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近两年家庭暴力事件频频登上热搜,一些公众人物的家庭暴力事件,让大家对家庭暴力更加关注,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在2019年离婚诉讼的数据中,有14.86%的夫妻,因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家庭暴力一直都是导致婚姻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最近几年,在两会中有人大代表提出反家暴法在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希望进一步规范并妥善处置家庭暴力案件。
民法典热议的离婚冷静期,是否会导致对家庭暴力姑息,无法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呢?
于是就有网友咨询,甲乙为夫妻,甲遭受乙的暴力虐待,甲去起诉离婚,需要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吗?
我们在前几期的民法典宣讲中也提到过,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情况,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情况可以起诉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请詹惠玉律师为我们解读一下
民法典中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规定
詹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
第一、明文禁止
【婚姻家庭六大禁止事件之一】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二、属于离婚诉讼中应当判准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应当判准离婚六大法定事由之一。与重婚、虐待、遗弃、赌博、吸毒、感情不和分居2年、宣告失踪、一年后再次起诉离婚等并列】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0天“冷静期”适用于协议离婚
家暴或出轨等诉讼离婚不受限
“冷静期”只适用于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协议离婚。他们当初可能是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一气之下就要去离婚。事后可能又反悔了。我们要防止这类冲动型离婚。
另外,离婚对整个社会有一些不良影响。社会由个人家庭组成的,离婚会带来一系列后果,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尤其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能会造成不利。所以,法律上对这种协议离婚,规定一个30天的冷静期。彼此经过30天的深思熟虑,觉得还是要离婚,这当然就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他们的离婚权利。
“冷静期”制度并不适用所有的离婚情形,发生家暴或婚内出轨现象,确实导致感情破裂,到法院去离婚的话,就没有所谓的“冷静期”适用问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鼓励长久稳定婚姻、男女平等、重视家务劳动价值等等,通过汲取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力量,解决现实问题,完善家庭的养老育幼功能,关于婚姻家事的保护是多方面、多角度的。
第三、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四大法定事由之一】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主持人:好的,为了民法典的有效实施,广东省关于家庭暴力方面有什么样的细则规定呢?请詹律师为我们介绍一下刚刚颁布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詹律师: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的八个亮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亮点一通过网络等手段“骚扰”“诽谤”“散布隐私”属于家庭暴力范围
1.将家庭暴力从伤害行为、限制人身自由行为、威胁人身安全行为、精神侵害行为以及其他家庭暴力行为等五个方面分项表述。
2.将“冻饿”“禁闭”“跟踪”“骚扰”“诽谤”“散布隐私”明确为家庭暴力。
3.明确通过网络等手段实施有关侵害行为的,也是家庭暴力。
主持人:
现实中,有的家庭暴力的形式是比较隐晦的,其他人在表面上看不出来,该怎么应对呢?
詹律师:
很多人就会定义为比较严重的伤害才算家庭暴力,其实像冷暴力、隐性暴力等都算是家暴。有些家庭暴力是偶发性的,比如扇耳光、监听、监视、骚扰等,都是家庭暴力的隐形的表现形式。对于这种家庭暴力,报案取证是比较难的。
这种情况下,事后可以通过让对方签署保证书或者悔过书的形式,还原对方家庭暴力的事实,这属于自认,证据效力是比较高的。
亮点二 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是受害人
《广东办法》创设性扩大保护对象,明确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受害人。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和必要性。
亮点三 预防为主 大力宣传
构建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综合预防体系,预防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
《广东办法》分别围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展业务培训、推进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等内容,明确了各有关方面的职责。
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
要求民政部门指导婚姻登记机关,为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要求学校、幼儿园对学生、幼儿开展自我保护意识宣传教育。
亮点四 社会共治 社会联动 强制报告
反家庭暴力实行社会共治,发现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及时报警。
《广东办法》里多个条款分别对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反家庭暴力的职责和义务做出规定。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劝阻,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重大、社会影响恶劣案件要共同处理。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的职责。要求首接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处理。
完善强制报告制度,扩大保护对象和报告主体。
将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受到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员纳入保护对象。
增加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强制报告主体。
亮点五 告诫书
规范公安机关接出警,“四种情形”应当出具告诚书。
《广东办法》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将家庭暴力警情纳入“110”接出警工作范围。
家庭暴力行为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告诫书:
1.未能取得受害人谅解的;
2.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的;
3.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的;
4.其他依法应当出具告诫书的。
詹律师建议:不可轻易谅解,可以有限的谅解,一份保证书、一份告诫书,这是有效自我保护的最低要求。
亮点六 人生保护令包括:“禁止令”“远离令”“迁出令”
丰富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可申请多项保护措施、法院可分批多次作出。
主持人:
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其中一项重大举措“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女性人身安全保护的关键。据全国妇联统计,全国2.7亿家庭中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到家暴,截至2019年底,全国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5749份。通过数据对比,保护令的落实情况并不乐观,很多人其实不太知道人身安全保护令应该怎么申请,保护的又有哪些方面。
詹律师:
《广东办法》规定申请人可申请“禁止令”“远离令”“迁出令”等多项人身保护令措施,人民法院可以分批多次作出。
禁止令——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远离令——责令被申请人远离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者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其他场所。
迁出令——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亮点七 律师调查取证制度
完善家事调查制度和律师调查取证制度,推动解决举证难问题。
明确在家庭暴力民事诉讼中,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委托律师依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实践情况不如人意
詹律师:希望获得办案机关更多的支持
亮点八 临时庇护场所
专章规定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临时庇护场所要保护受害人隐私。
《广东办法》从临时庇护、社会救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环节,为受害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立体式的救助帮助,涵盖临时食宿、法律需求、心理服务、困难帮扶等方面。
律师总结:
目前在立法层面,对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已经比较完善,但是在实践中的认定层面还相对甚至非常的保守,对于暴力的严重性和次数上的要求比较生硬。现在,我们欣喜地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广东办法》的颁布和即将实施,我们相信,在实践中,法律工作者呼吁的取消关于暴力的多次的门槛的限制,要结合施暴方日常的表现,比如有口头的谩骂、威胁等能够证明他是有暴力倾向的情形的,能够认定家暴行为,精神伤害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而不是等待极端恶性事件出现才引起重视。在相关法制宣传和预防方面,社会各个组织和每个个人应当联起手来,共同为反对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做出努力!今天我们坐在这里谈这个话题,也是贡献一丝绵薄之力。感谢汕头电台的这个普法宣传节目!
相关选择题(均为多选)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下列(全选)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A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B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2.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全选)
A“禁止令”
B“远离令”
C“迁出令”
3.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全选)
A“冻饿”“禁闭”
B“跟踪”“骚扰”
C“诽谤”“散布隐私”
D通过网络等手段实施上述有关侵害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