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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金平分局以案释法案例
    • 2020-11-09 20:19
    • 来源: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金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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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与曾某之间土地权属争议案

    一、争议情况

         调处时位于汕头市金平区东龙路40号土地已办《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列:汕府国用(1993)第80400006号),土地使用者为曾某,面积为108.6平方米,用于出租给他人使用。

        李某为龙眼村村民,1987年经原汕头市国土局汕国土管补(1987)211号文批准取得龙眼村西十巷7号宅基地。李某的父亲曾与1985年1月与曾某签订过合作建房契约,曾某出资在李某父亲提供的厝地上建房(李某父亲应负建房款项后已分期还清)并分得了龙眼村西十巷7号土地上建成的房屋;1993年7月28日,原汕头市国土局金园区分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汕国土监〔1993〕5号),没收了曾某擅自合建所分的龙眼村西十巷7号的土地108.6平方米及上盖物,并处以罚款;1993年9月10日,原汕头市国土局作出《关于将依法没收的土地及其上盖物确定给曾某的批复》(汕国土监〔1993〕45号),将龙眼村西十巷7号国有土地108.75平方米及其上盖物以21750元的价格确定给曾某使用。李某不符上述行政处罚行为,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汕头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2月5日作出“确定原汕头市国土局金园区分局做出的汕国土监〔199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的汕府(200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嗣后,曾某不符上述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诉讼,经区、市两级法院审理、判决,已确认该行政复议决定的正确性和合法性。2004年7月,原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撤销了曾某依据被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取得的国土证,但曾某却以国土局超过“决定书”规定的60天后作为和撤证程序提起诉讼。几经诉讼,历时十几年,始终纠缠撤证程序是否合法,没有得到解决。

    二、调处情况

    1、案件受理,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2017年12月25日李某向金平区政府提出东龙路40号(原地址:龙眼四十巷七号)土地使用权权属纠纷申请,经审查,符合《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规定的受理案件,金平区政府予以受理,并将《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答辩通知书》分别传送给李某和曾某。我分局为受理单位,及具体工作的执行者。

    2、调处主要过程及调处结果

          我分局分别于2018年3月23日约曾某的代理律师,2018年3月27日约李某谈话,了解各自的诉求,总结和分析具体情况。市局高度重视,廖处长亲自带队于2018年5月23日在我分局八楼会议室,约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会议由市局廖金坤处长主持,原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和法制科、我分局相关人员、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参加。在协调过程中,经过多方讨论,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如下:申请人李某同意补偿被申请人曾某人民币110万元,该款项在调解笔录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完毕,款项支付后,涉案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在上述履行期限内如能全额支付该补偿款项,应通知我分局,由我分局通知曾某、李某共同办理付款及交房手续,在完成付款及交房手续的同时,曾某应提交同意注销原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申请书(同时应将原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的原件交付我分局,

    (同时应将原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的原件交付我分局,如原件遗失则应在申请书中一并声明)。如李某未能在上述履行期限内足额支付补偿款项,则视为调解无效,土地权属争议程序依法继续进行。

          李某在2018年9月期间联系我分局说随时都可以履约,但有几点要求:出租的房屋希望尽快交还;水电费要交清;原本房屋的装修不得随意破坏;注销曾某现有的土地证。我分局将问题转达给曾某的代理律师,得到都想尽快解决该权属纠纷的答复。

         我分局于2018年9月26日组织召开了现阶段的协调会,会中曾某代理律师声明,只要将补偿款全额支付给曾某,就会申请注销登记。李某希望尽快办证,但是具体如何做不清晰,也怕全额支付补偿款后不能尽快办证。

          我分局向市局汇报相关情况,2018年9月27日市局廖处长牵头召开当前阶段李某土地权属纠纷案件的情况汇报会,原市国土资源就地籍科、法制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我分局相关人员参加。会上经探讨就《土地权属纠纷调解书》的大致内容达成统一,就下阶段的工作进行安排,尽快解决李某后续办证问题。

    后经我分局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或代理律师,经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签字、金平区人民政府确认,就该土地权属纠纷达成调解,形成《土地权属纠纷调解书》(汕金府地争〔2018〕1号),明确如下:(一)、申请人李某同意补偿给被申请人曾某人民币110万元,被申请人曾某同意放弃其基于《关于将依法没收的土地及其上盖物建筑物确定给曾某的批复》(汕国土监字〔1993〕45号)文以及《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汕府国用字〔1993〕80400006号)所享有的涉案土地的一切权利,涉案土地的全部上盖物归申请人李某所有;(二)、申请人李某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45日内向被申请人曾某支付全额补偿款;被申请人应于收到申请人李某全额补偿款的同时向申请人李某移交涉案土地的全部上盖物;(三)、申请人李某的补偿款全额支付后,视为被申请人曾成灶已放弃《关于将依法没收的土地及其上盖物建筑物确定给曾某的批复》(汕国土监字〔1993〕45号)以及《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汕府国用字〔1993〕80400006号)所享有的涉案土地的一切权利,被申请人曾成灶委托申请人李某作为受托人,李某有权持本调解书以及已全额支付补偿款的凭证直接代为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即注销汕府国用字〔1993〕8040000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记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因曾某原领取的汕府国用字〔1993〕8040000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已遗失,在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同时一并由李某代为声明汕府国用字〔1993〕8040000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四)、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注销后,涉案土地按汕国土管补(1987)211号文批复认定为集体宅基地,申请人李某可持汕国土管补(1987)211号文批准文件以及相关材料申请上述集体宅基地的登记。

    经市国土房产测绘大队实测后,汕头市东龙路40号用地面积为108.75平方米;2019年1月李某向我分局申请办理了《不动产权籍调查表》(JP2019003);2019年5月李某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经审核申报材料齐全,宗地权属清楚,办理了《不动产权证》证号列:粤(2019)汕头市不动产权第0034042号,至此该土地权属争议案调处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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