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出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遗产继承解读话题
主持人:近日,网上流传的一条不实消息称“2020年起独生子女将无法继承父母房产”。尽管已经辟谣,但人们对于独生子女继承问题的关注热度却仍旧未减。在广大的80后、90后群体中,有不少人是独生子女,继承父辈全部遗产在许多人看来理所当然、毫无悬念,真的是这样吗?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遗产继承进行了怎样的规定,对子女遗产继承又有何影响呢?下面有请刘律师为我们详细解读。
主持人:刘律师,独生子女能否百分之百继承父母遗产?
律师解答:我注意到网络上有一种说法,遗产会被祖父母继承继而被叔叔、姑姑继承。我觉得这种网络报道有点博眼球的意思。就这种说法来讲,确实有它的可能性,但毕竟是一种特殊情况,并不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从法定继承的角度来看,被继承人的子女与父母同列第一顺位继承人,在特殊情况下,比如被继承人先于其父母死亡的,如果被继承人没有遗嘱,那么独生子女确实很难百分之百继承遗产,因为继承人还包括逝者的配偶和父母,他们都有继承权。但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先于父母死亡的情况毕竟是少数的。当然,如果父母希望确保独生子女完全继承遗产,立遗嘱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在潮汕地区,许多人不习惯以遗嘱的方式处分遗产,甚至忌讳立遗嘱,认为不吉利。其实,遗嘱很重要,父母立遗嘱处理身后遗产能帮后代避免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也可以充分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置财产,也可以避免子女和亲属为争遗产而出现家庭不和等问题。
主持人:那民法典对继承人范围以及顺序是怎样规定的,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继承亲戚的遗产?
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中要特别关注一个新增的亮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8条第二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原继承法是规定“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才会发生代为继承的情形,也就是原继承法并没有赋予甥侄法定继承人的资格,但现代社会下的家庭多为独生子女家庭,甚至是丁克家庭,许多本应由儿女承担的赡养责任,可能会转嫁到甥侄身上,甥侄们出于善良或者家庭伦理道德付出努力,却没有得到回报。民法典的这个规定不仅是为了解决财富传承的问题,而且体现了国家对自然人私有财产尤其是被继承人遗产和被继承人自由支配私人财产意志的尊重,其实质是更大程度地保障公民的私权,也鼓励家庭成员、家族亲人间要互帮互助,互相关爱。
主持人:刘律师,那民法典对遗产范围的规定有什么变化?哪些财产能够被继承呢?
律师解答:随着信息网络、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延伸,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形式越来越丰富,如虚拟货币、游戏账号、游戏装备等,这些虚拟物虽仅存在于网络世界,但却具有实实在在的财产价值。关于这些是否属于遗产、能否继承等问题,民法典迈出了重要一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2条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而1985年起施行的继承法,其对遗产范围主要采取列举式规定,很难涵盖遗产全部范围。民法典则对遗产范围采取了概括式规定,具有更强的涵摄力和更好的开放性,虚拟财产及其他新型财产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也可成为遗产。然而在实践中,社交账号、游戏账号和游戏装备等不能一概而论,能否作为遗产来继承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微信、QQ等账号,在法律上很难被定义为遗产,毕竟涉及个人隐私且人格权属性较强,但可以确定的是账号内的财产可以被继承。
主持人:刘律师,那什么样的情形会丧失继承权呢?丧失以后能够恢复吗?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5条第一款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条的第二款新增了宽宥制度,即是继承人悔改仍有机会继承,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新增宽宥制度是出于家庭纠纷、亲情延续的特殊考虑,除了对严重侵犯被继承人、其他继承人意志、健康、生命的行为不予宽宥外,允许被继承人对其宽恕和谅解。一方面既能维护家庭和谐关系,促进继承人改过自新;另一方面,也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主持人:那关于立遗嘱部分,民法典有什么新增亮点呢?也请刘律师跟大家分享一下。
律师解答:除了原先《继承法》已经规定的“自书、代书、公证、录音等遗嘱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增设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法定遗嘱方式。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另外,民法典关于公证遗嘱的效力有了一个重要的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2条第三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原继承法规定,在存有多份遗嘱的情况下,无论时间先后,均为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民法典废除了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性,改为优先考虑立遗嘱的时间,即以“最后”遗嘱为准,最大程度尊重了被继承人的意愿。
主持人总结:通过刘律师今天的分享,我们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遗产继承制度发生了一些的变化。遗产继承纠纷可不止发生在影视剧中,现实生活中也时有发生,跟每个人都是息息相关,希望市民朋友能够有所学习和了解。在这里我们也要倡导金钱诚可贵,亲情价更高,退一步海阔天空,将已逝的亲情延续和传递下去,将比有限的遗产更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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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下哪个选项是错误的(D)
A.继承发生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B.甥侄具有法定继承人的资格;
C.立有数份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D.丧失继承权后无法再恢复继承资格。
2.(多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下哪些人具有法定继承资格?(ABCD)
A.配偶;
B.外祖父母;
C. 兄弟姐妹;
D. 甥侄。
3.(多选)民法典关于立遗嘱的规定,以下哪些是正确的?(BC)
A.公证遗嘱效力优先;
B.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C.可以采用录像遗嘱;
D.录音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