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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解读专题
    • 2020-08-28 11:15
    • 来源: 汕头电台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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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引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相关规定的解读

    主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往期的节目中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内容创新之处有所介绍,相信听众朋友们也有一定认识。而今天我们所要详细解读的话题也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随着现代互联网及移动通信工具的发展,手机、电脑等设备我们基本上人手一台,相信许多人有这样的疑问“我们个人信息是否被暴露于空气之中?”,又或者“我们的隐私是否受到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公民的个人隐私保护进行了怎样的规定,下面有请蔡律师为我们详细解读。

    问:蔡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否对公民隐私权有所规定?

    律师解答: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人格权编对隐私权的定义和保护都有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同时明确了侵害隐私权的具体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 (二) 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 (三) 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 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 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 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主持人:那我们日常生活中存在哪些常见的侵害我们隐私权的现象呢?

    律师解答:由于大数据的发展现在社会对隐私的侵害其实不在少数,例如我们经常遇到的骚扰电话就是我们生活中常遇到的烦恼,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骚扰电话已经构成对我们生活安宁的干扰,所以是侵害我们隐私权的行为。又如我们在新闻媒体上时常看到的,有些无良的旅馆商家,擅自在房间内安装摄像头,这种行为就是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严重侵害。再例如一些软件在未经用户同意的前提下便自动获取其微信好友信息并推送好友发布的内容,这也是我们现代生活中经常遇见的侵害个人隐私权的典型案例。

    主持人:现在很多软件都有读取用户信息的功能,那如何辨别自己的个人隐私是否受到侵害

    律师解答:现在软件在读取个人信息之前都会对授权进行提示,只有在用户进行授权的前提下对个人信息进行采集才是合法的。之前有一个案例,许先生在手机下载一款浏览器,浏览器在没有提示也未经许先生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就同步了许先生微信账号中的性别、地区等众多个人信息并将信息同步给许先生的微信好友。许先生想删掉这些被违法收集的个人隐私,却发现浏览器没有提供任何方式来取消个人信息的授权,也找不到任何能够删除个人隐私信息的地方,于是许先生便起诉该浏览器的公司,并提起了行为保全申请,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隐私权的行为。所以,当我们在使用这些软件的时候一定要有保护个人隐私的意识,注意其是否有授权读取用户资料的条款并且谨慎阅读以此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

    主持人:蔡律师,我想请问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隐私权的保护相较于以前的法律规定有什么创新之处

    律师解答:首先最大的创新是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进行了从“一元化”到“二元化”的概念重整,简单来说就是以前的司法案例都是把个人信息纳入到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内,但是民法典把隐私权和个人信息进行了明确的区分。就像前面说的,隐私权保护的是私人生活安宁和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而个人信息特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

    二、引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的解读

    主持人: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还有哪些具体规定?

    律师解答:除了刚才说的对个人信息的定义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 , 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 不得过度收集、处理 , 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公开收集、处理信息的规则 ; (三) 明示收集、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同时,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规定信息收集者、控制者不得泄露、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 ,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主持人:如果我们发现我们的个人信息被非法采集和利用,我们要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解答:首先,对被采集的信息,我们可以向信息控制者要求依法查阅、抄录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其次,若发现信息有错误,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若发现信息控制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控制者及时删除。若信息控制者拒绝对非法收集和处理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诉求其停止侵害并予以删除。

    主持人:我有一个疑问,前段时间因为疫情的原因,健康码成为防控的重要工具,通过扫码就能读取公民的健康、活动路线等信息,许多单位都要求提供健康码,那这样是否会存在对公民个人信息侵害的问题?

    律师解答:这个问题是不存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但同时也规定了免责事项。一是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实施的行为;二是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三是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健康码的收集是当前疫情防控的重要措施之一,是维护当前国家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我们在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同时也应配合国家机关的工作安排,做到既保护个人的权利,又维护国家的安全利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也会进行严格保密。

    主持人:那我们日常生活中对个人信息应当注意些什么

    律师解答:这要分为两个方面,作为个人信息的拥有者,我们要提高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在面对需要采集自己个人信息的相关条款或授权时要仔细阅读才能同意,面对侵害自己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情况,也要勇于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删除非法采集处理的个人信息。而若作为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者,例如用人单位采集了职工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有些与隐私有关如家庭成员、健康信息等,有些不涉及劳动者的个人隐私,如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办公用电话号码等,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即使不涉及隐私的信息,结合起来也能够确认劳动者的身份,属于个人信息,所以用人单位在收集这些信息时都应该明示或告知,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在经营管理中收集、使用、提供、公开员工信息的具体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建立清单,最大程度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

    三、总结与分享

    主持人总结:通过蔡律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分析以及结合案例的讲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上有重大的突破和创新,为我们每个人对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打了一剂强有力的“强心针”,相信我们民众将来也会越来越关注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律师总结:是的,在此律师也呼吁我们广大的听众朋友,要提高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意识,个人隐私权是我们每个自然人的重要人格利益,个人信息则与我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只有我们做到细心保护,才能减小我们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可能。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认识到,个人隐私的保护固然重要,但是国家的安全和发展有时候更加需要我们每个人的配合,现在我们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后疫情”阶段,每个人的健康与个人信息同样重要,我们要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这样才能实现个人与国家利益的最大化。最后,我也相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和即将施行,法律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将越来越细致,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监督执行机制的不断健全,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个人隐私权会得到越来越全面而有力的保护。

    四、相关选择题

    1. (单选)以下哪些行为不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B

    A.拨打骚扰电话;

    B.在旅馆走廊过道安装摄像头;

    C.跟踪偷拍个人行踪;

    D.在网上散播个人病历。

    2.(单选)以下哪种采集处理个人信息行为合法合理?(C

    A.手机软件自行读取个人信息并推送好友信息;

    B.公司未经职工允许,通过一种特定软件收集职工的行踪信息;

    C. 防疫期间机关单位要求来访人员提交健康码信息;

    D. 某商场对其会员用户的住址、职业等信息进行修改。

    3.单选以下哪项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个人信息拥有者所享有的权利?C

    A.查询权,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权利;

    B.更正权,提出信息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的权利;

    C.屏蔽权,要求信息处理者屏蔽其个人信息的权利;

    D.删除权,请求违法收集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的权利。

    4.(多选)隐私是自然人的________(ABCD

    A.私人生活安宁;

    B.私密空间;

    C.私密活动;

    D.私密信息。

    5.(多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CD)

    A.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B. 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个人信息,信息处理者不得收集和泄露;

    C. 个人信息的权利主体限于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D.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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