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引入话题: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部署要求,我市在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推动复工复产有序开展。
复工复产了,那么:上下班途中感染了新冠肺炎,算工伤吗?同事不戴口罩怎么办?单位不提供口罩,可以拒绝上班吗?小伙伴们是不是都开启了复工模式?是不是也在担心这些问题?
这次请嘉宾律师根据近期相关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对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治理复工复产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进行梳理和解读
1.企业可否以疫情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属于特殊群体,受到劳动法的特殊保护,企业不得以经济性裁员以及其他无过失性辞退(即职工患病、不胜任本职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与前述职工的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当职工处于医学隔离观察期或法定医疗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另外,如果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汕复工,企业也不得以旷工为由将其解雇。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汕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一致,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建议企业宽容对待,不轻易解雇职工,应当先行积极了解职工所在地疫情并与职工保持联系,还应尽量为职工“在家上班”提供条件,当阻碍复工的因素消除后,应及时通知职工返岗。
2.对于限制人员出入、限制复工、限制或禁止商铺营业、学校停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2020年第1号公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3.在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如何定罪处罚?
答:(1)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最高判刑七年);(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最高判刑七年)。
4.参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5.因疫情影响,国家对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有什么特殊政策?
答: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阶段性减免各类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从2020年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具体落实以当地要求为准。
6.因疫情影响,国家对企业和个人缴纳公积金有什么政策规定?
答: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7.在疫情期间,国家如何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答: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各地要及时将受疫情影响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支持疫情严重地区开发临时公益性岗位,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
8.企业是否有权收集员工有关疫情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之规定,企业有权向员工收集有关疫情的信息,包括出行情况、目前居住情况、身体状况等信息。但企业应当对收集到的信息做好必要的保密措施,不得收集与疫情无关的信息。
9.企业员工感染了新冠肺炎,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工伤?
企业员工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员工在防疫工作中提供志愿者服务感染了新冠肺炎,视同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之规定,因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视同工伤。
企业员工在工作场所和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的,需要按照一般工伤认定标准进行个案认定,一般情况下较难认定为工伤。
企业员工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不属于工伤,但企业应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规定保障劳动者享有医疗期相关合法权益。
10.企业由于受到疫情影响陷入生产经营困难,有何救济途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之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选择题
1. 如果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汕复工,企业是否能以旷工为由将其解雇。(B)
A、能 B、不能 C、视情况而定
2. 劳动者拒绝接受与传染病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或故意传播病毒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A)
A.若劳动者因拒绝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等刑事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B.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C.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一般企业不提供口罩,员工可以此为由不上班吗?(A)
A.一般企业而言,口罩并不是企业必须要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故此不可以此为由不上班。
B.可以此为由不上班。
C.可以此为由不上班,并要求索赔。