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民法典逾十万字,浓缩起来,却只是两个大字:一个是“人”,一个是“权”。从生命的孕育到逝者身后事,人生的每一步都在它的罩庇之下。您可能一辈子不跟刑法打交道,却时时活动在民事法律密密编织的防护网中——这是一部保护权利,帮助你活得有尊严、活得更幸福的宝典。
公民面对不法侵害却无法及时得到公权力的保护时,危险境地可以适当反击,阻却违法,抗击暴力,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正当防卫”。已经颁布、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赋予了自然人一项新的权利——紧急自卫权,这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填补了现行法律的空白,夯实了“正当防卫”免责的理论基础。
我们注意到,诸如“昆山反杀案”“涞源反杀案”“邢台入室反杀案”等被社会大众熟知的“正当防卫”案件,多是刑法领域的“正当防卫”。其实,民法领域也有“正当防卫”的规定,当面对构不成刑事犯罪的轻微伤害时,同样没有只能忍受挨打、不能还手反击的道理。而构成正当防卫的案件,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民法典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在一起因正当防卫引发的民事索赔案中,赵某酒后乘坐王某驾驶的出租车,双方因车费问题发生争执。赵某打电话喊来朋友吴某帮忙,在吴某的持续追打下,王某打了吴某面部一拳。经诊断,吴某下颌骨正中骨折,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吴某将王某诉至法院索赔9万余元。
像这样的案件,法院会如何审批呢,我们请詹律师来讲解一下:
詹律师:
上述案例,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个案例,正是正当防卫作为免责事由在民事侵权案件中的适用。此次民法典有四个条款特别引人注目。其中总则编第181条,沿用了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明确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此外,人格权编的第1002条、1003条、1004条分别规定了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这三项权利。上述四个条款统合后,被学界认为形成了民法领域的一项新的权利——紧急自卫权。
上述规定填补了现行法律的空白,明确自然人享有自卫权利,不仅夯实了民事领域“正当防卫”免责的理论基础,亦给当前阶段刑事领域“正当防卫”免责提供了理论基础。
民法典虽允许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采取私利救济的方式,但为防止权利滥用也进行了限定。民法典181条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请看民法典的相关条款: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主持人:
根据民法典精神,比如像如下的情况,法律是怎么规定呢?
问题1:
小张遇一男子正对女子施暴,阻止施暴男子过程中致对方受伤,是否需要赔偿?
詹律师答:《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结合刑事法律规范中明确的“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个问题的答案就是:合理限度内造成的伤害不需要赔偿,而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行为,而哪怕造成伤亡的严重后果,也不需要赔偿。
问题2:
若小张阻止施暴男子过程中,自己的名牌眼镜被对方打坏,如何索赔?
詹律师答:可以直接向施暴男子索赔,若施暴男子逃跑或无力赔偿,被救女子应适当补偿。
主持人:
我们注意到,最近啊,就是在2020年9月3日,两高一部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提出了十方面规则。
也请詹律师给我们做个梳理和讲解:
詹律师:
刑事领域正当防卫的认定与民法的精神虽然有量上的差异,但指导精神是一致的。民法典对公民自卫权的明确和两院一部出台的这部指导意见,都是赋予公民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
2018年8月27日,刘海龙与于海明发生争执,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刀不慎掉落,被于海明捡起反杀。9月1日,公安机关通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案件当年引起热议,并且被写入了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成为正当防卫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也发文指出,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自昆山持刀砍人案后,涉正当防卫案件常常引发舆论的广泛关注。从最高检公开的数据来看,2019年被认定正当防卫而不捕、不诉的案件比上年直接翻了一番。
终于,正当防卫认定标准来了。
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意见不仅明确提出了“十个准确“的认定规则,在总体要求中也指明:
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正当防卫制度的具体适用要把握“十个准确”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文案:王文雅 王珊珊 | 制图:程国维 | 编辑:张瑾
一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指导意见》第五条对不法侵害的具体理解作了规定,明确:“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二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标准,《指导意见》第六条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三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但是,不能狭隘地将不法侵害人理解为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对此,《指导意见》第七条作了明确。此外,《指导意见》第七条还规定:“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四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五是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实践中,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只要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就各自按犯罪处理,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应当加以纠正。《指导意见》第九条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六是准确界分滥用防卫权与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十条要求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七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过当只是突破了限度条件,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八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要求“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九是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认定条件。《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围绕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明确了“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体涵义。第十六条规定:“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十是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律师总结:
《民法典》对“紧急自卫权”的肯定,是为了阻却违法,抵御暴力,因此在面对遭受不法侵害却又无法及时得到国家有关机关保护的危急境遇时,公民可以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避免更大损失的发生。
自卫权作为公民的私权利,其与国家公权力并非对立关系,而是在紧急情况下的一种自力救济,公民行使自卫权只是为了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通过个人的维权去实现对暴力伤害的防御。自卫权的价值取向和公力救济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及社会公共秩序。
鉴于我们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认定的过分保守,导致认定正当防卫的情况没有明确的界定,引起人民群众的很多舆论,现在无论《民法典》从民事法律的保护上,两院一部的《指导意见》都旨在让矫正这种 “谁死伤谁有理”的传统认知和处理方式,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国家领导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相关选择题
1. (单选)小张遇一男子正对女子施暴,阻止施暴男子过程中致对方受伤,是否需要赔偿?(A)
A合理限度内造成的伤害不需要赔偿。
B需要赔偿大部分损失
C需要全额赔偿
2. (多选)若小张阻止施暴男子过程中,自己的名牌眼镜被对方打坏,如何索赔?(AB)
A可以直接向施暴男子索赔
B若施暴男子逃跑或无力赔偿,被救女子应适当补偿
C无法索赔,自认倒霉
3. (多选)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ABCD)
A存在不法侵害
B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
C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D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