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我国将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以人为中心,为民事主体的衣食住行提供了全面的行为指引和完善的权利保护体系,为民众关切的现实问题提供了符合我国国情的解决之道。因此,民法典又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那今天就请我们的嘉宾广东众大(南澳)律师事务所林丽瑜律师给我们分享一下就民法典中关于禁止高利放贷以及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再仅限于精神病人的两个方面内容,出台了哪些新规定和我们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保障我们老百姓的财产安全?
律师:
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下面我先为大家介绍民法典中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相关规定。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民间资本的不断积累和活跃又催生了这个民间借贷。可以说国家经济蓬勃发展的这些年,民间借贷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经济发展中一个融资的问题,但是民间借贷也暴露了很多问题。
主持人:
林律师,听您这么讲,我都很想知道民间借贷存在哪些方面的法律问题,对我们老百姓日常生活产生哪些不利影响,您能详细讲解一下吗?
律师:
好的,这是比较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这几年不管媒体上也好,网络上也好,均报道了一些以放贷,特别是高利贷、甚至是套路贷造成的恶性事件和悲剧,这些事件被披露出来是让人感到触目惊心的。不少老百姓因为高利贷、套路贷而导致家破人亡。那么,高利贷、套路贷的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举个例子,某人因资金需求在手机上的借款APP软件借款,借款人向该借款平台借款人民币1万元整,其借款平台会通过先扣除首笔利息以及服务费、中介费等方式,实际上借款人仅拿到9000元。其次,其借款平台会在第一时间拷贝了借款人的通讯资料,摸清借款人的个人信息。一旦借款人出现还款困难的情况,出借公司便会通过海量拨打借款人手机上通讯号码,暴露其借款事宜并催款,或者进一步采取上门闹事等方式进行讨债,对借款人生活产生极大不利影响。
主持人:
林律师,那么既然高利贷、套路贷严重影响老百姓日常生活,为更好地保护了公众利益。那此次民法典是否有出台新的有关规定,保障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的呢?
律师:
有的。我们国家对打击高利贷,套路贷这一方面是非常重视的,也是重点打击的。众所周知,现在这一场轰轰烈烈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很大一部分重点是放在打击高利贷、套路贷这一点上。所以这一次出台的民法典对这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其现实意义还是十分重大的。其一、民法典这是从法律层面上对禁止高利放贷首次予以明确,这对为进一步的打击高利贷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其二、民法典较好地兼顾了各类放贷主体的合法诉求,对各类放贷组织依法、有序参与市场竞争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其三、民法典此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高利贷行为的违法性,这充分表明了国家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决心。
主持人:
林律师,那什么才算是高利贷呢?我们国家对高利贷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您能详细讲解一下吗?
律师:
我们先来关注民法典。例如:民法典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民法典还明确,“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该条款明确表明禁止高利放贷。
主持人:
这样就清楚了,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禁止高利放贷。但是我们发现从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说到多少利率算高利贷,仅仅提及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那国家是否有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明确?
律师:
有的。截至目前为止,民法典规定关于利率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比较直接的一个依据便是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大家关注的话应该明白就是该司法解释规定一个是年利率24%,我们民间俗称二分息,还有一个叫年利率36%,我们民间俗称三分息。下面我为大家详细解读该条文。该规定实际上是说年利率绝对超过36%的,法律规定是绝对不支持的,也就是可以理解为年利率超过36%的,属于民法典所称高利贷了。还有一种是年利率的规定在24%—36%的,就是如果你的债务人在起诉之前主动给了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意思就是比如说双方约定了36%的年利率,然后债务人主动按照约定在债权人未起诉的情况下按照双方约定给债权人,那么到了假设发生争议,这个起诉到法院,债务人主动给的这一部分法院是认可的,通俗地说就是给了就是给了,如果说债务人给了这一部分认为利息高了想反悔,法院也不会支持。但是还没有给债权人的另一部分,然后发生争议债权人起诉,要求支付本金以及按照年利率36%支付利息,没有给的部分法院是不会支持到36%,法院会依法判决债务人需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债权人利息,这个是没有给的部分。所以两者是由区别的,第一种情况就是国家规定年利息24%以内,不管债务人给不给,你起诉了,法院都会予以支持;第二种情况就是年利率在24%—36%这部分的,主动给了就是给了,你也不要也无权要回来,但是没有给的,法院也不会支持那么高,仅仅支持到24%;第三种情况就是年利率超过36%,国家一律不予支持。而且年利率超过36%的,就是属于民法典所说禁止性规定,属于高利贷的范围了。
主持人:
那国家对打击高利贷方面有相关法律予以保障呢?
律师:
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将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两年内向不特定的人放贷10次以上,并且以超过36%的年利率放贷),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主持人:
林律师,刚刚就您说到的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借款平台,通过收取‘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方式变相向借款人收取利息,那国家在这一方面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
是这样的。根据2002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目前在民间借贷领域,实务中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用24%和36%两条利率标准去判定。这个24%的利率是包括‘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变相植入利息中的费用。”
主持人:
作为我们普通老百姓,我们遇到这种高利贷呀,套路贷呀,要怎么办呢?
律师:
套路贷款非常隐蔽和混乱,当面临套路贷款时,受害者往往不知道这是犯罪行为,并认为这是民事纠纷,他们经常选择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结果,他们陷得越来越深。如果不幸陷入“例行贷款”骗局,受害者必须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出于面子等心理或在不法分子的威胁下盲目忍辱负重,甚至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走“不归路”。被害人必须注意收集证据,保存双方的沟通记录、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并积极出庭应诉,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此外,在有资金需求时,一定要选择手续完备、证照齐全的正规公司或者金融机构借贷,在签订合同前要注意多方核查对方公司的经营资质、经营状况及有没有涉诉情况等。对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要明确约定,比如借款金额、还款时间、支付方式、利率等内容要明确约定。
主持人:
将原来法律法规规定上升到法律层面,对于我们有什么现实意义吗?
律师:
有,而且意义非常重大。首先,我们认为禁止高利放贷这个规定上升到民法典后,我们说因为这个法律层级高了,影响力大了。其次,我们全民形成反对高利贷的这个法律意识肯定会相应提高。再次,对有关部门打击这种高利贷、套路贷的行为提供了更加充分更加效力等级高的法律依据,所以我们可以预见随着民法典的公布、施行以及普法的不断深入,我们国家以后对这个民间借贷应该会朝着越来越健康的方面发展。
主持人:相信听众朋友对禁止高利放贷的相关规定已经有所了解。下面麻烦林律师为大家讲一下民法典所称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不再仅限于精神病人是如何理解呢?
律师:
好的主持人。民法典在总则部分比较之前的民法通则,在成年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这个范围,就是这个被监护人的对象范围的变化,从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只有两种,一种是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别自己能力的精神病人,而现在民法总则规定除了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10周岁以下调整至8周岁以下,成年人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重大变化是从不能辨别自己能力的精神病人,现在规定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这个变化实际是扩大了范围,从原来仅限于精神病人扩大到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由此可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除了精神病人以外还包括我们之前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因为交通事故或者意外事件中导致脑损伤的植物人,以及一些老年痴呆症的情况均列入范围。
主持人:民法典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范围扩大,有什么现实意义呢?
律师:这里面是有的,就像我们在此之前新闻报道也好,媒体报道也好,比如说老人家,儿女不在身边仅仅是保姆在身边,就这时候就容易产生纠纷,我们有的从网络报道也了解,就是老人去世之后,保姆突然便拿出遗嘱,说这个就是老人家立了遗嘱,把财产给我了的情况,那这个情况下如果说他认定了老人家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话,那这份遗嘱自然是无效的。但是如果是不能够确认老人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那么除非能够证明存在胁迫欺诈等致使遗嘱无效的行为。如果证明不了,那遗嘱可能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规定,现在只要有证据证明老人有痴呆的病史,那么就可以根据这个条款,不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就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行为,就是像刚刚分析案例,遗嘱会被认定为无效。另外一个现实意义,交通事故或者意外事故案件中,一个成年人被撞成植物人,这种情况下,像之前我们要代理他起诉,但是我们遇到实际情况是法院说他是成年人呀,不是精神病人,那么必须由他本人自己提出主张,不能由他人代理,除非是本人亲自出具授权委托书给代理人代理,否则是能由他本人。因为在此之前他在法律上并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他就没有指定监护人的说法。因没有指定监护人,所以案件往往因为这主体问题没办法起诉。这一次民法典将其吸收进来,明确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畴,那么以后遇到这种情况就会好处理。仅仅需要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其指定监护人代理,代为其行使其权利,就能解决诉讼过程中的主体问题。
以上就是民法典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范围扩大的现实意义。
主持人:
本期题目:
1、能否通过收取手续费、中介费等方式变相向借款人收取利息,达到突破年利率36%的规定?
A、能 B、不能
答案:B
2、高利放贷,情节严重的情形,能不能构成刑事犯罪?
A、能 B、不能
答案:A
3、植物人是不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A、是B、否
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