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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案释法案例
    • 2020-11-09 23:16
    • 来源: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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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某秋、刘某、袁某海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案

    一、案情简介

    自2016年底开始,陈某秋、刘某夫妇为非法牟利,先后在互联网上创建并管理“真实出生证”、“宝妈交流群”、“读书郎”、“祝贺”等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的QQ群共二十多个,以QQ群主和管理员的身份,招揽物色有意购买《出生医学证明》的对象入群,通过QQ聊天、语音、微信、电话等方式,进行非法贩卖《出生医学证明》的活动。为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陈某秋串招袁某海合作,由袁某海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自2017年开始,袁某海通过张贴在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一加油站墙上的“黑广告”联系到一女子(另案处理),帮助陈某秋非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陈某秋再根据买家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快递寄出或亲自将证件送达买家所在地帮助其上户。每张《出生医学证明》贩卖得1万至5.5万元人民币不等,陈某秋再支付袁某海3000元至8000元人民币不等的费用及香烟等作为报酬。至案发,陈某秋、刘某、袁某海共非法贩卖《出生医学证明》二十多份,陈某秋、刘某夫妇非法获利50多万元人民币,袁某海共非法获利4万多元人民币。

    二、案件过程

    受理该案后,我院认真审查,依法向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2月24日,潮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秋、刘某、袁某海伪造、买卖身份证件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秋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刘某、袁某海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三、涉及相关法律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发布部门意见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法定医学文书,是公安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主要医学依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文书,包括了孩子出生时的全部信息。从该证件是重要性出发,也意味着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机构有严格的管理要求和签发流程。

    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案的出现,意味着部分单位存在管理缺位、证件审查不严等漏洞,与此同时,实施伪造、变造、买卖证件等行为也可能意味着部分犯罪分子为了掩盖拐卖儿童和非法领养的犯罪行为,将严重影响公安机关对拐卖儿童案件的侦破和追查,因此在依法严惩不法分子的同时,更加需要修复硬伤、堵住漏洞,用监督的阳光照进滋生猫腻的灰暗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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