前银行存款的,最佳方式应当是在结婚前去个人账户打印出存款凭证,然后重新建立一个账户,用于婚后开支;婚前账户婚后账户相分割,不要混同;婚前买房问题会比较复杂,因为可能会涉及婚后贷款问题,所以建议在婚前付清全部款项并且办理完毕产权证。
主持人:夫妻共同债务在婚姻纠纷中也是绕不开且争议很大的问题,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其实,这三种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创,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出台《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在这个司法解释里就已经明确规定了“共债共签”“事后追认”“家庭日常生活债务共担”三原则,这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将上述司法解释的内容上升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内容是大大降低了夫妻一方遭遇“被负债”的风险,但也加大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因为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家庭生活,才能向夫妻二人共同主张债务。但总体来说,这是法律的进步,毕竟债权人的举证能力往往要比被蒙在鼓里的夫妻一方要好得多,毕竟自己借出去的钱,自己也会上心。
主持人:刘律师,您刚刚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包括夫妻共同签字、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可能听众朋友对这块内容还是不太熟悉,可以继续展开向我们解释一下上述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情形吗?
律师解答:可以,这块内容确实比较复杂,我展开说一下。
第一种,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债务,也即是“共债共签”原则,比如,在借贷关系中,当夫妻二人均在出借人持有的借款合同上签名时,这笔借款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注意,除了共同签字的行为外,也包括一方对另一方负债的知情、同意和决定等,也就是说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即使未共同签名,但另一方知晓、同意并认可的,那么也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第二种,夫妻一方举债,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比如,丈夫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妻子不知情也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名,但后来妻子知情后承认该笔债务的存在,那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种,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性支出,包括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即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所必要的开支。比如丈夫向人借钱买了一辆作为上班代步工具的普通汽车,虽然妻子对丈夫借钱毫不知情,不知道向谁借的、什么时候借的、借了多少,但是因为借钱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丈夫在家里并不富裕、穷困潦倒的情况下,还大额借款买豪车,这就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如果妻子不知情,则这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属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要依据每个家庭自身的经济水平来判断。如果一个家庭生活水平较高,平日消费水平高,经常购买奢侈品、豪车的,那么购买豪车对这个家庭来说就不属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针对这个问题,因为法律界定不明晰,所以审判员在司法审判中自由裁量权比较大。
主持人:那如果丈夫借钱做生意,妻子完全不知情,那丈夫因为做生意欠下的巨额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即是如果是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大额款项,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正常情况是推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那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沿用上一个例子,虽然家里穷困潦倒,丈夫借钱买了豪车,但是妻子经常开这辆豪车上下班,那么这笔借款夫妻应该共同偿还,因为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丈夫为了做生意向别人借了很多钱,妻子虽然对这些借款并不知情,但是家里的主要生活来源是丈夫做生意赚的钱,这种情况是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丈夫借钱偷偷买股票,妻子完全不知情,股票赚的钱被丈夫藏起来了或者给了别人,那么这个炒股行为就不是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为此借的钱也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关于丈夫借钱用于做生意,而妻子对借钱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妻子是否需要承担偿还责任的问题,需要看丈夫做生意的行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做生意赚的钱是否大部分用于家庭生活,如果是,则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是,则属于丈夫个人债务。
在这里,也要提醒债权人注意,民法典以上事实需要由债权人拿出证据证明。这就提醒大家,以后借钱给别人的时候要提高风险意识、证据意识,如果借款人有配偶,就要问一下这是夫妻借款还是个人借款、借款用来干什么,甚至要求借款人配偶一起签名,并且这些事实要尽量留下证据。
结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关系不稳定,整个社会都将付出昂贵代价,财产关系是家庭关系得以延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作为法治国家,对于婚姻家庭法律的重视,以及所付出的努力,都要远超其他立法。而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不管你已婚还是未婚,都应该了解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关于夫妻财产制度,做到心中有数。刘律师的分享可谓是干货满满啊,在这里也感谢刘律师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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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多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ABCD)
A. 工资;
B. 奖金;
C. 劳务报酬;
D. 投资收益。
2.(多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BCD)
A. 夫妻共同签字的债务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B. 夫妻一方举债,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C. 以一方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D.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单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下哪个选项是错误的?(D)
A.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B.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C.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D. 婚姻存续期间的劳务报酬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