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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冠疫情之下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相关指导意见
    • 2020-06-19 16:04
    • 来源: 汕头电台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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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引入话题:近日新冠病毒突袭北京,北京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防疫战争仍在继续,唯有咬紧牙关,坚持再坚持!尽管全球疫情依然胶着,持续时间和扩散范围仍难确定,但我国疫情防控阶段性成效进一步巩固,复工复产取得重要进展,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加快恢复。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及时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力量出台了三个《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今天我们请到刘曦律师来给我们介绍这三个指导意见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刘律师,刚才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三个《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主要是对那些行为的规范呢?

    刘律师:最高人民法院从今年的4月到6月间,连续出台了三个关于涉新冠疫情民事案件审理指导意见,主要对诉讼当事人、诉讼证据、时效与期间、合同案件、破产案件、金融案件、劳动争议、特别是对防疫用品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指导性的规定。

    主持人:刘律师,那我们是否就日常出现纠纷关系密切的相关法律问题在指导意见中的规定给听众朋友们做一个介绍,比如在合同案件当中有关的问题?

    刘律师:好的,合同案件的有关问题中,有一个是最近大家讨论比较多的,就是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网络游戏充值或打赏,监护人是否可以要求网络平台予以退还的问题。疫情期间,孩子们没有复课,确实家里玩游戏看视频的不少,因此,也就产生了更多的网络游戏充值或打赏主播的情况,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然,这个规定中我们要注意几个关键点,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同意”、“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等等。

    主持人:那么请刘律师具体给大家分析一下这几个关键点。

    刘律师:首先要明确是规定中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什么样的人,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九条的规定,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了8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16周岁以上,还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其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网络游戏充值或打赏行为,没有得到监护人的同意,这里说的未经监护人同意应当包括事前没有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和事后没有得到监护人的认可;其三是关于充值与打赏的行为与行为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那么这个主要是根据充值、打赏的金额来判断,一般来讲,如果一次充值或打赏的金额达到数千元的,则会被认定为与行为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如果满足上述的条件,监护人可以要求网络平台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支付的款项予以退还。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指导意见是对《民法总则》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行为的法律效力规定的具体化,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还是存在一定的细节问题的,时间原因,今天我们就不具体展开讨论了。

    主持人:疫情发生以后,口罩变得千金难求,由此也出现了很多关于口罩买卖纠纷的报道,相关的法律纠纷如何处理,能否请刘律师给我们介绍一下?

    刘律师:好的。关于口罩等防疫物资的买卖纠纷,疫情发生后我也接受过这方面的咨询,某药店向供应商订购了一批口罩,支付价款后,供应商却将口罩高价卖给了其他买受人,并称物资紧缺,将口罩以更合理的价格出售,愿意退还货款并承担利息损失。碰到这种情况,原买受人可以要求供应商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呢?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防疫物资买卖合同后,将防疫物资高价转卖他人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买受人请求将出卖人所得利润作为损失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根据这一规定,供应商处心积虑提高价格出售物资后,其得到的利润可能会成为对原买受人的赔偿金。还有另外一种情况,某口罩生产商在网络平台接受口罩网上订货并先收取货款,此后由于厂家生产的口罩被政府依法临时征用,于是进行网络公告称无法发货愿意退还货款。这种情况下买受人可否要求厂家承担违约责任呢?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规定:“因政府依法调用或者临时征用防疫物资,致使出卖人不能履行买卖合同,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主持人:刘律师刚才讲的是一方不履行防疫物资买卖合同的问题,另外我注意到,疫情期间还出现了卖假口罩的或者质量存在问题的其他防疫用品,坑害消费者的情况,那么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能够得到什么样的赔偿或补偿呢?

    刘律师: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关于违约赔偿或者侵权赔偿,在一般的情况下都是属于弥补性赔偿,但在您刚才所列举的情况下,消费者是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也就是说,消费者所提出的赔偿请求可以高于消费者的实际损失,以示对侵害者的惩罚。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规定,“经营者在经营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疫物品以及食品、药品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费者主张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增加赔偿的金额是价款或者服务费用的三倍;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得到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主持人:疫情期间,还有一个问题是大家特别关心的,那就是疾病治疗所涉及的商业医疗保险的理赔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刘律师能不能给大家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刘律师:好的。我们知道,一般的商业医疗保险合同纠纷会涉及疾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承保的范围、被保险人是否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等问题,这直接影响到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在新冠疫情期间,针对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保险人提出的新冠疫情引起疾病不属于商业医疗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或者不属于保险事故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感染新冠肺炎的被保险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而没有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发生的约定费用,保险人应当予以赔付;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因其他疾病在非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发生的约定费用,保险人应予赔付。指导意见的这一系列规定,很好的解决了疫情期间困扰着商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的理赔问题。

    主持人结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是人民利益至上的具体表现,是建设平安中国的思想引领。新冠疫情还没过去,防控容不得松懈,社会的稳定,纠纷的解决,更需要有司法制度的保驾护航!今天的节目到此结束,谢谢刘律师的分享!

    选择题:

    1、(单选题)经营者在经营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疫物品以及食品、药品时违反法律规定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承担( C )责任。

    A.弥补性赔偿;

    B.合理的补偿;

    C.惩罚性赔偿。

    2、(多选题)以下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C)

    A. 保险人提出的新冠疫情引起疾病不属于商业医疗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或者保险事故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 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因其他疾病在非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发生的约定费用,保险人可以不予赔付;

    C. 感染新冠肺炎的被保险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而没有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发生的约定费用,保险人应当予以赔付。

    3、(单选题)在何种情形下,监护人可请求网络平台返还其未成年子女的打赏款项(C)

    A.有证据证明其未成年子女已经支付打赏金额;

    B.有证据证明监护人不同意也不知情该打赏行为;

    C.未成年子女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向网络平台支出超出其认知水平的大额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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